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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投資實務與刑法事例解析

第七章 觸犯「刑法」事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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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商可能觸犯的事例

問:台商如違反大陸法規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有何刑事責任?
答: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本身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誤導消費者的行為,《反不正常競爭法》規定了行政責任。實踐中,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造成嚴重後果,甚至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人員傷亡嚴重後果的事例時有所聞,虛假廣告對人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危害極大。

1997年新刑法第 222條規定: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者單處罰金。此罪的犯罪主體,不但包括廣告主,也包括廣告經營者,還包括廣告發布者,這比《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要廣,與廣告法的規定是一致的,特別是規定廣告發布者可以成為此罪的主體,有利於制止〞有償新聞〞等不正之風。

問:賣買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等證照或文件,也有刑事責任嗎?
答: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是國家外貿管理方面的重要規定,是維護外貿秩序、打擊走私活動所必要。另外,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是國家對一些特殊產品,如衛生醫藥、安全防護等方面的產品,保證質量和安全不可缺少的管理。大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禁買賣這些有關證照或文件,如果違反上述規定而從事商業活動,就是非法經營,並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1997年新刑法第 225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問: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要受刑事處罰嗎? 
答:為了保證進出口商品的質量,維護對外貿易的正常進行,大陸在1989年制定了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其中規定,對應報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將應報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1979年刑法第18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但查該187條規定的是玩忽職守罪,其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實際上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人員,並不全是國家工作人員,還包括國有企業、外貿企業、鄉鎮、集體企業以及〞三資〞企業的負責人員或職工等。另外,該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罪,而逃避商品檢驗的行為是故意實施的,因此,適用玩忽職守罪的規定,不能有效地打擊這種犯罪行為。

因此,在新刑法條訂時,專門增加了逃避商檢驗罪的規定。本罪的主體,已經不限於國家工作人員,還包括各類企業的負責人和職工。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因過失未商檢的不構成此罪。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逃避商品檢驗將進口商品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經檢驗不合格的商品而擅且出口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包括逃避商品檢驗的商品數量較大,或者因未經檢驗商品的質量問題導致人身財產較大損害、損傷,以及造成嚴重污染等,依1997年新刑法第 230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者單處罰金。
問:台商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有何刑事責任?
答:〝勞動管理法規〞的含義,包括有關勞動管理的法律及行政法規,還應當包括有關勞動管理的部門規章等。如果違反了有關勞動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中的任何一項,並且,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都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例如大陸勞動法第36條、38條、39條和41條分別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因此,用人單位不能違反勞動法的這些規定,任意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強迫職工進行超法定時間的勞動。

如以限制人自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例如採取禁閉、封鎖等方式,限制職工的自由,強迫職工勞動或將職工關在廠房中,並鎖起廠房大門,在一段時間內,不許職工外出,強迫職工進行勞動,情節嚴重,就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指限制職工人身自由,強迫職工勞動的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的行為,例如以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強迫職工進行勞動;因限制職工人身自由,強迫職工勞動而導致職工的健康受到損害的;因封鎖廠房,導致出現險情時職工無法逃出或者進行自救,造成重大人身傷亡等等,依新刑法第 244條規定,對用人單位中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公司的管理人員、企業的負責人及其他管理人員、雇用他人勞動的私營企業的老板等,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者單處罰金。

問:公司、企業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有何刑責?
答:企業會計人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對違法的收支,不予辦理;各單位的領導人不得強令或者授意會計人員偽造、變造、隱匿或者擅自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報送統計資料,並對所報送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各單位的領導人不得強令或者授意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

如果公司、企業的會計人員、統計人員依法履行了自己的職責,會計人員對領導人強令或者授意偽造、變造、隱匿或者擅自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行為,統計人員對其領導人強令或者授意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行為,進行了拒絕和抵制,從而遭到了其領導人的打擊報復(如篡改該會計人員、統計人員的檔案,克扣該會計人員、統計人員的工資、獎金,強行開除、辭退該會計人員、統計人員等),且打擊報復的行為情節惡劣的(例如因公司、企業的領導人的打擊報復行為,而使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統計人員缺乏必要的生活來源,生活極為困難的;使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統計人員精神受到嚴重損害,造成嚴重精神疾病的等,該領導人則構成新刑法第 255條規定的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應當依法追究該領導人的刑事責任,即判處三年以下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問:台商在大陸以生產、銷售食品為業者甚多,若其產銷的食品不符合衛生標準,發生食物中毒,造成人體傷害,有何刑事責任?
答:大陸1982年通過的《食品衛生法》(試行)第四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殘疾因而喪失勞動能力的,根據不同情節,對直接責任人員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可以免予刑事處分的,由主管部門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但是隨著生產、銷售違法食品事件的增多和嚴重,致人傷殘、死亡的事例屢有發生,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食品衛生法》(試行)的規定難以適應需要,因此,在1993年7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其中規定了生產、銷售違法食品罪(最高法定刑為死刑)。1997年新刑法修改,將該決定中這部分內容,吸收到了新刑法中。依新刑法第 143條規定:
(1)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例如使人肢體殘廢的,毀人面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 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所謂後果特別嚴重,是指致人死亡,或者致多人傷殘的情況。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是指不符合食生部門有關衛生標準的規定。

1995年10月30日條正通過的《食品衛生法》規定了食品生產的衛生要求,並明確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是構成生產、銷售違法食品罪的重要條件。食物中毒,是指細菌性、化學性、真菌性和有毒動植物等引起的暴發性中毒;嚴重食物中毒,則是指中毒程度比較嚴重或者中毒人員較多;嚴重食源性疾患,是指由於食用了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而導致的疾病。

問:台商在大陸投資生產、銷售家電用品者不在少數,若其產品不符合大陸有關安全標準,會有刑事責任嗎?
答:為了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和生產安全,大陸對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其他產品規定了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這些標準反映了客觀規律要求,是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重要依據,也是產品質量合格與否的檢驗標準。實踐中,有的地區不顧自身條件和技術水平,粗製濫造,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如電器開關、電熱器、電風扇、煙花爆竹等,因而漏電、爆炸致人傷殘。為了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產品質量法》曾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則規定,在《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中突出規定了生產、銷售偽劣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偽劣產品的刑事責任。

這次新刑法修改,吸收了這部分內容,於第 146條規定了處罰的要件與刑期:(1)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如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或者經濟損失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2)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的,後果特別巨大的(即致多人死亡或多人重傷或者造成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所謂電器,包括家用電器和生產電器,如電風扇、電熱水器、電冰箱、電視機、變壓器、開關等;壓力容器包括鍋爐等;易燃易爆產品:如爆竹、雷管、炸藥等。電器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極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壓力容器是有爆炸危險的承壓設備,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準極有可能發生爆裂,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易燃易爆產品,更是危險物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否則,一旦發生爆炸,後果不堪設想。

問: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製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可有刑事責任?
答:〝保稅貨物〞,是指依照海關法的規定,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復運出境的貨物。按照大陸現行的有關保稅貨物照管的規定,來料加工、來料裝配、補償貿易等形式下進口的原材料、零件、元器件、部件、輔料、包裝物料等貨物,在進口時經海關批准可以不辦理納稅手續,該貨物進入保稅倉庫、保稅車間或保稅工廠存放,加工裝配。

對用該貨物加工、裝配而形成的產品、設備等必須復運出口,由海關進行監管核銷,出境時不需辦理出口納稅手續。保稅進口的原材料等貨物,或者以保稅貨物生產的產品等,未經海關許可並且補繳應繳稅額,不得在境內銷售;如果擅自銷售牟利的,屬於走私行為。

個人或者單位有上述行為,其偷逃稅額達到新刑法第 153條所規定的法定數額的,即構成走私罪,分別依照該第 153條規定的刑罰予以懲處;

(1) 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處罰。

(2) 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 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4)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問:申請公司登記時,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的,有無刑事責任?
答: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公司法》第 206條規定,違反公司法的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懲治違反公司的犯罪的決定》第一條規定,〝申請公司登記的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並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金。〞上述規定,是大陸刑事法律中對虛報註冊資本騙取公司設立登記犯罪的行為,首次作出的刑罰規定,1997年新刑法也在原則上採取了這部份的內容。

〝註冊資本〞,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其中按照不同的行業,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分別為: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以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性公為主的司人民幣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千萬元。

公司的註冊資本,是公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條件,是其對外承擔債務責任的財產保證。公司的註冊資本達不到法定最低限額,則不具備設立登記的必備條件。虛報註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將對與公司進行交易的債權人造成損害,擾亂社會經濟秩序,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新刑法第 158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問:設立公司時虛假出資,或者公司成立後任意抽逃出資(撤資),有何刑事責任?
答: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公司法》第 208條規定了虛假出資違法行為構成,即:〝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司法第 209條規定了抽逃出資的違法行為構成,即:〝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懲治違反公司的犯罪的決定》第二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金。〞上述有關違反公司法犯罪的刑罰規定,是大陸刑事法律中對虛假出資及抽逃出資行為,首次作出的刑罰決定,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第 159條也採取了它的內容,不過在罰金方面則調整為「並處或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另須說明者,本條規定,是與本法第 158條關於虛報註冊資本欺詐進行公司登記的刑罰規定配套設立的,以防止在公司成立後,逃避公司驗資和登記監管,採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形成虛假註冊資本。

問:台商為籌措資金週轉運用,可以向公眾吸收存款嗎?
答:依照大陸《商業銀行法》的規定,經審批設立的商業銀行才可以經營向公眾吸收存款的業務;除此之外,合法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以及非法設立的金融機構,都不得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否則將對金融管理秩序造成破壞,並且損害社會公眾的存款利益。

依照大陸新刑法第 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上述刑事處罰外,如果以變相方式吸收公眾存款,也有一樣的刑責,所謂〝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其行為特徵是面對一般社會公眾,名義上不稱為存款業務,而實質上是允諾對社會公眾支付利息或定息,按期還本付息,而吸引社會公眾將其資金集中於某一機構,這種行為會直接影響合法商業銀行的業務活動,並擾亂金融秩序。

新刑法第 176條的規定,係沿用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七條的規定,其犯罪行為構成要件未作修改,反而增加了〝管制〞刑的規定。

問:台商為籌措資金融通,可以自行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嗎?
答:大陸公司法對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都規定了嚴格的審批程序和必要的條件。對於股票發行,公司法第77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第84條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另外,對於公司債券發行,公司法第 163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公司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報請批准〞。至於對於其他企業債券,1993年8月2日國務院發布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批;未經批准的,不得擅自發行和變相發行企業債券。〞〝中央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計劃委員會審批;地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會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根據上述各項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依法審批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即屬於違法行為,其發行的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即構成新刑法第 179條規定之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問:假出口真退稅,會受到何種刑事處罰?
答:為了鼓勵產品走向國際市場,提高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大陸制定了〞出口退稅〞的優惠政策,對從事出口產品生產或者經營的企業,將其產品出口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全部退還已繳納的該產品的增值稅。這一政策的目的是鼓勵出口,可是,近幾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出口退稅〞的優惠,製造各種假出口的虛假事實,騙取出口退稅款,使國家蒙受了相當的經濟損失。

為了維護國家財政稅收秩序,有力地打擊出口騙稅的違法犯罪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5年10月30日在《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中,對採取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犯罪作了規定,1997年修改的新刑法,吸收和完善了該決定中這方面的內容,在新刑法第 204條專門規定,假報出口騙稅罪,其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構成假報出口騙稅罪,必須是納稅人未交納稅款,騙取出口退稅款的,才構成此罪,從而是否交納稅款,是假報出口騙稅罪與偷稅罪的顯著區別。如果納稅人交納稅款後,採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則按本法第201 條偷稅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即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處刑要比假報出口騙稅罪輕。

問:非法出售或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都是犯罪行為嗎?
答:(1)非法出售部分: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製的,由國家稅務機關依法向納稅人發售的稽徵增值稅的專用憑證。除稅務機關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除了稅務機關依法發售增值稅發票外,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售與他人都屬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新刑法第 207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另外還包括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如果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活動,也屬於非法出售。

另須說明者,本罪被非法出售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是國家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不是偽造的;其來源可以是合法領買的,也可以是非法得到的,如盜竊來的,欺詐來的。

(2) 非法購買部分: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到稅務機關以外的地方去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按照稅收徵管法律和發票管理條例的規定,只有符合納稅人的資格,經稅務機關認定的納稅人才能依法到稅務機關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購買的目的,大都是用來從事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如騙稅、偷稅等;同時,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又為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行為提供了市場,其危害性較大,必須嚴懲。依新刑法第 208條規定,非法購買增值稅用發票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問:台商向村鎮委書記購買耕地設廠生產 ,可有刑事責任風險?
答:依大陸新刑法第 342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罪是刑法修改後新增的罪名,1979年刑法中沒有關於本罪的規定。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土地管理法》雖然規定了一些刑事罰則,但都不是獨立的罪名。近年來,非法占用耕地現象十分嚴重,造成了土地資源的極大破壞,為了切實加強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保護耕地,此次刑法修改增設了本罪。

所謂〝耕地〞,即經過人工耕作、其上附著農作物的土地。如果行為人非法占用的不是耕地而是未經開墾的一般土地,可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但不構本罪。耕地是最寶貴的土地資源,是最基本的農業生產資料,尤其是在大陸人均耕地面積相對匱乏的情況下,保護耕地更顯得十分重要。為此,大陸規定了嚴格的占用耕地審批制度,占用耕地必須經法定部門的審批,並且必須用於指定的用途。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為,破壞了國家對耕地的保護制度,是一種危害農業基礎、影響國民經濟的犯罪行為,必須依法給予制裁。地改作他用的行為,必須是數量較大,並且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才構成犯罪,否則,只能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所謂〝非法占用〞,包括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占用耕地;由無權批准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占用耕地;超越批准權限非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超過批准用地的數量非法多占用耕地等等,鄉鎮委書記並沒有出讓耕地的審批權,其個人更無該等權限,台商向其購買耕地設廠生產,應屬非法占用耕地。

所謂〝改作他用〞,即違反規定擅自變更耕地的用途,對耕地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制度,《土地管理法》和《農業法》都有規定,必須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禁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的行為。須注意者,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為,必須是數量較大,並且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才構成犯罪,否則,只能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台商可能觸犯或受害的事例

問: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新刑法有何處罰規定?
答:1979年的刑法規定了假冒註冊商標罪,犯罪主體是工商企業。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假冒註冊商標罪的規定已不能適應打擊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需要,因而1993年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對犯此罪的主體擴大了範圍,不限於工商企業,還包括個人,並提高了刑期。199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刑法更吸收和進一步完善了上述補充規定的內容。

新刑法第 213條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與註冊商標所有人使用相同的商標於同一種商品上,其行為達到一定嚴重情節的,例如數量較大,違法所得額較大,或者給商標所有人造成損失較嚴重的等,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則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是構成此罪的數量因素,如果違法使用註冊商標的行為,沒有達到〞情節嚴重〞,則不構成此罪,應依商標法和商標管理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民事賠償。

問: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仍予銷售,有無刑事責任?
答:擅自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目的,大都是為了假冒優質產品,把自己的同種商品或劣質商品推銷出去。因此,對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也應依法處罰。對於故意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其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則構成犯罪,依新刑法第214 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須注意者,此罪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如果不知道該商品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即使銷售的金額、數額較大或巨大,也不構成犯罪。

問:假冒他人專利,有何刑事責任?
答:專利是國家依法在一段時間內授予發明創造者的一種
權利,其目的為了保護和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假冒他人專利,即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例如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侵權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手段非常惡劣等,構成新刑法第 216條的假冒專利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者單處罰金。

問: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權,有何刑事處罰?
答:著作權法是1990年9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對著作權的內容、保護以及如何確定侵權等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實踐中,侵犯著作權的現象屢見不鮮,原有的法律、法規已不能完全解決侵犯著作權問題,特別是對嚴重侵犯著作權已經構成犯罪的,難以依照1979年刑法判罪量刑。為了打擊侵犯著作權的犯罪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4年7月5日通過了《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對刑法作了補充。

1997年新刑法吸收了該決定的內容,並規定了下列四種情形,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實踐中,一些人為了營利,擅自盜版發行他人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影錄像帶、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給著作權人帶來經濟損失和名譽侵害,擾亂了正常的出版發行市場秩序。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擅自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是嚴重侵犯專有出版權人權利的行為。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錄音錄像,包括錄音帶、錄相帶、激光唱盤、激光視盤等,非法複製發行,不但損害了錄音錄像製作者的權利,而且嚴重擾亂了音像市場秩序,必須予以取締和打擊。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美術作品是藝術家的勞動成果,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是嚴重的侵權行為。實踐中,不斷發生假冒名人的作品進行出售、展示的現象,嚴重地侵害了被假冒人的利益和公眾的權利。

行為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並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問: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產,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成立犯罪?
答:依大陸1997年新刑法第 164條第1款規定,是會成立商業受賄罪,如其數額較大,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本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並沒有具體標準,1995年12月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曾發布過《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索取或者收受賄賂5千元至2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索取或者收受賄賂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在最高人民法院還沒有作出新的解釋前,可按這一數額標準定罪判刑。

又所謂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既包括公司、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如董事長、總經理、監事、總會計師等,又包括一般採購員、會計師、審計師等等。但不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中眾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眾事公務的人員,這些人實施本條所規定的行為的,應按照本法有關受賄罪的規定處罰。

問:簽發空頭支票也有刑責嗎?
答: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十二條對利用偽造、變造或虛假的金融票據詐騙金錢和財物的犯罪行為作出了專門的刑罰規定。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同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其第 194條基本沿用了《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十二條規定的內容,其中對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行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單位。其犯罪行為構成,一是在主觀上存在故意,以簽發無資金保證的票據或者無法兌付的票據而騙取資金或其他財產,二是欺騙的對象,不限於銀行等金融機構,也包括其他單位或個人;三是該行為的後果是騙取的金額或數額較大的,即構成上述之罪。

所謂〝空頭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即指開戶銀行)實有的存款金額之支票。按照票據法第88條的規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原存款金額,否則即為空頭支票,禁止簽發;票據法第 103條中也規定了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為票據詐欺行為之一,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或者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除了民事責任外,還有刑責嗎?
答:合同是一種最常見的經濟活動,合同制度要求雙方當事人信守誠實、信用、自願、平等的原則,以保證合同以最低的交易費用得到實現。在實踐中,有些人不僅不講商業道德,反而故意利用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這是當前經濟合同中詐騙犯罪的主要表現形式,其特點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利用合同詐欺財物的形式很多,手段不斷變化,例如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合同的方式,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這是一種欲擒故縱的技倆;另外是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這種行為經常是故意所為,根本就不想履行合同,目的就是騙取財物。

對於上述二種行為,新刑法第 244條都列為合同詐騙罪,其處罰為: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所謂情節特別嚴重,包括冒充知名國際大公司,或偽造、變造票據數量特別巨大,以及手段特別惡劣,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等。

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新刑法有何處罰規定?
答:198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該法在法律責任中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可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等,但是沒有規定刑事責任。

實踐中,違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現象時有發生,擾亂了國家土地市場,有的情節還很嚴重。為了嚴肅法律,加強對土地市場的管理,維護正常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市場,1997年刑法修改,根據實際情況,增加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此罪的構成,主觀上要有故意,並且是以營利為目的;在客觀方面,要有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並且情節嚴重。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指轉讓、倒賣的土地使用權數量大,或者次數多,或者手段惡劣等。符合上述主觀、客觀要件的,新刑法第 228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三、台商可能受害的事例

問:員工離職後,擅自洩露公司(工廠)商業秘密,該如何處罰?
答: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在《反不正常競爭法》中已有規定,但《反不正常競爭法》規定侵犯商業秘密只是一種違反行政管理法律的行為,其處罰最重為20萬元罰款。實踐當中,侵犯商業秘密的手段很多,給權利人造成嚴重損失的為數不少,僅僅處以行政處罰中的罰款,顯然過輕,不利於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和保護權利人的合法利益。1997年新刑法根據侵犯商業秘密違法行為的實際情況,於第 219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為犯罪行為,要承擔刑事責任。

所謂商業秘密,是指具有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並且採取了保密措施,只有為數不多的人知曉的秘密。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訣竅)和經營秘密;技術秘密包括生產工藝秘訣、產品配方等;經營秘密包括市場情報、銷售、供貨網絡、渠道等。

離職員工違反勞動合同保密約定,或違反公司(工廠)有關保守商業秘密之要求,擅自向公眾披露或者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都構成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如披露重要的商業秘密等,則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

問:大陸職工竊取公司、工廠財物,屢見不鮮,新刑法有何處罰規定?
答:1997年刑法第 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併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併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對於盜竊罪的定罪處罰規定是以盜竊的數額和情節為標準的,本條規定了三個檔次:一是「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二是「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的」;三是「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

(一) 計算被盜財物的數額標準:根據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關題的解答中規定,對被盜物的數額的計算標準如下:一般應按實際被盜物的市價計算。(1)只計算被盜的直接損失數額,不包括間接損失;(2)計算被盜物的實際價格,應按照作案時間和地點旳國家主管部門核定的國有商業的零售價格計算,不是指盜竊犯低價銷贓的價格;(3)價格不明或價格難以確定的各種物品,應委託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被盜物的實際情況估價。

(二)「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數額較大」的標準本條並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但它是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數額較大」標準的具體確定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總結經驗來予以確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發布過一個關於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通知,其中規定,個人竊盜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一般可以 300元-500元為標準,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 元為標準。

(三)「數額巨大」或者「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據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一般可以3,000元-5,000元為標準;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0元為標準。「嚴重情節」一般指由於盜竊而引起他人死亡等嚴重後果的;由於盜竊造成重大間接損失的;多次盜竊累計數額巨大的;盜竊聾啞人、殘疾人及無行為能力人的財物的;盜竊急需的生產資料的等。

(四)「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根據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限檢察院的解釋,個人竊盜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一般可以2萬-3萬元為標準。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4萬元為標準。「特別嚴重情節」一般指既包括盜竊財物數額巨大,同時又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如重大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盜竊救災救濟物資、軍用物資;盜竊生活、醫療急需物品,造成嚴重後果的;盜竊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財物,引起外交交涉或造成惡劣政治影響的等。

問:大陸職工侵占公司財物,應如何處罰?
答:1997年新刑法第 270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類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是指行為人將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的財物占為己有,拒不退還,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條是新刑法條改後新增加的罪名。「代為保管」是指財物的所有人將自己的財產交給行為人進行管理或暫時收藏。「其他嚴重情節」一般指犯罪人以暴力威脅財產所有權人或者經所有人多次要求仍拒不交還的,以及其占有手段極為惡劣的行為。關於數額問題,和其他侵犯財產罪一樣,刑法中並沒有具體規定,有待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在具體運用法律中作出解釋。本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之罪,告訴的才處理,即採不告不理的原則,只有在受害人起訴到人民法院時,人民法院才對其進行處罰。

問:公司會計利用職務挪用公款,有何刑事責任?
答:大陸新刑法第 272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在一定期限內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以及公司、企業和單位活動的正常秩序,其侵害對象是資金,並不包括公司的其他財物。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至於國家工作人員挪用本單位資金的,不能作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按貪污罪論處。

本罪的客觀行為的表現有下列幾方面:(1)挪用公司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不歸還,如挪用公司資金用於購屋、買汽車等;(2)挪用公司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他人雖然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如用公司的錢炒股票,借給朋友做生意等;(3)挪用公司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如挪用公司的資金進行走私活動的。上述三類行為,只要具備其中之一,就構成了犯罪。

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犯罪,即行為人為了藉公司的資金謀取一定經濟利益後,再還給單位,或者是急於用錢。不是以將公司的資金據為己有為目的,這是區別與侵占公司財物罪的特徵之一。

實踐中往往有的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挪用後再歸還。但有時挪用的資金無法歸還,如做生意賠本、炒股票被套牢不能歸還;挪用本單資金數額較大不能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問:大陸職工因嫌工資偏低,竟毀壞宿舍用具,有何刑責?
答:大陸新刑法第 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權利,其犯罪對象是各種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但破壞特定的財物,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規定的交通工具、交通設施等,即非本罪的犯罪對象,應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行為人的目的就是要將財物毀壞,而不是將財物占為己有,這是區別與其他侵犯財產罪的特徵。其犯罪的機動是多種多樣的,可能是為了泄憤報復,可能是為了嫁禍於人,也可能是對領導不滿,或嫌這嫌那,而以毀壞公家財物作為泄憤的方式。

根據本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其他嚴重情節〞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破壞手段惡劣的;嫁禍於人的等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毀壞價值數額巨大的財物,毀壞國家重要物資,造成嚴重後果的;為詐騙保險金毀壞公共財物的等。

問:大陸職工為報復台商幹部管理嚴格,竟破壞工廠生產機器設備,有何刑責?
答:大陸新刑法第 276條規定,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是1997年刑法修訂後在侵犯財產罪一章中新增加的罪名,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使保護的對象,由集體生產擴及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本罪的構成應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為犯罪的主觀要件。〝其他個人目的〞是指為了營利或獲取其他不正常利益,例如為了貪財動機,偷拆機器上的零件,雖然其本身價值不高,但引起機器不能運轉,生產無法進行的嚴重後果。(2)侵犯的客體是生產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此處的生產經營包括工業、農業、交通運輸、能源生產、林業生產、畜牧業生產、漁業生產、建築業、商業等;破壞的對象必須是正在使用的機器設備,如果是破壞倉庫內備用或閒置不用的設備,或者已經不能用於生產經營的牲畜等,就應按照破壞公私財產罪處罰。(3)由於行為人的破壞行為使生產經營活動無法正常進行。(4)〝情節嚴重〞是指破壞重要的機器設備,對生產造成重大損害的;以營利為目的,一貫私宰耕畜或大量殘害耕畜,嚴重影響農牧業生產的;一貫進行破壞活動,屢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別惡劣的等。

問:大陸同胞以供貨為由,騙取台商巨額定金,有何刑事責任?
答:大陸新刑法第 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詐騙罪的表現形式趨於多樣化、復雜法,如有人以可提供重要的生產資料、緊缺商品或推銷積壓商品為誘餌,設局詐騙;有人利用偽造的介紹信、合同書、委託書、提貨單騙取財物;有的冒充僑胞、港商以合資辦廠、合作經營為幌子,詐走巨額財產等。

詐騙罪在主觀上是故意犯罪,即行為人在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行為人有意識地採用欺騙的手段,將公私財物非法占為己有。非法占有為目的是區別與一般經濟合同糾紛、債務糾紛的主要標準。

根據本條規定,構成詐騙罪必須以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為成立條件,並根據數額和情節規定了不同的處罰幅度。至於具體數額,本條並未沒有規定,有待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具體解釋。

本條是對一般詐騙罪的規定。刑法對一些特殊的詐騙犯罪已作出專門的規定,如保險詐騙、利用信用卡詐騙、利用金融票據詐騙、利用經濟合同詐騙等,上述犯罪在刑法有關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章中有專門規定,對這些詐騙行為不適用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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