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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投資實務與刑法事例解析

第五章 產銷管理類

 http://www.opens.com.tw/china/chs03.htm#04


:台商進入大陸市場所需準備的進口文件有那些?(含准予以內地銷售之文件)
答:產品若以外商投資企業名義進口時,進口原料需加工以後才能內銷,不可純作貿易。但可透過當地外貿公司進口。若自己進口且成品全部內銷,則以「一般貿易」在海關報關並繳納關稅及規定的營業稅後始算內銷。

台商欲搜尋其他台商在大陸設廠且可於大陸內銷供貨之廠家名單,如何獲得呢?
答:可於大陸內銷之廠商,一類為本廠產品有內銷比例者,一類為取得批發零售執照,可從事綜合消費品銷售業者(但需以合資名義),建議這位台商可逕洽大陸各地台商協會(或台資企業協會)。

問:目前大陸傳銷事業政府方面立場為全面禁止或限制呢?是否尚有申請空間?可否獲得大陸目前合法(有傳銷證)之公司名冊資料,可提供分析?
答:大陸於1997年1月1日發布實施的《傳銷管理辦法》為大陸傳銷業的法律依據,台商可參閱之。大陸目前的傳銷事業為限制之立場,只要合乎大陸現有法律規定,都有申請空間。大陸目前合法的傳銷事業如安麗(大陸稱之為安利)等均需國家批准,但目前尚無完整的大陸合法傳銷公司名冊。

問:將外銷轉為內銷有何問題?
答:需考慮到補關稅與增值稅問題。另外合同中約定內外銷比例可由董事會決定。

問:在大陸以獨資方式進行投資,是否可進行內銷,其比例為何?風險有多少?
答:在大陸以獨資方式當然可以進行內銷,大陸對內銷比例的規定依外資企業法第三條: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國民經濟的發展,並用先進的技術與設備,或者產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由條文來看,設立外資企業並不一定要有出口,只要有利於大陸的經濟,使用先進技術,便可替代出口;或者因大陸本身需求不足的項目,都可成為外資企業經營的項目。例如有一家新加坡公司,經營的項目是液化天然氣,大陸根本不夠用,所以可100%進口。因此投資的項目很重要。

另外在實務操作上,依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講的清楚「外商申請成立外資企業,產品或涉及出口及許可證的出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者屬於國家及限制進口,應按照管理權限,事先徵得對外經濟貿易部門的同意……」;換句話說,所生產的產品,在進口、限制進口、管制進口等要事先經過外經貿部的同意,也就是說,台商要經營全部替代進口也是可以的。另外,在第十條規定「外商在提出設立申請之前,就必須向設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告,報告內容要說明產品在國內或國外的銷售比例」,此一規定也無限制內銷,只要在省批時要經其同意。

因此內銷比例的多寡關鍵在於當地市場要或不要,因此其在考量內銷比例時會先考慮需求是否存在,基本上仍存著計畫經濟管理的觀念來看待此一問題。有一份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廠商要投資前,先查清楚是屬哪一類,基本上每一國家對外來投資最主要的考量在於該投資所帶來的成本與效益,從大陸的立場來看只要他能佔到好處,他便可給較高的內銷比例,來換取你的技術。

至於風險比例的多少,廠商要先問自己掌握多少?當地市場的大小?本身內銷比例多少?等等都是影響大陸投資的風險因素。只要一切都是形式上合法處理,便可將風險降低許多。所謂「形式上合法」,是在中國大陸投資的基本條件。例如:生產污染性的產品,基本上要設置環保設備,關鍵地方在於讓自己有轉圜的空間來應對,都要求100%合法,到目前為止尚未看到有哪一家跨國公司具有此一能力,但形式上合法確是能讓廠商爭取時間與空間,對其經營之產業與項目有調整與應對的空間。

有關內外銷比例規定,依稅法上規定:若70%外銷,30%內銷,稱為出口企業,企業所得稅可以減半。若外銷比例未能達成70%,便不能再視為出口企業,原先所享有的課稅減半亦必須喪失。

問:若廠商能外匯平衡,卻違反內外銷比例之約定,在法律上的責任為何?
答:依照外資企業實施細則45條規定:「外資企業在中國市場銷售其產品,應依照其批准的銷售比例進行,外資企業超過批准的銷售比例在中國市場銷售其產品需經省批機關批准。」因為大陸類似省自治區,該區內應外匯平衡,而很多省的行政法規規定,若當年度外匯不能平衡,不但可將其產品大量內銷,再將所得資金購買或換取其他非本公司的產品轉售到國外,以平衡外匯。此一規定還突破其對外貿易法「外商只能針對所經營生產的產品銷售到國外」的規定。因此問題的關鍵在於,廠商應瞭解大陸目前所需解決的優先順序為何?而來看待此一問題。就目前重要性而言,外匯平衡似乎仍高於其內外銷比例之規定。

問:台灣大大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向福州大大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輸出車燈,B公司的到廠成本,按規定必須會有大陸的關稅(ex.20%)和增值稅(17%)和報關……及大陸內陸運輸費用等,假設是CIF 的 150%,今有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宣稱可以透過他的作業,B公司的到廠成本,可以降到 CIF 的 120~130%,它的作業方式,說明如下:
(1) 由A公司與C公司委託的代理進口公司簽訂外貿合同(或叫成交確認書),由C公司與B公司簽訂內貿合同(合同格式附後)
(2) 發貨前由A公司先將PACKING LIST及INVOICE傳真至C公司,貨到碼頭後,由C公司負責報關、報驗並繳納關稅、增值稅及碼頭所產生一切費用,同時負責將貨送到B公司指定的工廠,收到貨後在二天內將C公司費用轉到C公司帳上,收到費用後C公司則開俱全額增值稅票供B公司做帳,B公司收到增值稅票後在七天內將餘款匯入C帳戶,C公司再將本次出口金額匯到台灣的A公司帳號上。簡單說明:B公司原本自己進口,若關稅、增值稅等合計為貨值的150%,若C公司以125%包一切費用,B公司可省一半費用,而C公司的關係就是如何從承包費中省下費用作為利潤,此法C公司常叫"貨到付款方式",請教事項:此種作業方式,對A公司和B公司,是否屬合法?對A和B公司而言,有否要注意或是要再確認和調查的事項?
答:目前利用非正規進口至大陸內銷的方法主要有兩種:
(1) 利用邊境貿易之方式,即透過廣西邊境進口,由於係以邊境貿易進口,其關稅稅率能大幅降低,成本相對較低,但必須考慮內陸運輸時間及成本之問題,另邊境貿易有一定之限額,其超過之部份可能有一些風險。
(2) 由大陸之外貿公司代理進口,進口作業外表上屬合法,但應注意大陸公司(B公司)所取得之單據均應係由C公司銷售給B公司,其資金流程亦應由B公司支付給C公司,再由C公司支付給A公司,以吻合交易中所訂立之合同內容。

問:(1) 大陸貿易商進口汽、機車及家庭防盜器,除了提貨時需繳17%增值稅給海關外,若貨轉售給當地公司,是否需再外加增值稅?若開給個人,情形又如何?
(2) 大陸的"進口行銷合同"應如何申請,才能准允進口貨物?
(3) 從那裡可找到大陸"銷售合同"的參考範本?
答:(1) 汽、機車、防盜器進口時需繳納關稅、增值稅(17%),汽車、機車還要再繳納消費稅。如境內再轉售時,無論銷售給公司或個人,均需就增值額,再繳納17%的增值稅。
(2) 大陸沒有"進口行銷合同"的名詞,應該是"進口批文"或"進口許可證",大陸對進口產品,某些項目是要有批文或許可證才可進口,其申請須視進口項目而不同,申請機關亦有所不同。
(3) "銷售合同"可至大陸購買"經濟合同範本"來參考,或請教熟悉大陸法律的律師或會計師代為擬訂。

問:本公司投資大陸設廠,經營辦公傢俱的生產製造與銷售,預計明年於上海正式營運,有關大陸當地人才培訓之規劃,有如下問題請教貴單位:
(1) 是否有現有投資大陸的台商,在大陸當地自行培訓員工的廠商資料可供參考。
(2) 針對大陸與台灣環境、文化的差異,對當地員工之訓練,在規劃課程時,應特別注意的事項或應考慮的因素有那些?
(3) 對於當地招募的營業銷售人員之職前訓練,若想集中於一、二個月訓練期內進行,是否適當?您的建議?(課程、訓練期、講師人選、上課方式)

答:1. 目前較缺乏此類資料,但有一家,有關訓練課程列在第3題供參考。
2. 由於大陸與台灣存在著文化的差異,不同的邏輯思維方式、不同的價值觀,因此貴公司在規劃訓練課程時,有下列幾點必須注意到:
(1) 課程方向著重在改變大陸員工的固有觀念
由於社會主義與文化大革命及中國固有的文化沈積了不少的固定觀念,如何藉由訓練來打破這些觀念應是規劃課程方向的重頭戲。諸如大鍋飯、要求平等、同工同酬同福利(非能力)、不尊重顧客、不知何為品質與效率、缺成本意識、缺勞資觀念等都是亟待改變的觀念。
(2) 訓練大陸員工,最好課程內容要手冊化(manual),對基層員工更須以手冊方式具體地、明確地提示出來是必要的。
(3) 由於大陸員工重視的是短期看得見的利益(員工守則),重點提示與員工切身相關的規定(如獎懲、晉升、輪調、出勤規定、工資結構、保險與福利、各人工作職掌等)
(4) 企業的歷史、產品、理念等公司沿革與在台灣規模、知名度、國際化遠景等都應列為訓練的課程內容。
3. 對營業人員的職前訓練,集中在一、二個月內訓練,時間過長,其實職前訓練可於十五天內訓練完畢,這是基礎訓練,往後仍有進階訓練(包括銷售管理、區域管理、顧客管理等等)以及行銷訓練。職前訓練課程內容(以某一台商為例):
第一天:如何認識企業,××公司的企業文化與理念、企業沿革、辦公環境簡介、日常禮儀、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天:從肯定自我開始、確立您的人生規劃、帶著一份自信心面對工作。
第三天:拜訪禮貌與行為語言、做一個客戶喜歡的人、時間管理、認識產品與市場、認識商流(一)
第四天:認識商流(二)、認識物流(一)、認識物流(二)
第五天:行銷觀念、戰略與4P
第六天:如何做好商品陳列、促銷工作、營業人員的職責(工作手冊)
第七天:營業人員的職能(資格、能力、業績)與生涯規劃
第八天:本公司各部門介紹與互動關係、營業管理內部作業需知(業務/營管/運輸/報表/會議)
第九天:營業部通路規劃、目標擬定與區域管理
第十天:成功業務人員的一天、如何作好自我管理
第十一天:如何作好銷收計劃、如何參加會議。如何檢討市場業績、如何收款
第十二天:測驗、心得報告、座談會、頒發結業證書、發布人事令,至於講師,因為是第一次對大陸員工職前訓練,最好以貴公司幹部(著重在企業介紹、產品介紹~)及外聘台商張老師(請有經驗、了解大陸通路狀況的專家)來擔任較適合。上課方式最好以集中合宿訓練、分組討論與心得發表、綜合測驗,提供獎勵或獎品,以鼓勵上課分組優勝者,以及測驗前幾名,並將此成績列為考績分數。

問:獨資企業如何申請在大陸內銷?
答:一、獨資企業要取得內銷權,一般須向市級經貿委提出申請,由當地經貿委簽註意見後,報省級經貿委批審,批審完畢,批審單位會對獨資企業發出「可行性報告及章程的批覆」,註明生產性事業之產品內外銷比例。中共中央政府一般均要求外商企業之外銷比例需佔70%以上。
二、但在對外資比較鼓勵的經濟較落後地區,一般只要外商堅持,批審單位也會順從外商的希望,在「外匯自行平衡」的條件下,不限制其內外銷之比例。或者,台商可要求在外銷比率前加上「逐年」達到比率;理由是企業的產品水準要達到國際標準,須要一段時間。
三、有些產品需要有內銷許可證才可在大陸內銷,即受到配額的限制。這方面,中外合資企業就比獨資企業佔優勢,因為透過合資中方才較易得到內銷配額。

問:內銷商品有何限制?台灣與大陸行銷有何差異?與大陸個體戶作生意須注意那些事項?
答:到大陸投資設廠,一般都有一定的內銷比率限制,惟執行不嚴格;具有特殊技術、大陸當地企業無法生產的產品則較無限制;要在大陸做內銷,最好結合掌握有行銷通路的業者。

大陸地區的行銷通路尚不完整,目前的通路主要有國營的流通體系或商場、百貨公司。大陸地區的消費特性顯示,「大」就是好,「貴」就是高級,講排場、講聲勢,不過應注意各地區之間差異極大,有意從事內銷的業者,最好選擇一地區開始,再逐步拓展至其他地區。

和大陸個體戶做生意,應特別注意瞭解其背景,初期交易最好收現金,經過一段時間交往後,再考慮是否放帳。大陸人善於講大話,不守信用,應收帳款通常不易收回,放帳的做法仍應格外小心。

問:到大陸投資生產咖啡隨身包,是否可100%內銷?相關的稅負及利潤匯出規定如何?
答:一、經查閱<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咖啡隨身包屬「允許類」的投資項目,應可獨資經營。
二、內銷比例的核定,有多種條件決定,例如:現階段的大陸產業政策、投資的金額、企業的性質(獨資或合資)、經營的項目(是否屬於高新科技)、以產頂進等,甚至投資的地點都與內銷配額有關,因此依現況來說,甚難說可以全部內銷。
三、相關的稅包括:
1. 增值稅:一般17%或13%,小規模納稅人6%
2. 營業稅:一般稅目為3%或5%;娛樂業為5%~20%
3. 消費稅:5%~45%不等
4. 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30%;地方所得稅3%
5. 個人所得稅:採超額累進稅率,5%~45%
四、利潤款匯出,依規定應先行彌補企業虧損及依法納稅及提撥基金後,再憑董事會利潤分配協議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即可以從公司的外匯帳戶對外支付,或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問:台商如何將電梯銷售到大陸?如何與經銷商簽約?
答:依據大陸所發布之《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所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電梯業屬於〔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因此,台商欲前往大陸投資設廠生產電梯,必須依法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的計劃部門或者主管企業技術改造的部門審批通過,否則上級審批機關自收到該項目備案文件之日起30天內即予撤銷審批。

若台商欲將電梯主機行銷至大陸,則必須取得有關當局機電產品的進口批文或許可證以及出口商檢證明,始得合法進口大陸。至於與經銷商簽訂經銷合同一事,首先必須確認對方是否依法取得大陸權責單位的電梯進口批文或許可證,以及是否有進出口權。否則所簽經銷合同是無效的。若對方一切都符合資格,則必須依《涉外經濟合同法》與對方簽訂電梯產品銷售合同,此時合同必須注意關稅、增值稅、收款方式、內陸運輸責任、安裝服務及產品品質責任等問題。

問:有關百貨、飾品等在上海、北京、廣州的批發處在哪裡?如何與大陸批發商連絡?如何收款?
答:大陸有兩大「小商品集散市場」,即浙江義鳥小商品集散市場,規模居大陸之冠;另一為上海豫園(在老西門城隍廟附近),居上海之冠。只要打進這兩個地方,產品可立即分發至大陸各地。台商可刊登下列較暢銷的報紙廣告,並在廣告上附加「誠徵經銷商」字樣,就會有「批發商」主動找上門。應注意要求採「現金交易」才可保障貨款。(廣州:羊城晚報;上海:市民晚報、解放日報;北京:北京晚報、人民日報)

問:是不是可以自大陸進口機械設備到台灣?
答:依經濟部82年4月26日發布及85年10月2日修正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外,不得輸入台灣地區:
1. 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物品。
2. 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
3. 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
4. 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
5. 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6. 醫療用中藥材。
7. 行政院新聞局許可之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
8. 財政部核定並經海關公告准許入境旅客攜帶入境之物品。
9. 船員及航空器服務人員依規定攜帶入境之物品。
10. 依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編定准許輸入之物品。
11. 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料及零組件。
12. 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廠商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及零組件。
13. 兩岸海上漁事糾紛和解賠償之漁獲物。
就經濟部公告之准許間接進口大陸產物品項目,機械設備可能尚未同意進口。

問:來料加工廠是否可內銷?
答:依《海關關於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的管理規定》第七條指出:加工裝配進口的料、件必須全部加工成品出口,有關料、件和加工成品不准擅自內銷,因故需要轉內銷,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和海關核准,並按一般進口貨物的規定辦理進口手續,按章納稅。此外,廣東省亦頒布放寬外商投資企業內銷比例的規定。

問:在大陸從事內銷,與當地企業產生激烈競爭,中方是否會從中干擾?
答:在大陸從事內銷若沒有仿冒他人的問題,也依法繳納稅收,則不怕大陸當地企業告密。但台商須注意大陸的相關法規以防萬一。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及相關商業秘密規定,以防止觸犯法律,若大陸企業真的以不正常手段進行干擾,台商亦可透過台商協會等單位協助處理。

問:由日本進口之健康器材到大陸內銷,有何管道?
答:可以透過大陸代理商代理該健康器材在大陸之銷售事宜,雙方應簽訂代理銷售合同。若是台商以傳銷方式在大陸銷售,依大陸傳銷法之規定是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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