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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投資實務與刑法事例解析

第二章 財務金融類

http://www.opens.com.tw/china/chs03.htm#04


問:如何把在大陸的應收金額人民幣,以最低成本又安全的管道帶回台灣?
答:在大陸的應收人民幣款項帶回的方式:
首先人民幣帶出境外是有額度限制的,超額攜帶是違法的。理論上,可化整為零帶出來,分次、分人進行應是可行方式。此外,若在大陸有投資於三資企業,可在其自有的外匯存款帳戶額度內,申請匯出外匯;亦可將其分得的人民幣盈餘,轉投資於其他有出口創匯的企業,將來其盈餘亦可匯出;或者將其分得的人民幣<但並非:收回帳款,而係盈餘獲配數>購買大陸貨物出口換取外匯。合法的外匯可透過在大陸的外商銀行安排間接匯回台灣,或透過第三地銀行輾轉回台。

問:到天津投資,請問:資金的流通方式,譬如有關在天津投資應持何種貨幣?以及以何種方式能將資金回台灣?
答:1. 若以正式資金匯入,是股本匯入或出口外匯收入,前者是以銀行對帳單及進帳單給註冊會計師開具驗資報告,後者則是針對外匯局發給出口核銷單作為核銷用。若正式資金匯出,則主要是利潤匯出或進口貨物之外匯匯出。前者須年度報完稅才可匯出,若均是外匯自然沒問題,但若涉及外匯與人民幣的匯兌,則需透過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若外匯供應足夠,則利潤及進口貨物所須外匯,自然可以內銷取得之人民幣匯兌為外幣,否則在無法取得外匯之情況下,許多台商以地下管道匯出資金,其自然存在違法的風險。
        2. 資金的流通方式
 (1) 投資貨幣種類
在大陸的外商投資企業,一般都規定須以外幣投資,國際常用通行外幣均可,例如美元、日圓、馬克、英鎊…均屬之。大陸地區以美元為最大宗,新台幣不是大陸認定的外匯。
 (2) 資金傳回台灣方式
  a.合法依法納稅後的利潤和其他正當收益,可以向中國銀行申請從企業的外匯存款帳戶中匯出。
  b.購貨的貨款可透過其自有外匯額度帳戶中匯出。
     c.匯回資本,向「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或者分局申請,從企業的外匯存款帳戶中匯出。
  d.資金傳回管道,可透過在台設有分行在大陸之外商銀行安排匯回,亦可透過第三地銀行輾轉匯回台灣。

問:在大陸投資企業與銀行往來,依目前規定有經常項和資本項等兩種帳戶,若採取來料加工的方式是否也做這樣的區分?又何謂保證金檯帳制度?
答:1. 銀行往來目前分經常項帳戶、資本項帳戶,主要源於資本項帳戶須"專款專用"改設專門科目以區分經常支出項目。至於"來料加工"屬於經常營業性質,不須開兩個帳戶運作。
2. 保證金檯帳制度係依據「關於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試行銀行保證金暫行管理辦法」(檯帳制度)規定,從事來料加工、來樣生產、來件裝配等加工貿易的三資企業進口所需原料,可提出申請,憑海關開立的進口文件向指定之企業所在地的「中國銀行」開設保證金帳號。由加工貿易企業先繳納登記手續費人民幣100 元後免繳各項進口關稅保證金,等原物料在期限內轉成貨物出口後,再憑相關文件向銀行辦理核銷,如果企業逃漏關稅,海關將可藉由銀行進行監管,並透過銀行課徵罰金。一九九六年四一日試點,七月一日起全面實施。

問:有關外匯年檢及核准問題,深圳寶安縣核准之外匯匯入款(即應匯入產品總價扣除材料款),計算公式中關於加工增值率核定為20%,該比率是否有討價還價的餘地?
答:加工增值率的多少是可以和外匯局談的。其次,談定的比率執行一年之後,也可再以實際進出口差額要求調整;第一年即使錢多匯了,第二年可依談定的較低比率執行,暫不匯入貨款。

問:大陸銀行個人儲蓄存款是否免稅?又銀行對於存、提款有無限制及實際上如何操作?
答:(一) 大陸《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有規定,銀行儲蓄存款之利息,免納所得稅。
     (二) 大陸銀行存、提款實際操作方式,簡述如下:
(1) 銀行開戶,台胞用台胞證,開戶時不用蓋印章,將來提款也不用蓋章,只要簽名以及用密碼提錢,在櫃台前,銀行員會請提款人輸入密碼,對了才會交錢給提款人。存款則只要填存款條和存摺,即可辦理。
(2) 大城市五大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交通銀行、建設銀行-均陸續設置自動取款機,可以取款卡提錢,惟每日有限額之規定。
(3) 同一銀行系統連線,已可以讓存款人在大陸各城市通提存款,至於不同系統銀行間,大城市(如深圳)近期已完成試點,可在不同銀行提款機上提錢。
(4) 大陸銀行存提款金額限制,依銀行規模及地區而有不同,如分行以上之銀行(大多在省市、縣城地區)限制較小,內陸及鄉村地區之分支銀行或再低層次之分理處,則受限於現金調度之額度,對大額之提款通常較有限制,無法一次提領,不過,台商在大陸銀行存提錢,儘量與銀行主管之關係做好,通常所受限制會較小,另外,要提較大額現金最好事前向該銀行打個招呼,讓銀行事先調度準備,也可減少困擾之情事發生。

問:貨品銷往大陸,收款如何攜回台灣?
答:(一) 貨品自香港銷往大陸應透過現行結匯方式匯回,以策安全。
     (二) 如小額貨品自當地收款(收取人民幣)兌換成美金或新台幣攜回台灣,應考慮海關檢查沒收之風險。

問:以「大陸出口、台灣押匯」方式進行貿易,如目前並未在香港設立分公司,應如何將匯款匯給大陸出口商?目前所知在合法的管道下,只能以個人的名義匯到大陸去,而不能以公司的名義直接匯到大陸;若欲透過香港的其他公司幫忙,除了需支付一些費用外,單據的繁瑣及時間上的控制較有問題;另外九七之後在香港設子公司應如何因應?
答:在目前合法管道上應是沒有辦法由公司直接匯往大陸,若要合法的方式,透過香港轉開信用狀或電匯方式將貨款轉匯到大陸,但這種方式必然會增加成本與一些手續。解決的辦法唯有政府早日開放兩岸直接通匯,最好是由公會的名義向政府有關單位建議較有力量。目前對於此一問題主要仍是透過地下金融來解決,例如只要在深圳某些地方以人民幣付款,便可同時在台灣取款,當然這不是合法管道,但確是目前許多台商所操作的方式。

問:透過大陸一家內貿公司進行貨物出口之安排,並由我方支付該內貿公司費用及佣金,我方可否以與該內貿公司簽定之合約做為費用支出之憑證?
答:(一) 依大陸有關結匯受費及付費的管理規定:出口項下支付佣金在大陸是合法的,叫「回扣」;回扣可分為明扣與暗扣,暗扣(暗佣)只要不超過合同金額的2%,明扣(明佣)不超過5%,或超過該比率而總支付金額低於一萬美元以下者,貿易單位可憑合同或佣金協議透過外匯指定銀行直接支付,是屬合法的管道。若超過上述規定時,進出口單位可持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出口合同正本及佣金協議正本,再填一張境內佣金給付超比例申請書,送大陸外匯局審查,應該可以通過。
        (二) 只要是證據確實,在台灣國稅局查帳應該可以認定,基本上費用的認列應與收入認列相配合,在大陸發生一筆收入,相對的有關支付是可以認列為費用。

問:大陸銀行之融資貸款,如何取得?
答:銀行貸款的取得,其評估審核的要件大概可分為:
  (一) 借款人是誰?他的信用狀況若何?
  (二) 他這筆借款做何使用?蓋廠房?開發信用狀?或其他週轉使用,其資金用途是否適當?
  (三) 將來這筆款項的償還、還款來源有無問題?其營業收入及盈餘能否支付貸款之本金及利息。
  (四) 能否提供適當之擔保品?
  (五) 此筆貸款之展望若何?對借款人有何幫助?銀行的收益性若何?均為考量之要件。
      是故,在大陸要取得融資,基本上仍要符合上述之條件。其中最方便的,則是房地產的抵押。在大陸上購買土地,並非購「土地所有權」,而是購入「土地使用權」(一般是50年)。目前大陸法令允許把「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來籌措建廠資金。另外,或可提供公司之信用,在海外(如美國、或香港…)銀行申請stand-by L/C,提供給大陸銀行做為貸款之擔保品,亦可取得借款。

問:大陸廣州某公司擬向本公司訂購一批貨,對方提議開"貨到三十天付款信用狀",是否會有惡意拒付的問題發生?如何避免?如要開國內信用狀給國內廠商,時間上應如何掌握?
答:(一) 可要求對方開出信用情況較好的銀行的信用狀,較能避免遭拒付的情況發生。
  (二) 由香港開出L/C,其信用情況一般較好,遭到拒付或收不到款的情況會較少。
  (三) 接到大陸信用狀,轉開Local L/C時,要注意到期日,應提前到郵寄及報關處理的前置時間,一般可要求提前一週至10天左右。

問:採用「台灣提單、大陸出貨」的經營方式,押匯作業流程及應注意事項主要有那些?
答:(一) 大陸子公司生產製造,由台灣母公司押匯時,應檢具子公司之發票及子公司委託母公司代行押匯取款之合約書,或代行付款與其原料廠商之合約書。
  (二) 當母公司押匯後,應開立押匯金額與子公司貨款金額之差價發票(即佣金發票)供收入作帳及報稅。
  (三) 代為取得之(子公司)貨款必需要有匯出水單可以證明係子公司之貨款,否則依稅法,可能會不予認定。

問:本公司為德國某玻璃工具代理商,茲有大陸企業要買該德國的玻璃工具,本公司要求款到送貨,但大陸商則要求先取提單及空白invoice才能辦匯款,請問是否可以接?該如何接?
答:應視買方信用,及買賣雙方之關係,再決定是否承接。本案的商業風險頗高,如果買方信用狀況未深入了解,與賣方公司的關係又不密切,應慎重考慮。

問:透過第三地到大陸投資較有保障,請問"第三地"應選擇新加坡、英屬維京群島或其他國家地區較有利?
答:茲舉香港、新加坡和英屬維京群島等三個地點,從租稅角度、財務運作、政治情況和營運維持費用等四方面分析如下:
  (一) 香港
1. 租稅角度
目前香港的稅務條例明確規定,只對來源於香港的所得徵稅。從香港以外地區所獲得的收入或利潤,一律免徵所得稅。從而投資大陸所獲得的股利將無稅負問題。
2. 財務運作
金融環境極佳,對資金的流動不作任何管制。目前香港有許多中資銀行,與其建立往來關係有助於在大陸內地取得當地融資。
3. 政治情況
1997年 7月歸還中國大陸後,香港是否仍屬第三地區,香港公司投資大陸是否仍為外國投資者,是否仍能享受租稅優惠,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
4. 營運維持費用:每年約NT$45,000
 (二) 新加坡
1.租稅角度
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的規定,公司稅率一律為27%,其課稅範圍不論在新加坡或者在外國成立的公司,只要是行使管理及行政權在新加坡者,都可以算是所得稅居民,而必須在新加坡納稅。有關股利預扣稅方面,凡是已繳交公司所得稅,股利發放時就不須要再繳股利預扣稅,換言之,在新加坡,公司股利是免稅的。
新加坡同時與大陸及台灣簽有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協定,在大陸投資收益必須匯回台灣的情況下,其大陸投資的稅負將會是最輕。
2. 財務運作
金融環境極佳,對資金的流動不作任何管制。
3. 政治環境:政治安定
4. 營運維持費用:每年約NT$90,000
(三) 英屬維京群島
1. 租稅角度
根據英屬維京群島1984年所頒布的國際公司法規定,在維京群島成立的境外公司境外所得全部免稅,每年只要繳納美金300元的註冊費即可,因此幾乎沒有租稅方面的負擔。
2. 財務運作
資金進出沒有管制,可以在香港開立外幣帳戶並可在台灣開立OBU帳戶,操作亦屬方便。
3. 政治情況:政治安定
4. 營運維持費用:每年約NT$35,000
以上的分析內容謹供參考,相關的費用標準可能隨時會有變化,參考利用時應進一步查証。至於透過那一個地區轉投資最好,為見仁見智的問題,應從租稅負擔、投資保護、公司形象及將來是否要易地上市多方面綜合考量,然後決定之。

問:在大陸投資不順,欲進行撤資時,先前應注意的事項主要有哪些?
答:撤資前應注意事項,主要有下列各點:
  (一) 於公司成立時若屬合營企業,宜在訂定合同時,對於何種情況下可以要求撤資,以及撤資時雙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辦法或比例,慎重訂定,預留伏筆。
  (二) 公司解散清算時,有關程序及注意事項可參考大陸《公司法》第八章有關規定。
  (三) 依大陸《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若進行撤資而有遣散員工之需要時,亦即須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其「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四) 不管任何型態之企業,若享有各項租稅優惠者(例如企業所得稅之兩免三減半),應注意經營期間有無達到最低年限(通常為十年),否則會被追繳減免稅款。
  (五) 台商個人有為該企業擔任保証情事者,亦宜注意先料理清楚,以免屆時受困脫身不得。

問:「九七」後是否宜改找第三地(非香港)註冊以確資金或投資權益(即97後香港是否仍可為對大陸的外匯轉口)?又,交易廠商希望以"美金香港付款",假如由大陸當地再買匯付香港,可行性有多高?
答:「九七」後香港仍可為對大陸的外匯轉口,但香港屬於中國,必須依中國法令辦理。為確保台商投資安全,建議尋找與中國大陸簽訂投資保障協定及租稅協定的第三地較安全(如新加坡)。
    大陸是外匯管制甚嚴的地區,大陸匯出外匯至香港須有正當理由(如進口原料),經審批核准才能辦理。

問:為什麼大陸國有企業有發行A股及B股之現象,也有發行A股及香港H股之事實,但未見一家企業有A股、B股、H股三種股票同時發行,是否有規定禁止?
答:主要上市條件是要通過主管機關及股市管理單位的核准即可上市,而無論在國內或香港或是在新加坡發行,所得資金及外匯一定需要匯回大陸國內使用,故不認為有法令上限制或禁止一家企業不得兼營A股、B股、H股同時發行,只是目前沒有實例獲得主管機構核准上市而已。

問:本公司向大陸某公司下訂單購買木材,信用狀由香港轉狀。嗣因故雙方同意延狀並依信用狀條款出貨,取消驗貨條款。大陸公司未依信用狀及訂單尺寸出貨,本公司發現後要求做SGS 公証權量、規格、品質,大陸公司拒絕接受,並以非法手段強迫本公司驗貨人員簽下補充協議,要求再補狀及補差額。
答:本案係信用狀交易,其開狀申請人(即買方)若修改該信用狀,如"同意信用狀展期且取消驗貨條款",則轉狀後之受益(即賣方)可不必提示檢驗證明文件,而在信用狀的有效期限辦理押匯,此時,賣方有權拒絕買方所要求的SGS公證。至於賣方未依信用狀及訂單尺寸出貨乙事,若該押匯文件,如商業發票、裝箱單…等所載之尺寸與信用狀上者相符,則開狀銀行不能以實際出貨尺寸與押匯文件上所載者不符而主張拒付,因銀行僅就單據所載予以處理(統一慣例第四條)。且銀行審單時,僅就文件表面所載事項認定,不負辨別文件真偽之責任(統一慣例十五條)。另信用狀在本質上與買賣契約係屬分立之交易契約,開狀銀行不能以出貨尺寸與訂單所載不符而主張拒付(統一慣例第三條)。

本案,買方認為賣方未依訂單規定出貨,就以上說明無法依信用狀統一慣例規定求償時,只有尋求其他法律規範進行行政救濟。最後,關於所提賣方強迫買方驗貨人員簽補充協議,要求補狀及補差額等,只要買方不同意修改信用狀,辦理展期,增加信用狀金額等條款,賣方自難遂其心願。

問:在大陸銀行的定期存款到期,是否可委由大陸親人代辦續存手續?活存利息可否代領?
答:除非銀行有特別規定,否則定存到期續存或代領利息,只要經授權,原留印鑑符合,即可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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