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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投資實務與刑法事例解析

 第一章 會計稅務類 / 第二章 財務金融類 / 第三章 海關運輸類
第四章 勞動人事類 / 第五章 產銷管理類 / 第六章 經貿投資類
第七章 觸犯刑法事例解析

 http://www.opens.com.tw/china/chs03.htm#04

 

第一章 會計稅務類

 

問:台商在大陸從事當地採購進行間接外銷,交易使用人民幣,請問如何解決轉廠核銷問題?
答:若係來料加工廠商,建議採境外交易,即由第三地區下訂單,在台灣或香港收款,並依規定在大陸設立外匯帳戶繳工繳費。若係獨資企業,最好要求對方協助辦理合同轉廠,如此即可克服核銷的問題,若對方無法配合本廠進行核銷,建議更換廠商或要求該廠商支付所需的額外稅費。若一定要在大陸交易,則依規定必須使用人民幣在境內結算,否則將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此外,依稅法規定對於必須開立增值稅發票,至於是否可以辦理出口退稅就比較困難了。

問:香港控股公司欲移轉大陸獨資和合資子公司(有限公司)之股份於新設
BVI控股公司,請問:
(1)大陸是否須課證券交易稅?稅率多少?
(2)證券交易所得是否課稅,且稅率為20%?其課稅基準是股權淨值與面額之
差或移轉價格與面額之差?
(3)若(1)所述未有證交稅之課徵,是否仍有印花稅-產權移轉書據按所載金額
千分之五課稅之考量?
(4)另"股權移轉書據"依書立時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按千分之三稅率繳
納印花稅之適用範圍?
答:1.大陸目前未課證券交易稅,買賣雙方須繳印花稅各千分之三。
2.大陸目前暫緩實施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將來恢復課徵後之稅率為20%,
其課稅基準為移轉價格與買入成本之差。
3.將來實施證券交易稅時,將取消印花稅。
4.股權移轉書據依書立時證券交易當日實際成交價格千分之三稅率繳印花
稅之通用範圍,買賣雙方均須各付千分之三稅率。

問:某一台商在今年開始試生產,請問其下腳品在會計上如何處理?
答:開始試生產即是開始投產,應按其他收入來處理下腳品的收入,正常品的銷售應做為銷售收入,不能列為開辦費的減項。

問:請問大陸銷貨收入之認定標準為何?(上述所指"財務報表"之收入)
答:銷貨收入係指生產企業將貨物所有權移轉他人取得代價之金額,並不包括增值稅額在內。在大陸如為外銷,則銷貨收入係指FOB價格,如銷貨條件為CIF或C&F,則應將I(保險費)或(和)F(〔運費〕)自銷貨收入中減去。另外大陸並未設有銷貨退回科目,如發生銷貨退回亦直接自銷貨收入科目中減去。

問:經查目前大陸稅法對匯兌損益之規定,僅說明應合理列為各所屬期間的損益,請問其處理是否同台灣一樣,未實現匯兌損益可以作為帳外減列之項目,即如期初未實現,減期末未實現?
答:大陸目前對匯兌損益之認定並無台灣查核準則規定之適用,換言之,在稅務申報上無需調整未兌現部份的匯兌損益。所附法規之內容,係指匯兌損益應在籌建期間與生產經營期間劃分,並不指未實現部份,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主要原因係大陸的匯兌損益在籌建期間與生產經營期間做不同之會計處理及稅務處理。

問:請問貨品自香港進入大陸應繳那些稅捐呢?
答:貨品進入大陸,應繳的稅捐如下:
1. 進口貨品應繳關稅、增值稅及消費稅。
2. 關稅按商品進出口稅則表之進出口稅率繳納。(應稅商品共分為21大類,96年4月1日起全面降低關稅率,並取消進口機器設備免稅規定)
3. 增值稅分為17%(一般貨品)、13%(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圖書報紙、雜誌、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零稅率(外銷貨品、來料加工出口時可退稅、或採台帳保證金制度暫免繳稅)、小規模營業人稅率6%。
4. 消費稅只有11類貨品應繳消費稅稅目: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護髮護膚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稅率從價3%至45%,從量黃酒每噸240元,啤酒每噸220元、汽油每升0.2元、柴油每升0.1元。
5. 其他繳納海關之監管費是行政規費不是稅捐。

問:台商至維京群島(BVI)設立公司,再由維京群島所設立之公司於中國大陸投資設廠,則於中國大陸已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否可於台灣申報營利所得稅時,予以扣抵?
答: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是可以的。

問:如果在大陸地區已投資設立許多個子公司(屬於生產性事業個體),如另成立專業投資公司,於租稅、管理或者未來有何優缺點?或者另有較佳模式?
答:大陸目前已允許境外公司可在大陸成立專業投資控股公司,再由投資控股公司轉投資大陸之公司,其被投資公司可為獨資企業、合資企業或合作企業。依大陸相關稅法規定,由控股公司投資之子公司如符合法令規定,亦可享受二免三減半及地區性之租稅優惠。在租稅及管理上優點較多,管理上應能達到管理方便、財務調度容易,未來股票上市之可能性較高。缺點方面,因有資格限制,並非一般企業均能達到其資格。

問:與大陸當地企業合資成立之公司,於公司獲利後分配之股利
(1) 如以盈餘轉增資,是否可享受已繳企業所得稅40%退稅之優惠?退稅給合資公司或者台資方?如台資方在境外,此等退稅,匯出須再繳稅?(如匯出稅等)
(2) 如以合資公司轉投資另一新成立企業或者已成立之企業,是否亦可享受40%退稅規定?
(3) 如將獲利後分配之股利分給台資方,再由台資方投資另一新成立之企業或者已成立之企業,是否可享受40%退稅之規定?
答:有關某台商所詢利用分配股利再投資退稅問題,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及其實施細則第80條及81、82條規定。茲就所詢問題回答如下:
1. 以盈餘轉增資,屬於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可以享受已繳企業所得稅40%退稅之優惠。但經營期不少於5年。享受退稅限於外商投資企業(三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包括台資方)。台資方現在境外,不須匯出,可直接再投資。
2. 以合資公司(限於外國投資者,含台商,不含中資)轉投資另一新成立企業或已成立之企業,屬於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的,經投資者申請,稅捐機關批准,可退還再投資部份已繳納所得稅40%稅款。
3. 所獲股利分給台商方符合上項規定可享受40%退稅規定。
4. 如投資對象為出口企業(70%以上出口)或先進技術企業或海南經濟特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可享受「全部」還其再投資已納稅款。

問:本公司為出口型態之台商獨資企業。1993年底於福建漳州申請設立,並於1994年四月取得營業執照,於1995年八月建廠完成,九月份投產順利出口。由於大陸1994年以來執行新的增值稅制度,再加上執行後幾次的修改。對於增值稅的觀念已相當模糊,若用台灣增值稅觀點來看,大陸似乎已走了樣。近日內地方稅務主管機關準備向本公司課征增值稅,稅額計算相當不合理的是連出口部份也一併課征17%之稅額,事後再退9%(一季退一次),因此,不管公司有無利潤均須負擔銷售額8%的稅金。本公司懷疑這項制度的可行性?難道沒有台商抗議?
答:出口是零稅率,故地方不可對出口金額課增值稅,退稅率降低應是94年以後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及當地外貿公司或有出口權之工廠之進項稅額的退回,95年7月1日後17%之進項稅額只退14%,96年1月1日起再降為9%。

問:在不同的省、縣市設入兩個以上的分支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納稅」時,按法規,從甲機構出貨至乙機構銷售時,即被視為「視同銷售貨額」。既然是兩機構統一核算納稅,甲機構是否開發票給乙機構?原因及根據為何?
答:是。甲機構必須開立發票給乙機構。其法源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視同銷售貨物之行為。

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國大陸境內銷售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依據此法繳納增值稅。甲公司需在出貨至乙機構時開立發票給乙機構,是因為中國大陸政府要防止乙機構在銷售甲機構所提供之貨品時,逃漏增值稅,其發票為乙機構進貨之證明。如無此規定,如甲機構提供乙機構貨品銷售時不開立發票,又乙機構在銷售此貨品時又不開立發票,大陸稅捐機關無法證明乙機構銷貨,因為缺進口發票來證明乙機構有進貨。

問:請問與台商有關的稅法及種類?
答:大陸稅法共有24種稅目,與台商相關的稅有14種,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城市房地產稅、關稅、資源稅、屠宰稅、契稅及船舶噸稅,再加上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問:本公司在大陸辦理立項時,有申請以機器設備作為資本項目之一,試問係以"現金"到位再結匯購買機器,抑或直接以"機器"作價?兩者之優缺點為何?有那些考量因素應注意?又機器設備有全新的也有舊的....,大陸通關時是否有不同作業?(PS:本公司已取得機器設備免稅批文)
答:主要是以會計上機器是否作為股本來考量,若以現匯作股本,機器以現匯買也可以,如此可能不必付商檢費用。

問:最近稅務機關到本廠查廠,其言明為何沒有利潤?本人告之實際營運僅一年左右,何來利潤?且當時設廠時尚有兩免三減之優惠,不是很矛盾嗎?
答:若已誠實記帳,設立初期1、2年沒有利潤乃很正常,不必怕查稅。公司有兩免三減半,若有課稅所得,免稅期間立即開始,故稅務所當然希望貴公司於利潤不高之時馬上享受免稅,對大陸較有利。若營運4、5年後才開始免稅,那時可能課稅所得額已很高,對大陸國稅局較不利,故稅務所的態度並不妥當。貴公司仍然應該好好規劃,在利潤最高時可享受兩免三減,方為上策。

問:委託加工方式,自備原料運交香港送大陸加工,再運往香港出貨,若要適用營業稅零稅率,則發票如何開列?大陸加工廠需提供那些證明文件?若完全委由大陸工廠代料加工,再由香港出貨,要營業稅適用零稅率,則需提供那些證明文件?
答:委託加工方式,自備原料運交香港送大陸加工,再運往香港出貨。原料運送大陸進口時應繳增值稅17%,俟加工完成出口時再作進項稅額退稅。大陸加工廠需提供繳納進口原料增值稅憑證及出口報關單據。大陸工廠代料加工,大陸工廠須為1994年1月1日以後設立之外資企業,出口時其進項稅額才可准予抵扣。

問:在大陸之台商如有支付國外利息時要如何代扣?法律依據?代扣稅率?
答:依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支付外國企業之利息應予抵扣,代扣稅率為20%。另依個人所得稅法之規定,支付國外個人利息時,亦應代扣,代扣稅率亦為20%。以上之代扣稅率,如為與大陸訂有避免重複課稅協定之國家,其代扣稅率將依協定之規定降低,一般稅率在10~15%之間。

問:請問透過新加坡對大陸投資之前道稅抵扣情形?
答:根據新加坡與大陸之租稅協定,在大陸繳納的中央企業所得稅,在新加坡可扣抵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而且只有中央部份的企業所得稅才能扣抵,屬地方的企業所得稅不可以扣抵。另外,大陸如已享受免稅或減稅優惠,根據新加坡與大陸之租稅協定,可視為已繳納了全額的租稅,因此在新加坡抵減前道稅時可全額扣抵。

問:在深圳設有來料加工廠,另外在蘇州設有獨資企業(15%內銷),深圳廠的來往廠商要求開立增值稅發票,應如何合法化?
答:由深圳廠賣給大陸廠商,屬於內銷行為,依規定要開增值稅發票,但該深圳廠是來料加工廠,依規定不能從事內銷。除非經原審批機關核准,並向海關補繳關稅及增值稅。由於該來料加工廠未經核准,故無法開增值稅發票,建議申請內銷許可。在未申請到內銷許可之前,可先採取變通做法,即由有內銷權的蘇州獨資廠開增值稅發票給該廠商,所有送貨單、發票及做帳等對象作業都以蘇州廠為對象,但實際生產及出貨仍由深圳來料加工廠負責,台商事後可將蘇州的料送到深圳來料加工廠,以避免核銷時短缺物料。

問:原廠房用租的,若遷廠是否有稅賦的問題?
答:遷廠時須向原海關及轉入方海關申請遷廠之設備及原物料轉移之合同核銷,若未經核准則須補繳關稅及增值稅。其次,須考慮企業是否設廠滿十年,否則將被取消兩免三減半之優惠而須補繳企業所得稅。

問:台灣的企管顧問公司在大陸輔導或上課,停留不超過30天,開立台灣的NVOICE給大陸公司,由大陸公司支付人民幣現金,請問該企管顧問公司在台灣及大陸是否需繳稅?
答:首先看在大陸繳稅部份,若台灣企管顧問公司在大陸輔導或上課,係以個人名義為之,則屬個人勞動報酬所得,依大陸《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應在大陸課徵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若以台灣公司名義為之,則屬外國公司有來源於大陸境內的所得,依大陸《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應繳納20%的所得稅。其次,就台灣需繳稅部份來看,若以台灣開立 INVOICE,則屬台灣公司之所得,依台灣稅法規定應併入公司課徵企業所得稅。若係以個人名義開立收據,應併入個人所得稅課稅。當然稅務機關並不一定能掌握此所得的資料。

問:"來料加工"在大陸會計上須課那些稅目?其計稅方式為何?
答:外商投資企業(含來料加工)在大陸應課稅之稅目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印花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個人徵收個人所得稅等。

問:據傳聞,台商投資之機械設備進口,若於1996年12月31日前進口,仍享有免稅。問題是現有一廠商大陸設廠登記,正於大陸申請中,並須投資整批機器設備於大陸工廠。請問照此進度,此台商可能享有此免稅嗎?或會被課海關30%稅及17%增值稅?或會有其它稅金負擔?
答:據新華社於1995年12月28日公告規定於1996年4月1日前辦理審批通過並辦好免稅證明的外商,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含)設備可延至1997年12月31日,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設備可延至1996年12月31日進口免徵關稅及進口環節稅。現正審批文件的台商按規定不能享此優惠,但大陸每一地區海關施行略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建議您在投資地區的外經委(審批單位)及海關諮商查明實為上策。經查某一香港商務代理專業人員答覆如下:以目前台商進口設備到大陸,尚未發生有被課關稅情事,仍為屬實。

問:空運貨物到香港,再由H.K.轉入大陸分公司,請問轉運過程中會課那些稅?另外,若在大陸廠加工後再運回台灣繼續半成品再加工完成為完成品,是否可退稅呢?
答:過程中只有香港「申報海關」進出口共千分之一費用(Custom declaration);另在台灣進口再出口,可退已繳關稅,也可退回已繳之營業稅。

問:出口機械設備、電鍍原料過往大陸與當地台商合資成立企業計新台幣13,000,000元,全年營業額因此超過3,000,000元
1. 要如何入帳?
2. 會不會被查帳?
3. 已交營業稅可否退回?
4. 將來台灣若關廠,帳務如何處理?

答:1. 應儘速向投審會報備,出口至大陸之機械原料列為「長期投資入帳」
2. 全年未超過新台幣40,000,000元營業額可採取按6%利潤率交稅或按實申報者帳證齊備則毋庸擔心查帳,可找會計師輔導。
3. 出口設備原料,按營業稅法規定可適用零稅率,可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十一條之規定申退進項稅額。
4. 將來台灣若結束營業清算公司,則由繼受之法人或個人成為大陸合資企業新股東。

問:委外加工方式,並以本公司名義出口至買方,是否需要在香港設立分公司,需提供那些憑證始符合適用零稅率?
答:台灣出口委託大陸加工後逕運國外客戶,不一定需在香港成立分公司,根據台灣財政部的解釋令可適用零稅率的,只不過其應檢具的資料,一般都難以取具完整,或無法逐筆核對,致在申報營業稅及營所稅時往往被依較不利的方法核稅,對企業相當不利。

問:本廠之設備儀器需移往大陸配合生產時,是否以出售方式給對方,價格如何認列?
答:設備移至大陸,在台灣應做出售處理,價格上可參考帳面價值或市價,如價格高於帳面價格,將有課稅問題。

問:台商在大陸從事當地採購進行間接外銷,交易使用人民幣,請問如何解決轉廠核銷問題?
答:若係來料加工廠商,建議採境外交易,即由第三地區下訂單,在台灣或香港收款,並依規定在大陸設立外匯帳戶繳工繳費。若係獨資企業,最好要求對方協助辦理合同轉廠,如此即可克服核銷的問題,若對於無法配合本廠進行核銷,建議更換廠商或要求該廠商支付所需的額外稅費。若一定要在大陸交易,則依規定必須使用人民幣在境內結算,否則將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此外,依稅法規定對於必須開立增值稅發票,至於是否可以辦理出口退稅就比較困難了。

問:香港控股公司欲移轉大陸獨資和合資子公司(有限公司)之股份於新設BVI控股公司,請問:
1. 大陸是否須課證券交易稅?稅率多少?
2. 證券交易所是否課稅,且稅率為20%?其課稅基準是股權淨值與面額之差或移轉價格與面額之差?
3. 若1.所述未有證交稅之課徵,是否仍有印花稅-產權移轉書據按所載金額千分之五課稅之考量?
4. 另"股權移轉書據"依書立時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按千分之三稅率繳納印花稅之適用範圍?
答:1. 大陸目前未課證券交易稅,買賣雙方須繳印花稅各千分之三。
2. 大陸目前暫緩實施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將來恢復課徵之稅率為20%,其課稅基準為移轉價格與買入成本之差。
3. 將來實施證券交易稅時,將取消印花稅。
4. 股權移轉書據依書立時證券交易當日實際成交價格按千分之三稅率繳納印花稅之適用範圍,買賣雙方均須各付千分之三稅率。

問:請問購置固定資產之增值稅可不可扣抵?
答:按大陸「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購置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問:轉廠進口未取得憑證的話,有何後果?
答:按大陸「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章規定,可能有法律責任,且會被罰款,如果造成漏稅(大陸叫偷稅),情節嚴重者,尚有刑責。

問:大陸所謂的「兩免三減半」其意義為何?又台商可以選擇兩免三減半的開始期間嗎?
答:按大陸「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合乎減免規定之企業,可自開始獲利年度起,連續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其後三年減半課徵企業所得稅。另外,台商如果成立未滿半年,立即有課稅所得,則可申請第一年繳稅,第二年起開始二免三減半;如果成立超過半年,立即有課稅所得,則可申請第一年繳稅,第二年起開始二免三減半;再者如果一直都在虧損,則於賺錢後,可先扣除虧損(五年有效),若還有課稅所得,則開始起算二免三減半。

問:在大陸投資食品業,由於大陸客戶常有不要發票之要求,請問如何處理兩套帳問題?
答:在大陸如有內銷業務,目前在稅務上最大的問題是增值稅問題。大陸企業在購買貨物時,由於增值稅高達17%,常有不要發票的要求,使得台商亦必須漏開增值稅發票,所收到的款項亦不能入公司帳戶,這也造成兩套帳的結果。大陸的外帳必須根據大陸的合法資料來入帳,未開立發票的部份只能入在內帳,為防止內帳資料被稅務機關查獲,其帳務處理可在台灣處理,相關憑證亦應保存妥當,或隨時加以銷毀。

問:由到位的現匯資金中,欲匯錢購買進口的舊機器,機器的價格是否根據進口的 INVOICE?需不需要提出進口地之廠商的銷貨發票?
答:進口機器之合法憑證根據進口的 INVOICE可行,如能再取得進口地之廠商的銷貨發票(限台灣)當然更好。

問:為了節省機器的進口關稅,因此先找96年12月底以前核准設立的公司來嫁接,並以嫁接公司的名義進口機器並匯入資金,以後再將公司變更為新的公司。請問嫁接的公司是否要開出機器的發票給新公司,公司變名時需要何種手續?負擔何種稅負?會計上如何處理?
答:如以嫁接公司名義變更為新的公司,將原嫁接公司註銷,重新設立新公司時,原嫁接公司需要開出機器的發票給新公司。如只是股東變更,公司更名,原嫁接公司並未註銷消滅,不必重新開出機器的發票。會計上之處理視變更之方式而定(處理方式與台灣相同)。

問:大陸上發票的買受人可以為個人嗎?
答:大陸上發票的買受人可以為個人,依法開立之普通發票,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問:三資企業之辦事處依規定不得有銷售之行為。可否使用三資企業母公司之發票銷售?如果以在當地外稅處或國稅處繳稅開發票給客戶,是否可行?
答:三資企業之辦事處,若已有三資企業在大陸註冊成立,則不發生不得從事營業活動的問題。但若屬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則依「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是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所代表機構……」,又按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並處以人民幣兩萬元以下罰款。」因是,依規定不得有銷售行為,即使用三資企業母公司的發票銷售,似亦違法。可否在當地外稅處或國稅處繳稅開發票給客戶,因屬執行問題,若次數不多,與稅務機構商量,依「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似乎可行。

問:大陸個體戶承包台商伙食,如何要求其開發票?
答:根據大陸《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該個體戶承包伙食費屬於飲食業,必須依規定前往稅務所申請營業發票,並依5%的稅率繳納稅款,如此,台商才可取得合法憑證入帳,台商亦可依法支付款項給該個體戶的個人所得,但該個體戶必須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對該個體戶而言負擔較重。該個體戶向稅務所申購發票時,稅務所會要求該個體戶繳交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

問:本公司從事紡織業,以下腳向當地供應商換取原料,但未開發票以致無法報帳,是否可以"應付伙食費"沖銷?
答:該紡織公司生產所剩之下腳若屬減免稅進口之原物料,必須賣給海關核准指定廢料收購公司,並取得發票始可核銷。若該下腳並非減免稅進口之原物料,則以下腳與內地供應商換料,基本上只要在帳上記載料名之變更即可,記載之金額以下腳之金額為準。至於未開立發票並不影響,因此這筆金額最終會反映在生產成品的減少上,亦即有損耗出現。若以應付伙食費沖銷,將使問題變得更複雜。

問:在大陸經營大理石工廠,依規定要開發票,該如何辦理及應注意事項為何?
答:台商在大陸經營大理石工廠,首需向當地政府申請公司登記,取得營業許可後,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稅務登記,取得增值稅發票,營業時按規定繳納17%的增值稅,因此貴公司於購入大理石石材原料時,應同時取得進貨發票,以便利於進銷扣抵。另外大理石工廠的成本除了原料進貨成本外,有關工人工資、社會保險費、福利費以及其他雜項費用,台商要特別注意。

問:大陸工廠可否聘台灣會計師?
答:大陸工廠可聘請台灣會計師協助會計制度建立或會計諮詢,但不論台灣會計師是否取得大陸註冊會計師資格,還不能在大陸執業。有關會計簽證工作仍須聘請大陸當地註冊會計師為之。

問:以法人名義或個人名義到大陸投資,在財務及會計處理方面有何不同?
答:以公司名義到大陸投資,須事先經董事會同意,並經股東會同意,才能完成法定程序;以個人名義赴大陸投資則不需要。就財務會計處理方面,以公司名義到大陸投資,將來投資損益,都要列入公司財務報表,若以個人名義赴大陸投資則不需要。就稅法規定,以公司名義赴大陸投資,其投資利益要併入公司所得納稅;若以個人名義投資,將來只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可。

問:在大陸成立辦事處如只是辦事處,也正向大陸報備,但沒有直接營業,大陸需繳任何的稅嗎?
答:一般而言,如果設立辦事處只為「總公司及特定集團公司」提供之服務為「了解市場情況、提供商情資料,以及其他業務聯絡、諮詢、服務活動」,且未取得「營業收入或服務收入」,則不必繳稅。又,如果辦事處在「中國境外」從事「代理業務」(係指進行代理推銷商品的業務)」而取得服務收入,也不必繳稅(重點是在「中國境外」服務)。

問:根據報載:「自1998年起,大陸對外商生產之產品,如銷售至保稅區者,會徵收增值稅」,請問如何計算?再者,本公司目前為來料加工,如改為獨資,不論外銷或內銷,是否皆需繳納增值稅呢?
答:台商產品進入保稅區視為出口,而出口增值稅為零稅率,可辦理進項稅額退稅,只是必須於實際離開大陸港口才可退稅,故應是退稅而非徵稅。再者,貴公司現為來料加工形態,依規定不能內銷,必需改為獨資後才可內銷。成品內銷是要繳納增值稅的,另外使用進口原料則須繳納關稅與增值稅;外銷時增值稅率為零。

問:若以來料加工方式,則其有關帳務方面是僅每個月發工資須扣繳申報外,其他皆無?年終之營所稅要報否?再者,若獨資方式,那有關帳務之處理是否與台灣相同?例如:扣繳員工所得稅、報營業稅(如增值稅)、年終申報營所稅(稅率33%是否內、外銷一樣)?
答:年終營業所得稅仍須申報,而來料加工收入應予列帳,並開立發票。在大陸無論以獨資、合資或合作經營形態,應依「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處理帳務,與台灣不同。至於扣繳員工所得稅、報增值稅、年終申報營所稅等稅務事宜應依「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大陸法律來辦理,應與台灣不相一致。

問:派駐大陸台商幹部如何避免個人所得稅被重覆課稅?
答:基本上,派駐大陸台商幹部的個人所得稅並不會有重覆課稅的問題。若是台商已向投審會報備核可者,則台商派赴大陸幹部的個人所得稅可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合併申報個人所得稅,並可將其已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自台灣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數額不得超過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一般企業若考慮到台商幹部的個人所得稅問題,為了避免加重其稅賦,可考慮分三個地方發放薪資。即一部份在大陸發放,但考慮大陸個人所得稅較台灣重,且為了符合大陸稅務機關的最低要求,一般經理人在大陸報薪資約6,000~10,000元,一部份在台灣母公司發放,另一部份以第三地公司名義發放,如此可使台籍幹部所負擔的個人所得稅達到較低的標準。

:出貨銷售於大陸××公司之應收帳款,因××公司發生不可抗力火災情事以致不能收回,也不可能收回的應收款項:
1. 如何申報國內呆帳損失?
2. 可否有相關解釋法令明文規定?

答: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准則第94條第5款「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1)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2)債權中有愈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問:投資大陸盈餘自第三地匯回時應如何入帳?
答:大陸子公司盈餘自第三地匯回時,應換具銀行匯單以投資收入入帳,不因第三地之匯款而需另立會計科目。

問:台商到大陸投資後,以何種方式能將資金匯回或帶回台灣?
答:若以正式資金匯入,是股本匯入或出口外匯收入,前者是以銀行對帳單及進帳單給註冊會計師開具驗資報告,後者則是針對外匯局發給出口核銷單作為核銷用。若正式資金匯出,則主要是利潤匯出或進口貨物之外匯匯出。前者須年度報完稅才可匯出,除非專案申請,後者只要有進口報關單即可匯出。不論匯入或匯出,若均是外匯自然沒問題,但若涉及外匯與人民幣的匯兌,則需透過外匯調劑市場,若外匯供應足夠,則利潤及進口貨物所須外匯,自然可以內銷取得之人民幣匯兌為外幣,否則在無法取得外匯之情況下,許多台商以地下管道匯出資金,其自然存在違法的風險。

問:企業獲利後如何匯出利潤?
答:企業獲利後,年度結算申報後,如有利潤,經提撥三年後,股東會可決議分配股利,外方投資者在提供(1)董事會決議錄(2)完稅證明(3)驗資證明(4)會計師查帳報告,後可從企業的外匯帳戶中匯出外匯分配股利。

問:台灣押匯後付大陸工廠或出口商的佣金,是透過台灣的銀行轉香港銀行直接匯過去,不知是否仍為違法呢?
答:在兩岸不直接通匯的情況下,即使是佣金的匯款,以問題所提的方式仍是違法的,不過目前大家好像都是這樣操作的。

問:本公司近期在大連租廠經營(生產)食品加工業,在機器進口稅方面,由大連稅務局及海關得知除關稅外另有一增值稅需要課,而且稅率為17%,請問此稅為何種稅?意義為何?
答:大陸的增值稅相當於我國營業加值稅。也就是就其貨物或勞務的增值部分徵稅的一種稅種。茲摘錄大陸的「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條文如下:
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2. 增值稅稅率:
(一)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百分之十七。
(二)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百分之十三: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誌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 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增值稅是對所有工業產品普遍徵收的稅種,因是,並非是地區性的特別稅,屬中央稅。依「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是進口機器時,所繳納的增值稅,應作為固定資產取得成本的一部份。
(四) 小規模營業人稅率為6%。
    以大陸增值稅條例來看,進銷項可抵,但目前大陸稅收因進不得退稅。

問:在大陸投資企業全部內銷,每月或每年應繳何種稅呢?
答:台商投資大陸企業,全部內銷,應繳的稅種如下:
(1)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 企業應按季預繳所得稅。
(3)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是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並
(4)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五日、十日或者一個月(營業稅暫訂條例13條)

問:在大陸申請出口退稅相當困難,應如何辦理才對?
答:目前在大陸申請退稅相當困難,一般而言困難度很高且很細,在1994年1月1日前的是一套,但1994年1月1日以後的又是一套。希望每個台商廠自己設有合格的辦稅員,應可減少不少的問題。

問:台商投資大陸生產偵測器,產品全部外銷,應繳納那些稅捐?
答:外商投資企業在大陸主要稅目為企業所得稅、增值稅、關稅等。如果產品全部外銷,其稅目可簡化到只有企業所得稅一種。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從事生產性,且經營期間超過10年,則可享受二免三減半的租稅優惠,即從開始獲利年度起二年免稅,三年減半課稅。

問:在大陸成立麵包店有那些稅的負擔呢?
答:在大陸成立麵包店的負稅主要有:
(1) 增值稅,稅率為17%
(2) 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
(3) 房產稅:租金收入的12%
(4) 城市維護建設稅:增值稅的1~7%
(5) 教育費附加=增值稅的2%

問:大陸投資其稅基如何計算?
答:大陸稅基的計算依製造業、商業及服務業而有不同的稅基計算公式,茲分述如下:
一、製造業的稅基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產品銷售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二、商業的稅基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銷售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三、服務業的稅基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業務收入淨額+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一般外資企業均享有「兩免三減半」之優惠,至於企業所得稅依「投資項目」、「投資地區」而不同,一般常見的有33%、24%、15%、12%、7.5%以及前二年免稅,後三年減半徵收的。

問:於大陸投資時,需如何作會計分錄?
答:如以企業<公司>名義投資大陸,其會計分錄如下:
D:長期投資
C:銀行存款(或應收帳款)原物料或模具出口至香港時,會計分錄如下:
D:應收帳款
C:銷貨收入

問:投資大陸之匯款需索取何種憑證?
答:台商到大陸投資匯款,應取得大陸銀行之收款通知,以便驗資時證明。如果是台灣要用的話,只要匯出水單即可。

問:台商與大陸之間的L/C如何處理?是否須透過第三國開狀呢?或有其他方式?
答:目前我國金融政策規定,台灣與大陸不能有直接貿易往來,因此大陸來的L/C,台灣的銀行將無法通知與押匯,必須透過第三國開狀才可以。

問:在大陸設立之合資企業轉讓股權是否須課稅?價款匯回台灣是否須課稅?
答:依據大陸《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轉讓其在大陸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取得超過其出資額的部分,應依照全額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並由支付人繳納預提所得稅。若台商是以香港註冊公司名義到大陸投資,則根據香港稅法的規定,企業在境外的所得不必課稅。因此,台商將合資企業轉讓股權的所得匯至香港的公司,就沒有課稅的問題。若是匯回台灣公司,則依我國所得稅法第3條的規定,須併入公司所得稅繳納。

問:由於有親戚在大陸來信表示,歡迎本人回大陸定居,並可幫忙介紹到當地(湖南)政府公職單位上班,故請問如果台灣人士到大陸政府單位工作,每月薪資所得如何扣稅?如果每月所得未達人民幣4000元,是否可免繳稅?
答:1. 有關大陸地區個人薪資扣稅標準,有金額上之下限
,即每月人民幣800元為下限,超過即要繳稅,至於港澳台人士則是人民幣4000元。
2. 如果到大陸定居,並在大陸政府單位任職,如薪資(每月)未達4000元是否要扣稅問題:
(1) 至大陸政府公職單位工作,依目前兩岸關係情況,以台灣地區台胞之身份,似乎不大可能,據瞭解,只有一種情況可以到大陸政府單位上班,就是取得大陸身份,也就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目前兩岸關係下,台灣地區人民若進入大陸定居,並取得大陸身份證,入籍大陸,則似乎台灣地區人民之身份將不太可能再保有,亦即已成為大陸人士(如前華航機長王錫爵駕機飛往大陸後,任大陸某省民航局副局長一例)
(2) 如以大陸人士身份,當然有可能進入大陸政府單位任職,那到時薪資所得稅扣繳標準就要依大陸人士之標準辦理,也就是人民幣800元,而不再是4,000元,因此,易先生所問之問題也就不存在了。

問:我公司在廣州番禺市設有公司及工廠已有五年之久,目前當地稅務局限定要我公司住廠的二位高階主管亦要把台灣的所得收入申報出來,限定日期以前為報期限,請問該報否?且應報多或少報?而申報後,對我台灣方面的保障權益(如健保、勞保等又會如何?)我番禺是獨資廠。
答:台籍人士在大陸因任職、受雇、履約而在大陸提供個人勞務所獲得的收入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將視在大陸的居住天數來判斷其在境內支付或境外支付的所得是否應在大陸報稅。

如果一個納稅年度在大陸居住超過一年,則在台灣由境外雇主支付的薪水亦須在大陸繳稅,因此貴公司常駐大陸的台籍幹部必須把台灣的薪水納入申報,這是大陸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在申報上,依規定應把台灣支付的部份,全部納入申報,但由於台灣資料大陸不易取得,因此可視情況酌量申報,一般而言,只要每月申報超過US$2,000應可過關。

問:台商幹部在大陸的個人所得稅如何處理呢?再者這些台籍幹部在大陸依法繳納所得稅以後,其所繳交之稅款可用以抵減在台灣之所得稅嗎?如何處理?
答:大陸對於非居住者之個人課稅規定,簡要彙總如下:
(1) 居住不到九十天,所得來源於大陸,且由大陸境內機關負擔者,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 居住不到九十天,所得來源於大陸,由大陸境外機構負擔者,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
(3) 居住超過九十天,但是不到一年,所得來源於大陸,不論大陸境內或境外機構負擔者,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4) 居住超過一年,但不到五年,不論所得來源於大陸境內或境外,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可以只就大陸境內機構,公司負擔的部份繳納;
(5) 居住超過五年,從第六年起,全部個人所得都要在大陸繳納;
(6) 在大陸長期工作人員,指在大陸公司行號登記有案的董監事、長駐代表等,必須將在大陸境內外的所有所得加總,按照在大陸工作天數繳納個人所得稅。以上是有關大陸所得稅法令對於非居住者之個人課稅規定。而個人所得之減除費用為每月收入額減去 800元人民幣,但台商可依大陸個人所得稅實施細則第28條規定再減3,200元,亦即台商幹部在大陸所取得的所得,每月可減除4,000元後再依稅率標準課稅。

台商之薪資於大陸繳稅後,其所繳之稅款可用以抵減在台灣之薪資所得稅。但大陸支領之薪資所得應併入台灣之薪資所得合併申報,應可抵減之稅負,以併計大陸薪資所得所增加之規定為限。如在大陸居住九十日以上在台支領之薪資所得亦應併入大陸薪資所得在大陸合併申報。另已繳之稅款應取得大陸繳稅憑證,並經當地法院公證始能被台灣國稅局接受。

問:有關個人所得稅,在大陸因為短報所得需追繳及解決因應方案。
答:根據現行大陸所得稅稅法,如短報個人所得稅,稅務單位有權無限期稽徵。罰則之分析如下:
1. 如納稅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申報,由稅務機關下令補辦申報時,可處$2,000以下人民幣,逾期不補辦的,將罰$2,000以上,$10,000元以下人民幣之罰款。
2. 如納稅義務人短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額,則為偷稅。偷稅之罰則如下:
(a) 如偷稅額佔應納稅額之10%以下且偷稅額小於$10,000人民幣時,由稅務機關追繳偷稅款外,處偷稅數額5倍以下的罰款。
(b) 如偷稅額佔應納稅額之10%以上,且偷稅額在10,000元人民幣時,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偷稅款外,依懲治偷稅法令規定,處3年以下有限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額5倍以下罰金。
(c) 偷稅額佔應納稅額之30%以上,並且偷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額5倍以下的罰金。
3.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稅款時,罰則如下:
(a) 數額在$10,000以下,處欠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
(b) 數額在$10,000以上,不滿100,000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欠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金。
(c) 數額在100,00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金。關於自動補繳個人短報之大陸所得稅,大陸目前尚無從寬處理之明文規定。但如自動補申報及補繳短報之稅款,罰金應可再與大陸稅務機關商議,有議價空間。

問:大陸員工的所得稅如何辦理?
答:1. 依大陸個人所得稅法之規定,受僱人薪資所得每月在人民幣800元以上者要扣稅,並按月辦理扣繳。
2. 目前大陸沿海地區甚多企業受僱人薪資已超過人民幣800元,通常企業的作法一般有二種方式處理:
(1) 如實申報,照數扣繳,年終時該受僱人如數辦理薪資所得申報。
(2) 每月薪資只列報人民幣800元,則不必辦扣繳,超過之所得則以其他名目給付,如租房津貼、伙食津貼、或交通津貼、甚至配發實物,也有的以加班津貼,或差旅費名義支付給員工,如此員工則不用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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