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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法哲學思想的歷史意義與現代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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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生活在兩千多年前,是中國先秦墨家學派創始人,也是中國法哲學的鼻祖,《墨子•法儀》可視為中國法哲學的淵源。制度之禮本身就是法,它既是道德的標準,又是法的標準,於前者多稱為“禮義”,於後者多稱為“禮法”。“禮法”的功能在於“分”,“禮義”的作用在於“化”,這就是禮所具有的道德意義和法的意義的雙重表現。墨子對儒家的反叛,表面上看是不滿於儒家繁文縟節的禮教,本質上說是不滿於儒家對以“禮治”為象徵的舊體制、舊秩序的維護,而立志重建社會秩序和倫理。

墨子的法哲學思想

墨子的思想可以歸納為十項,即“尚賢”、“尚同”、“節用”、“節葬”、“非樂”、“非命”、“天志”、“明鬼”、“非攻”、“兼愛”,墨子的法哲學思想包含在以上的總體思想中,可以歸納為以下四個層面:一是從法哲學層面分析社會動亂的總根源是“不相愛”,“罪生於別,亂息於兼”,提出“兼相愛,交相利”為核心的社會整合方案;二是從禮法制度層面分析社會動亂的原因是“異義”、“無政長”,提出“法天”、“尚同”、“明鬼”的社會控制三法,建立強力政府以“一同天下義”;三是從吏治層面分析社會動亂的原因是為政者不賢達,提出“尚賢”為政;四是從法的價值取向“利民”角度分析社會動亂的原因是民之“三患”,提出“強力非命”治“三患”的民生論。總體上看,墨子法哲學思想有四大特點:首先,墨子之法是以“天志”為核心的理想法:其次,墨子之法是“義即利”的功利法;第三,墨子之法是重視古代權威和“百姓耳目之實”的經驗法;最後,墨子之法是“尊天事鬼”的神權法。

墨子的法哲學思想主要內容有:

(一)“置立天志以為法儀”的法律起源說
 “儀”就是準則、法度、禮儀,“法”與“儀”同義。“以天為法”不僅是墨子構建自己思想體系的基礎,而且是其法律思想的出發點和歸宿。墨子認為:天是有意志的人格神,是出義之所,是人類言行的標準,能賞善罰暴,是立法、行政、司法的最高權源。“天”是墨子之法的本,“天志”是墨子之法的體,“天志”是“法儀”的淵源,“法儀”是“天志”的體現。“以天為法”就是以“天志”為法,“天志”具有規範性、強制性和執行力,是最高的法,是合乎自然的自然法。墨子說:“順天意者,義政也。反天意者,力政也。”(《墨子•天志上》)以“天志”為“法儀”具有正當性、權威性。墨子的法律思想體系中的“兼愛”、“尚同”、“尚賢”、“非攻”等“法儀”,都是“以天為法”的結果。“天志”其實就是墨子借助或寄託於天而塑造設計的理想法,“故子墨子之有天之意也,上將以度天下之王公大人為刑政也,下將以量天下之萬民為文學出言談也。”(《墨子•天志中》)“法天”主要指以“天志”為制定法律的依據,墨子認為為政者上同於天,推行“義政”,則天下治。
  
 (二)“一同天下之義”的法制統一論。墨子認為天下動亂的原因是無政長和禮法制度不統一,人們的是非善惡標準不明確。墨子以民始生時期為例,認為社會動亂的原因是“異義”:“是以一人則一義,二人則二義,十人則十義,……天下之亂,若禽獸然。”社會沒有一種公認的準則,沒有統一的是非標準,便是亂階。治亂之法是統一禮法制度,明確社會的是非善惡標準,“一同天下之義”。“一同天下之義”的宗旨在於建立統一的社會道德以及法律準則,由天子“發憲布令於天下之眾”,自上而下地確立禮法標準,建立強力政府,運用刑罰手段推行。墨子設想的執法體系由天子、三公、諸侯、將軍、大夫及鄉長、裏長等行政序列組成。每一級的政長都應是墨子理想中的賢者,但下級必須嚴格服從上級,與上級保持統一, “上之所是,亦必是之;上之所非,亦必非之。”
  
(三)“義利並重,取利合義”的法律正義觀。義是墨家終生孜孜以求的,並把它視作正人、治國的最高原則,墨子說:“萬事莫貴於義”,主張以“義”來處理人們的各種利益關係和社會關係,要求人們在生死、貧富等利益矛盾面前以“義”為準則作出選擇,即“不義不富,不義不貴,不義不親,不義不近。”(《墨子•尚賢上》)墨子尚義,但並不排除利,尚利是墨子“兼愛”思想的另一方面。墨子說:“利人乎即為,不利人乎即止”。(《墨子•非樂》)並把“利”的內容具體解釋為富、治這兩個方面,而這兩個方面又是密切聯繫的,經濟之富是政治之治的基本前提,政治之治又是經濟之富的必要保障。墨子將“利天下”的行為解釋為義,“虧人白利”的行為解釋為不義。 

 (四)平等互利,尊重基本人權的立法原則。墨子認為,國家立法必須以“興天下利、除天下害”為原則。墨子所主張的利是公利,是“百姓之利”和“國家之利”。墨子認為他所處的時代是“強執弱,眾劫寡,富侮貧,貴傲賤”的“大亂之世”,“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調”,都是因“不相愛”,“自愛、自利”而“虧”對方的結果。只要都能“兼相愛,交相利”,那麼天下自然太平,禍亂怨恨便無從發生,國家也就治理好了。
  
 (五)以社會主流價值觀為標準的賞罰原則。墨子認為官方賞罰標準應與社會的主流價值觀相一致,“賞必當賢,罰必當暴”。“上賞下非,上罰下譽”則亂,“上賞下譽,上罰下非”則治。賞罰利民,賞譽就足以勸善,刑罰就足以沮暴,秩序社會就能形成。
  
 (六)“賞”“罰”並別的法律方法論。墨家認為治國依靠兩手,“賞,上報下功也。……罰,上極下之罪也”。(《墨子•經上》)賞的對象為“善”,罰的對象為“惡”,“富貴以道其前,明罰以率其後”。(《墨子•尚同下》)如果“善人賞而暴人罰,則國必治。”(《墨子•尚同下》)
  
 (七)“中效則是也”,依法辦事的法治觀。“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墨子•小取》)意思是符合法度的就是正確的,不符合法度的就是錯誤的。墨子認為法具有規範性和客觀性,即使明君賢相治理國家,也應該依法辦事。墨子把法或法度視為是實現他的“兼相愛,交相利”的思想主張的重要途徑和手段。他認為無論做什麼事,都不可以無法度,而他的“兼相愛”的思想就充分地體現於這些法度中了。
  
 (八)“義政”利民的行政法原則。墨子認為,政者推行“義政”,則民眾國富刑政治。聖 王為政,愛利百姓,行忠信之道,強力聽獄治政,秩序社會就能形成。“賢者之治國也,蚤朝晏退,聽獄治政,是以國家治而刑法正。官府實則萬民富。”(《尚賢中》)
  
 (九)“罪生於別,亂息於兼”的主觀犯罪根源說。墨子從法哲學層面分析社會動亂的原因在於統治者不推行“兼相愛,交相利”的政治法律思想,“罪生於別”,不相愛是犯罪的根源。墨子認為不兼愛之社會病象,約有三種: (1)自愛其身不愛他人之身,故有盜殺等現象。(2)自愛其家不愛他人之家,故有篡奪等現象。(3)自愛其國不愛他人之國,故有攻戰等現象。所有不慈不孝不忠不惠不悌不友,皆自此三者出。

墨子法哲學思想的歷史意義

墨子出於儒而反儒,儒家講“親親”,墨子講“尚賢”;儒家講有等差之愛,墨子講無等差之愛;儒家講繁禮,墨子講節用;儒家講厚葬,墨子講節葬;儒家講遠鬼,墨子講明鬼;儒家講興樂,墨子講非樂;儒家不言利,墨子講“交相利”,從而一改前非,開闢了中國法律思想史的新紀元。
  
 (一)首開先秦法律思想史之先河。墨子的法律高於一切的思想,對後世法家法律思想影響深遠。首先,墨子將治理國家的法比作工匠做事的法(標準),“百工為方以矩,為圓以規,……無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為法。”(《墨子•法儀》)指出法具有規範性和客觀性的特點。其次,墨子認為法具有公平正義性。“法儀者,所以明知是非利害者也”。(《墨子•法儀》)“法,所若而然也”。(《墨子•經上》)法就是人們言行的依據,只有與法一致才是對的。第三,墨子認為法由“賢者”根據天的意志,代表國家制定,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他說:“先王之書,所以出國家,佈施百姓者,憲也……所以聽獄制罪者,刑也。”(《墨子•非命上》)可見,墨子在這裏所說的“法”就是指由國家制定並公佈於眾的人定法,他認為法律是由國家制定,具有規範性、客觀性、平等性、權威性和公正性等基本特徵。從“法聖王”到“士志於道到道融於法”的過程,確實於理論及實踐上作了一個新的哲學突破,而“法”觀念便是墨家的獨創。“法”的觀念正是建構人間秩序與合理生活的具體化,因此,“德”與“法”並非對立、而是二者須作理性的結合,統治者本身德性的充足是政權統治合法性的基礎,從求賢到己身為賢有其一致性。“法”對“禮”的哲學突破,使法觀念一度成為主流思想。墨子的法哲學思想雖然作為時代主流只是曇花一現,其思想本質卻一直暗流湧動,滋潤了後世法哲學的理論之樹。
  
 (二)樸素的共產主義理想萌芽。墨子在《墨子-天志》告訴我們,天希望人們“大不攻小,強不侮弱,眾不賊寡,詐不欺愚,貴不傲賤,富不驕貧,壯不奪老”,希望人們“有力相營,有道相教,有財相分”。兼愛和非攻一起,構成墨家思想核心觀念,兼愛就是要廢除宗法等級制度,消除嫡庶親疏觀念,意味著平等,意味著相互的尊重,“無君無父”恰恰是人走向平等的前提。墨家的“兼相愛,交相利”,本來是小生產者互愛互利思想的反映,但墨家卻將其推廣到整個社會,主張剝削者與被剝削者、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也互愛互利,這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無疑具有重大的歷史進步意義。
 
 (三)對儒家的揚棄與對法家的引導。在中國哲學的思考物件上,對於天理、人情與法治這三者之關係,儒家所重視者為天理與人情的密切配合,開出“道德主體”與“政治主體”的政治結合形式,以道德駕馭法治。傳統儒家重義輕利,孔子說:“君子瑜于義,小人喻於利”(《論語•裏仁》);法家則重利輕義,重在“客觀存在之法理”對人情的指導與約束,而有“法治主體”的觀念。《商君書•更法》中雲:“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墨家則是以天理指導人情,並建立客觀的依據與常規要人遵守。墨子尚利貴義,企求將“自利心”轉化而成“公利心”,透過法儀觀念的規約,使公民意識普遍化與社會機制制度化,為重建社會價值與公義社會提供了一個指導性觀念。
  
 (四)提出“尚賢”,要求平民參政的政治平等權。墨子對當時統治者慣用親戚、故舊、容色姣好者之做法持強烈的批判,認為其“皆明於小,而不明於大”。“尚賢”的首務在於選拔賢能之士,去除身份、地位之畛域,唯賢是舉。只要是賢士,就有資格去做官長,就應該參與國家的管理。“雖在農與工肆之人,有能則舉之。以德就列,以官服事,以勞殿賞,量功而分祿。”(《墨子•尚賢上》)墨子破天荒地喊出了“官無常貴而民無終賤”的響亮口號,從而在表達平民分享國家權力、參與政治活動這一強烈願望的同時,向貴族世襲制發起了強有力的挑戰,為官僚政治體制最終取代貴族世襲體製作出了重要的理論貢獻。
  
 (五)從“以天論人”到“以人論天”,關心普通民眾的立法情懷。墨子“天志”與利結合,實際是以人論天,春秋時代以前,卻是以天論人。墨學更多體現了理性精神的蘇醒,因為“敬天”背後是人討好上天,以獲取好處的功利動機,“天”與“人”是單純的利益交換而幾乎無道德價值可言;“兼愛”原則企圖要保證與平衡兩種不同性質的訴求:利與愛,前者基於墨子滿足人之情欲存在的一面,後者是給出理想原則。所以,“法天”只是墨子的無奈之舉,與之前天命神學時代的宗教信仰貌合神離。

墨子法哲學思想的現代價值

墨子的法哲學思想大大超前於當時的政治慣習與制度,也可以說是帶有理想主義色彩的令人耳目一新的理論,因此鼓動起來一批追隨者,顯赫一時,但終因有違統治階層的既得利益而被專制獨裁的當政者拋棄。社會經過理論家兩千多年殫精竭慮的艱難耕耘,終於走到了民主法治的政治文明階段,體恤民生、注重保護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和民事權利真實地成為法律制度的主流價值,墨子學說又逐漸成為顯學,墨子的法哲學思想也得以重光,針對現實中的流弊,它仍然不失其啟迪與指引作用。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應該樹立“以法治國”的法治觀。墨子在找到現實法律的正當性來源後,就大力提倡“以法治國”,強調人人從事必依“法儀”。他說:“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無法儀而其事能成者無有也。雖至士之為將相者,皆有法,雖至百工從事者,亦皆有法”。(《墨子•法儀》)在制定法出現的早期,法治與人治是辯證統一的相互依存關係,是一枚硬幣的兩面,缺一不可。既需要賢者來立良法,又需要良法去求賢者。法制發展到今天,已經比較成熟,無論是實體法還是程式法,都步入了良性迴圈的軌道,那麼,法治就要優先於人治,一切的一切都依法而行即可,對違法者必究,怠於追究違法本身也是違法,也必究,此即法治。法治即良法之治,良法應著重規範司法者和執法者。
  
 (二)應該根據歷史階段的實際進行公平與效益的法律價值量度。義利之辯實際上就是公平與效益之爭,就是要解決公平、效益之間的關係 平衡。公平與效益是法的價值的最基本量度,既公平又發展,是法所追求的最高目標,如何調整好公平、效益的關係是現代政府決策及法制建設的中心問題。現實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既競爭、發展、效益,又和諧、有序、公平,因此,法制建設必須在公平與效益兼顧的前提下進行。不同時代的“公平”有一個共同的基本的評價標準,即看其是否能適應這個社會的生產關係,能否維持這個社會的穩定,促進社會的發展,能否利惠天下。效益追求的背後是道德和法律的規範,自由競爭須在自律和他律的規制下進行。目前一些令人擔憂的社會現象的出現,正是忽視公平制約作用、片面追求效益的結果。墨子義利並重、以義達利的主張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效益的取得應符合公平的原則,這裏包括兩層含義:首先,從微觀角度講,個體在追求物質利益時,需有義的約束追求效益不能不擇手段,個體利益的競爭如果脫離了社會整體利益,單純以私利為目標,以個體權利為至上必然帶來社會的混亂。其次,從宏觀角度講,一個國家、一個社會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還應充分考慮到社會效益,即在多大程度上保證全社會的共同發展,總之,人類社會的發展追求有三大目標:經濟目標是效益,社會目標是公平,個人的目標是全面發展,唯有解決好公平與效益的關係,才能最終接近人的目標。
  
 (三)應該制定為社會納良才的組織法。墨子從吏治層面分析社會動亂的原因是統治者“緩賢忘士”,任人唯親,吏治腐敗。“官無常貴,民無終賤”的呐喊,透過兩千多年的時光隧道,至今仍然餘音嫋嫋。墨子反對家族制度和貴族政治,提出了“尚賢”為政、人才流動的組織法原則,主張賢者立法、司法、行政,主張人的社會地位具有流動性。“緩賢忘士,而能以其國存者,未曾有也。故曰:歸國寶不若獻賢而進士。”(《墨子•親士》)墨子指出,“低能高任”,“無故富貴”,則天下亂。“善為君者,勞於論人,而佚於治官。”“是故不能治百人者,使處乎千人之官,不能治千人者,使處乎萬人之官,則此官什倍也。而予官什倍,則此治一而棄其九矣。”(《墨子•尚賢中》)。
  
 (四)應該貫徹民生優先的立法原則。墨子的法律思想體現了“饑者得食,寒者得衣、勞者得息”的民生論,認為“饑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勞者不得息”是三大巨患,“三患”威脅到勞動者的生存,是社會動亂的關鍵因素,主張節用,“加費不加利者,聖王弗為”,要求給予勞動者最起碼的生存權。墨子認為人民生活水準決定其道德水準,“今歲凶、民饑、道餓,重其子此疚於隊,其可無察邪?故時年歲善,則民仁且良;時年歲凶,則民吝且惡。”時至今日,民生的標準隨著社會物質文明程度的發展而水漲船高,刑事犯罪多與對自己生存狀況的不滿有關,這提醒執政者,對於相對的饑者、寒者、勞者,也必須給予足夠的關懷。應該以民生為法律的正義,實現“有力相營,有道相教,有財相分”。這種超越時代局限,曆久彌新的價值理念,與今日社會和法制思潮相互輝映。當今之法政,于民生處著力,乃正確選擇,當以一貫之。
  
 (五)應該避免犯罪的客觀原因產生。墨子用“兼愛”的觀點分析犯罪的根源,認為天下犯罪有兩個互相聯繫的原因,一個是主觀原因,另一個是客觀原因。客觀原因是統治者“厚斂民財”,墨子指出:“當今之主”“必厚作斂于百姓,暴奪民衣食之財,以為宮室台榭曲直之望,青黃刻鏤之飾。為宮室若此,故左右皆法象之。是以其財不足以待凶饑,振孤寡。故國貧而民難治也。”(《辭過》)主觀原因是人與人之間互不相愛。墨子認為盜賊、傷人、殺人等犯罪現象嚴重威脅社會安定,是因為人與人之間不相愛的結果。統治者“厚斂民財”,是因為自愛而不愛百姓,故虧百姓而自利,而百姓為了生存,也只有虧人自利,所以犯罪發生。
  
 (六)應該加強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兼愛導致對他人財產所有權的尊重,同樣,墨子的非攻也包含了反對侵犯個人所有權之意。《墨子•非攻上》說:罪行的大小與所侵犯的財產的價值成正比。小到竊人桃李,大到攻人之國,都是不仁不義的犯罪。根據心理學原理,人對於離自己越近的事物感受越深,對自己越重要,私有財產正是這樣的事物,人們賦予自己的私有財產很多感情因素,私有財產一旦遭受損失對所有者的精神傷害巨大。所以,必須特別注意保護私有財產。
  
 (七)應該重視法律實現,嚴格執法原則,進行執法監督。墨子意識到,刑罰雖好,但若使用不當,也會貽害無窮。他說:譬之若有苗之五刑然。昔者聖王制為五刑,以治天下。逮至有苗之制五刑,以亂天下。則此豈刑不善哉?用刑不善也。(《墨子•尚同中》)可見,問題的關鍵在於會不會準確合理地運用刑罰,即善不善於用刑。“善用刑者以活民;不善用刑者以為五殺”。“善用刑”就是不枉不縱、不偏不阿、賞罰得當,即“賞當賢、罰當暴,不殺不辜,不失有罪”,(《墨子•尚同中》)以及“均分賞賢罰暴,勿有親戚弟兄之所阿”。(《墨子•兼愛下》)這就要求司法者執法嚴明,公正聽獄,如果“有司見有罪而不誅,同罰。”(《墨子•號令》)當今的執法亂象,正是“不得其人”、未有“同罰”的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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