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318516472_ed7813a173hhg.jpg

墨子有哪些立法和司法主張

 陸建華

 http://www.xinmojia.com/view.php?tid=856&cid=20

 

墨子重視法律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重視法律在治理國家、為民謀利和制約君主方面的作用,因而也重視法律的制定和執行,即立法和司法。據段秋關先生研究,墨子以“愛人利人”為標準,提出了四項立法和司法主張(參見楊鶴皋主編《中國法律思想史墨家的法律思想》,北京大學出版社,年月版)。

一、法律必須以“為萬民興利除害”為目的。墨子之“利”,指維持或滿足人們生活需要的物質利益,從法律觀的角度理解,含有保障物質利益的權益、權利的意思。墨子處處言“天下皆得其利(”《尚賢中》)“,國家百姓之利”“,天鬼百姓之利(”《尚賢下》)“,為萬民興利除害(”《尚同中,強調公利、眾利,反對害人自利。

為此,墨子用“利”定義“義”:“義,利也”(《經上》),不僅要求立法“利民”“:必務求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將以為法乎天下。利人乎即為,不利人乎即止(”《非樂》),而且要求執法“利民”:“廢以為刑政,觀其中國家百姓人民之利(非命上》)。

二、法律應維護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墨子認為“為民興利”的主要表現,就是以法律政令確認和維護勞動者的生存、財產所有和參加政治的權利。關於生存權利。墨子反對統治者搜刮民財和奢侈淫佚,以為政治的首要任務就是解決“民饑”、“民寒”和“不得息”這三大患禍,使民眾獲得生存的權利。一方面,墨子借用“天志”論證生存權利的神聖不可侵犯:“今天下無大小之國,皆天之邑也;人無幼長貴賤,皆天之臣也”,“天必欲人之相愛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惡相賊也”(《法儀》);另一方面,墨子用人“賴其力者生,不賴其力者不生(”《非樂上,論證勞動是人類生存的根本,是物質財富的源泉,“賴其力者”的生存權利應受到維護。

關於財產的私有權利。墨子以為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堅決反對非法佔有別人的勞動果實,要求用法律制裁這種“不義”行為。他說“:不義”是“虧人自利”“,苟虧人愈多,其不仁茲甚矣,罪益厚(”《非攻上》)。由於墨子對侵犯財產權的行為特別憤慨,他主張嚴刑重罰,甚至提出過“殺盜人,非殺人也(”《小取這樣的命題。

關於“農與工肆之人”參與政治的權利。墨子反對西周以來的“世卿世祿”宗法制度,主張“尚賢”,選任“賢者”來治理國政。他說:“雖在農與工肆之人,有能則舉之。高予之爵,重予之祿,任之以事,斷予之令(”《尚賢上》)“;不党父兄,不偏富貴,不嬖顏色。賢者舉而上之,富而貴之,以為官長;不肖者抑而廢之,貧而賤之,以為徒役(”《尚賢中》)。這些,表達了平民參加政權和提高社會地位的強烈要求。

三、君主集權的法制統一觀點。墨子把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寄托于天子和賢者的身上。首先,墨子以為“義”是由最能理解“天志”的“貴且知者”制定和頒佈的:“義不從愚且賤者出,必自貴且知者出(”《天志中》);天子由天選定,是天下最“賢”的人,立法和司法大權也只能歸於“天子”。

其次,墨子以為天子、三公等等是依賢能的等級而選擇的,天下的人必須絕對服從他們:“上之所是,必亦是之;上之所非,必亦非之”“;天子之所是,必亦是之;天子之所非,必亦非之(”《尚同中》)。再次,墨子主張君主有最高的立法、司法權,亦強調“明法”“、慎刑”“:賞當賢,罰當暴,不殺不辜,不失有罪(”《尚同中》)。

四、處理國家關係的準則。墨子希望以相愛、互利、平等的原則處理各諸侯國之間的關係。首先,墨子以為各國應該有對等的“愛”,這樣,才能消除敵視、掠奪和攻佔,達致睦鄰友好,和平相處。其次,墨子以為各國應彼此承認和尊重對方的利益,做到“國都不相攻伐,人家不相亂賊(”《兼愛下》)“,國與國不相攻,家與家不相亂”(《兼愛上。再次,墨子以為國與國之間應不分大小,一律平等,不僅不相攻:“處大國不攻小國”(《天志上》),而且還應禮尚往來“:外有以為環璧珠玉,以聘撓四鄰,諸侯之冤不興矣,邊境兵甲不作矣(”《天志中》)。

在墨子的上述主張中,既有樸素的平等觀念,又有尊君集權的專制傾向;既反對宗法等級制,又提倡新的官僚等級;既要求法律承認並維護勞動民眾的政治和經濟權益,又把立法和司法權歸於君主個人,寄希望於明君賢臣。這些,典型地反映了小生產者的思想特質。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墨家版主:鄧開來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