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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墨家價值觀:愛、德、法

星一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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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愛。

愛,是人類永恆的主題。人類有了愛,才會互相幫助,才會和平合作,才會交友結親。如果人類缺少了愛,人人互為陌路,對人漠不關心,彼此殘酷地對待對方,甚至損害自己。那麼人類社會就不會有和平,不會有歡聲笑語,不會有幸福。人類不能安穩地往前進。人類的生存和繁衍都離不開愛,如果沒有愛,人類就會損人害己。

然而,有了愛,但是卻是有等級的愛。人類又會怎麼樣呢?這樣就會使人類社會出現等級差異。因為一個人如果只愛自己的親人而不愛跟自己非親的人,他有人找他辦事,他就會為他的親人徇私,而對非親的人拒絕;有人跟他交易,他就會為他的親人多斤,而對非親的人少兩;有人跟他合作,他就會為他的親人開放,而對非親的人保守。有的人只愛自己,那麼他就會為了自己的私欲而侵害別人的利益,甚至危害整個人類社會。人類社會就會變成一個自己人好辦事其他人沒商量,人有高低貴賤等級之分,不公平不正義不諧調的病態社會。所以,有等級的愛,也是會阻礙人類的發展的。
 
因此,人類需要有愛,而且是平等的愛。有了平等的愛,人類就會平等,就會公平,就會正義,就不會相互為敵,勾心鬥角,徇私枉法。平等的愛,要求人們既愛自己也愛他人,而且像愛自己一樣愛別人。自己做事,不能光考慮自己,也要為他人著想;別人做什麼事,也要為你著想。人與人之間要平等相待,精誠合作,互惠互利。這就是墨家所說的兼愛。

兼,是指整體。兼愛,不是要一個人單方面的愛別人,而是大家都互相愛護。兼愛,兼相利,交相愛。大家都相利相愛,才是正確的做法。這就需要大家都有所付出,才能有所回報。如果一個人不愛別人,卻希望別人都來愛自己,這是不合實際的想法。

巫馬子對墨子說:“我與你不同,我不能兼愛。我愛鄒人比愛越人深,愛魯人比愛鄒人深,愛我家鄉的人比愛魯人深,愛我的家人比愛我家鄉的人深,愛我的雙親比愛我的家人深,愛我自己勝過愛我雙親,這是因為切近我的緣故。打我,我會疼痛,打別人,不會痛在我身上,我為什麼不去解除自己的疼痛,卻去解除不關自己的別人的疼痛呢?所以我只會殺他人以利於我,而不會殺自己以利於他人。

墨子問道:“你的這種想法,你將隱藏起來呢,還是將告訴別人?”巫馬子答道:“我為什麼要隱藏自己的想法,我將告訴別人。”墨子說:“既然這樣,那麼有一個喜歡你的主張,這一個人就要殺你以利於自己;有十個人喜歡你的主張,這十個人就要殺你以利於他們自己;天下的人都喜歡你的主張,這天下的人都要殺你以利於自己。

假如,有一個人不喜歡你的主張,這一個人就要殺你,因為他認為你是散佈不祥之言的人;有十個人不喜歡你的主張,這十個人就要殺你,因為他們認為你是散佈不祥之言的人;天下的人都不喜歡你的主張,這天下的人都要殺你,因為他們也認為你是散佈不祥之言的人。這樣,喜歡你主張的人要殺你,不喜歡你主張的人也要殺你”墨子用簡明的邏輯思維,把為什麼要兼愛說得清楚易懂。

你提出只愛自己的這種主張,別人要是同意了,別人就會只愛自己而不會愛你了;別人要是反對你的主張,認為你這人有這種錯誤觀念,不能跟你相護相利,那也不會去愛你。要是人人都有這種想法,就會對大家都沒好處,所以兼愛才是正確的選擇。

墨家提倡兼愛,就是要讓大家都平等,大家都能獲利。不要以為自己高貴,就目中無人;也不要認為自己低下貧賤,就低三下四。兼相愛交相利,社會就會公平正義,人類文明就會進步。兼愛是墨家思想的核心,墨家的一切行為主張都是圍繞著兼愛的主題展開的。有了兼愛,就會有非攻,有非命,有節葬,有節用……

孫中山說過:古時最講愛字的莫過於墨子。人類有愛,才能有未來。而兼愛,是愛的最高水準。愛,如果只是停留在口頭上而不去做,那也是空話。而墨家為了用這種愛,使天下和平,不再有戰火,百姓不再流離顛沛,人類不再相互廝殺,付出了極大的努力。墨子摩頂放踵,突不得黔;禽滑厘手足胼胝,面目黧黑;弟子們赴火蹈刃,死不旋踵;墨家阻止戰爭,為人守城。愛,是要付出行動的。這樣的做法,令很多人為之感動和讚歎。墨家用實際行動詮釋了愛的真諦:愛,不要只說,更要做!

 關於德。

德,就是品德,道德品質。是個人依據一定的社會道德準則和規範行動時,對社會、對他人、對周圍事物所表現出來的穩定的心理特徵或傾向,有好壞之分。 人的品德就好像作業系統。人們要操作電腦,與電腦對話就需要使用作業系統。那麼人們就會喜歡那些介面友好,功能強大,安全穩定,強大可靠的系統,而捨棄那些介面難懂,功能欠缺,經常故障,脆弱易壞的系統。

人的品德就像是作業系統一樣,有好品德的人就好像是一個好的作業系統。如果一個人擁有待人熱心,知識淵博,讓人信任,獨立堅強的好品德,那麼人們就會喜歡跟他相處,願意跟他為友。反過來,如果一個人是冷冷冰冰,糊裏糊塗,性情古怪,容易受傷的品質,那麼別人就會遠離他,不願跟他來往。所以,人要在社會上立足,就要有良好的品德。

墨家通過記?,說明,議論的形式,列舉了很多人應該具有的良好品德。例如:言行一致,勇敢果斷,明辨是非,自律自覺,量力而行,愛惜身體,自信自強,勤奮好學,樂於助人,堅持原則,捍衛真理……

墨家也有很多關於人品的名言:“君子嚴以律己,寬以待人”,“置本不安者,無務豐末;近者不親,無務求遠;親戚不附,無務外交;事無終始,無務多業;舉物而暗,無務博聞”,“ 故君子力事日強,願欲日逾,設壯日盛。君子之道也:貧則見廉,富則見義,生則見愛,死則見哀;四行者不可虛假,反之身者也。藏於心者,無以竭愛;動於身者,無以竭恭;出於口者,無以竭馴”,“ 志不強者智不達;言不信者行不果;據財不能以分人者,不足與友;守道不篤,遍物不博,辯是非不察者,不足與遊。本不固者末必幾,雄而不修者,其後必惰,原濁者流不清,行不信者名必惰。名不徒生而譽不自長。

功成名遂,名譽不可虛假,反之身者也。務言而緩行,雖辯必不聽。多力而伐功,雖勞必不圖。慧者心辯而不繁說,多力而不伐功,此以名譽揚天下。言無務為多而務為智,無務為文而務為察。故彼智無察,在身而情,反其路者也。善無主於心者不留,行莫辯於身者不立;名不可簡而成也,譽不可巧而立也,君子以身戴行者也。思利尋焉,忘名忽焉,可以為士於天下者,未嘗有也”,“言足以複行者,常之;不足以舉行者,勿常。不足以舉行而常之,是蕩口也。”,“行,所為不善名。行也,所為善名。巧也,若為盜”……

墨家認為,道德必須起到 “興天下利”的作用,所以國家社會必須擁有德治,以德治國。德治的作用,是要使每個人都能發揮出自身的才能,使人與人之間能融洽地相處,使國家社會得到更好地發展。

關於法。 

法,就是禁令!採用懲罰的手段,對就是對人的一些行為進行限制。人生活在社會集體中,個人的行為會影響到他人,個人就不可能為所欲為。這樣,就產生了法律。墨子說過“天底下辦事的人,不能沒有法則;沒有法則而能把事情做好,是從來沒有的事。即使士人作了將相,他也必須有法度。即使從事於各種行業的工匠,也都有法度。工匠們用矩劃成方形,用圓規劃圓形,用繩墨劃成直線,用懸錘定好偏正,用水準器制好平面。

不論是巧匠還是一般工匠,都要以這五者為法則。巧匠能切合五者的標準,一般工匠雖做不到這樣水準,但仿效五者去做,還是要勝過自身的能力。所以工匠們製造物件時,都有法則可循。現在大的如治天下,其次如治大國,卻沒有法則,這是不如工匠們能明,辨事理。”如果沒有法律,就會有人作奸犯科,為所欲為,不受限制。人們的權益得不到保障,財產得不到保障,生命得不到保障,更不用說國家會變成什麼樣。人們要得到生存,社會要得到穩定,國家要得到治理,都必須要有法律。所以,人類社會需要有法律法規來進行約束。
 
但是法也不能把人的所有行為都進行限制。如果法限制的是人的一些正常生活行為,那麼法就會成為酷法,使人無法正常生活。“法不仁,不可以為法”這是墨家提出一個準則。人是要有自由的,不能把人的一些自由都限制住。比如,不能因為遲到就要受刑甚至處死,不能因為一人犯法就把其他無辜的人也跟著一起懲罰,懲罰不能用殘酷虐待致人殘疾的方式。如果哪些條例會使人過著非人的生活,那麼這些條例就不能成為法律。
 
法的內容應該盡可能涵蓋人們的一切生活行動。法律不能只是籠統概括,而必須分類細化。墨家所舉的行為從到偷竊搶劫到傷人殺人要定罪處罰,甚至包括了戰爭罪。法律的條文必須清楚明白,不能模棱兩可,要讓人能一看就懂。墨家用方尺和圓規做比喻:法律,就像輪匠的圓規,木匠的方尺一樣,使用圓規和方尺,就能準確知道方與圓,法律,也要能讓人準確地知道對與錯,黑與白。如果法律的詞意不明,語句含糊,就會使人產生歧義,讓一些人鑽空子,使事情變複雜。 
法的地位必須至高無上。

任何人都不能淩駕於法之上,任何人!一旦法律只一部分人不生效而只對其他人生效,法律就會成為暴政的工具。於是墨家把法稱為天志,讓法擁有天的地位,使法處於最高的級別,並要求所有人都要遵守。如果法管制的只是一部分人,而管制不到另一部分的人,那麼法就會成為暴政的工具。墨家就認為國君修訂法律以誅戮臣下,使得臣下畏懼而不敢違背君命是國家的一大禍患。在法律面前,不可講親情,腹淳殺子,就是例子。所以,我們需要一個公平合理的法。而法律既為天志,就要求法律要公正平等,不能偏袒任何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墨子說過“如果一個人處在家族中而得罪了家長,他還可逃避到相鄰的家族去。然而父母、兄弟和相識的人們彼此相互警戒,都說:不可不警戒呀!不可不謹慎呀!怎麼會有處在家族中而可以得罪家長的呢?’不僅處身於家的情況如此,即使處身於國也是這樣。如果處在國中而得罪了國君,還有鄰國可以逃避。然而父母、兄弟和相識的人們彼此相互警戒,都說:不可不警戒呀!不可不謹慎呀!怎麼會有處身於國而可以得罪國君的呢?

現在的人都處身天下,如果一個人違反了天志,將沒有地方可以逃避了。有地方可以逃避的,人們相互警戒還如此嚴重,又何況那些沒有地方可以逃避的情況呢?互相警戒難道不就更加嚴重嗎?而且俗語有這種說法:‘在光天化日之下犯了罪,有什麼地方可以逃避呢?’回答是:‘沒有地方可以逃避。’”墨家認為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權威不可挑戰,以身試法者必遭懲裁。 

墨家認為,法必須起到 “除天下害”的作用,所以法要成為一種制度,要成為法制。國家社會必須採用法治,依法治國。法處於行政級別的最高級,所有行政命令都要符合法律。法的最終目的,不是要用來懲罰人,而是要防止罪惡,維護人民的利益,讓社會公平正義,使人民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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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家版主:鄧開來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