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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投資實務與刑法事例解析

第五章 產銷管理類

 http://www.opens.com.tw/china/chs03.htm#04


:台商進入大陸市場所需準備的進口文件有那些?(含准予以內地銷售之文件)
答:產品若以外商投資企業名義進口時,進口原料需加工以後才能內銷,不可純作貿易。但可透過當地外貿公司進口。若自己進口且成品全部內銷,則以「一般貿易」在海關報關並繳納關稅及規定的營業稅後始算內銷。

台商欲搜尋其他台商在大陸設廠且可於大陸內銷供貨之廠家名單,如何獲得呢?
答:可於大陸內銷之廠商,一類為本廠產品有內銷比例者,一類為取得批發零售執照,可從事綜合消費品銷售業者(但需以合資名義),建議這位台商可逕洽大陸各地台商協會(或台資企業協會)。

問:目前大陸傳銷事業政府方面立場為全面禁止或限制呢?是否尚有申請空間?可否獲得大陸目前合法(有傳銷證)之公司名冊資料,可提供分析?
答:大陸於1997年1月1日發布實施的《傳銷管理辦法》為大陸傳銷業的法律依據,台商可參閱之。大陸目前的傳銷事業為限制之立場,只要合乎大陸現有法律規定,都有申請空間。大陸目前合法的傳銷事業如安麗(大陸稱之為安利)等均需國家批准,但目前尚無完整的大陸合法傳銷公司名冊。

問:將外銷轉為內銷有何問題?
答:需考慮到補關稅與增值稅問題。另外合同中約定內外銷比例可由董事會決定。

問:在大陸以獨資方式進行投資,是否可進行內銷,其比例為何?風險有多少?
答:在大陸以獨資方式當然可以進行內銷,大陸對內銷比例的規定依外資企業法第三條: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國民經濟的發展,並用先進的技術與設備,或者產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由條文來看,設立外資企業並不一定要有出口,只要有利於大陸的經濟,使用先進技術,便可替代出口;或者因大陸本身需求不足的項目,都可成為外資企業經營的項目。例如有一家新加坡公司,經營的項目是液化天然氣,大陸根本不夠用,所以可100%進口。因此投資的項目很重要。

另外在實務操作上,依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講的清楚「外商申請成立外資企業,產品或涉及出口及許可證的出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者屬於國家及限制進口,應按照管理權限,事先徵得對外經濟貿易部門的同意……」;換句話說,所生產的產品,在進口、限制進口、管制進口等要事先經過外經貿部的同意,也就是說,台商要經營全部替代進口也是可以的。另外,在第十條規定「外商在提出設立申請之前,就必須向設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告,報告內容要說明產品在國內或國外的銷售比例」,此一規定也無限制內銷,只要在省批時要經其同意。

因此內銷比例的多寡關鍵在於當地市場要或不要,因此其在考量內銷比例時會先考慮需求是否存在,基本上仍存著計畫經濟管理的觀念來看待此一問題。有一份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廠商要投資前,先查清楚是屬哪一類,基本上每一國家對外來投資最主要的考量在於該投資所帶來的成本與效益,從大陸的立場來看只要他能佔到好處,他便可給較高的內銷比例,來換取你的技術。

至於風險比例的多少,廠商要先問自己掌握多少?當地市場的大小?本身內銷比例多少?等等都是影響大陸投資的風險因素。只要一切都是形式上合法處理,便可將風險降低許多。所謂「形式上合法」,是在中國大陸投資的基本條件。例如:生產污染性的產品,基本上要設置環保設備,關鍵地方在於讓自己有轉圜的空間來應對,都要求100%合法,到目前為止尚未看到有哪一家跨國公司具有此一能力,但形式上合法確是能讓廠商爭取時間與空間,對其經營之產業與項目有調整與應對的空間。

有關內外銷比例規定,依稅法上規定:若70%外銷,30%內銷,稱為出口企業,企業所得稅可以減半。若外銷比例未能達成70%,便不能再視為出口企業,原先所享有的課稅減半亦必須喪失。

問:若廠商能外匯平衡,卻違反內外銷比例之約定,在法律上的責任為何?
答:依照外資企業實施細則45條規定:「外資企業在中國市場銷售其產品,應依照其批准的銷售比例進行,外資企業超過批准的銷售比例在中國市場銷售其產品需經省批機關批准。」因為大陸類似省自治區,該區內應外匯平衡,而很多省的行政法規規定,若當年度外匯不能平衡,不但可將其產品大量內銷,再將所得資金購買或換取其他非本公司的產品轉售到國外,以平衡外匯。此一規定還突破其對外貿易法「外商只能針對所經營生產的產品銷售到國外」的規定。因此問題的關鍵在於,廠商應瞭解大陸目前所需解決的優先順序為何?而來看待此一問題。就目前重要性而言,外匯平衡似乎仍高於其內外銷比例之規定。

問:台灣大大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向福州大大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輸出車燈,B公司的到廠成本,按規定必須會有大陸的關稅(ex.20%)和增值稅(17%)和報關……及大陸內陸運輸費用等,假設是CIF 的 150%,今有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宣稱可以透過他的作業,B公司的到廠成本,可以降到 CIF 的 120~130%,它的作業方式,說明如下:
(1) 由A公司與C公司委託的代理進口公司簽訂外貿合同(或叫成交確認書),由C公司與B公司簽訂內貿合同(合同格式附後)
(2) 發貨前由A公司先將PACKING LIST及INVOICE傳真至C公司,貨到碼頭後,由C公司負責報關、報驗並繳納關稅、增值稅及碼頭所產生一切費用,同時負責將貨送到B公司指定的工廠,收到貨後在二天內將C公司費用轉到C公司帳上,收到費用後C公司則開俱全額增值稅票供B公司做帳,B公司收到增值稅票後在七天內將餘款匯入C帳戶,C公司再將本次出口金額匯到台灣的A公司帳號上。簡單說明:B公司原本自己進口,若關稅、增值稅等合計為貨值的150%,若C公司以125%包一切費用,B公司可省一半費用,而C公司的關係就是如何從承包費中省下費用作為利潤,此法C公司常叫"貨到付款方式",請教事項:此種作業方式,對A公司和B公司,是否屬合法?對A和B公司而言,有否要注意或是要再確認和調查的事項?
答:目前利用非正規進口至大陸內銷的方法主要有兩種:
(1) 利用邊境貿易之方式,即透過廣西邊境進口,由於係以邊境貿易進口,其關稅稅率能大幅降低,成本相對較低,但必須考慮內陸運輸時間及成本之問題,另邊境貿易有一定之限額,其超過之部份可能有一些風險。
(2) 由大陸之外貿公司代理進口,進口作業外表上屬合法,但應注意大陸公司(B公司)所取得之單據均應係由C公司銷售給B公司,其資金流程亦應由B公司支付給C公司,再由C公司支付給A公司,以吻合交易中所訂立之合同內容。

問:(1) 大陸貿易商進口汽、機車及家庭防盜器,除了提貨時需繳17%增值稅給海關外,若貨轉售給當地公司,是否需再外加增值稅?若開給個人,情形又如何?
(2) 大陸的"進口行銷合同"應如何申請,才能准允進口貨物?
(3) 從那裡可找到大陸"銷售合同"的參考範本?
答:(1) 汽、機車、防盜器進口時需繳納關稅、增值稅(17%),汽車、機車還要再繳納消費稅。如境內再轉售時,無論銷售給公司或個人,均需就增值額,再繳納17%的增值稅。
(2) 大陸沒有"進口行銷合同"的名詞,應該是"進口批文"或"進口許可證",大陸對進口產品,某些項目是要有批文或許可證才可進口,其申請須視進口項目而不同,申請機關亦有所不同。
(3) "銷售合同"可至大陸購買"經濟合同範本"來參考,或請教熟悉大陸法律的律師或會計師代為擬訂。

問:本公司投資大陸設廠,經營辦公傢俱的生產製造與銷售,預計明年於上海正式營運,有關大陸當地人才培訓之規劃,有如下問題請教貴單位:
(1) 是否有現有投資大陸的台商,在大陸當地自行培訓員工的廠商資料可供參考。
(2) 針對大陸與台灣環境、文化的差異,對當地員工之訓練,在規劃課程時,應特別注意的事項或應考慮的因素有那些?
(3) 對於當地招募的營業銷售人員之職前訓練,若想集中於一、二個月訓練期內進行,是否適當?您的建議?(課程、訓練期、講師人選、上課方式)

答:1. 目前較缺乏此類資料,但有一家,有關訓練課程列在第3題供參考。
2. 由於大陸與台灣存在著文化的差異,不同的邏輯思維方式、不同的價值觀,因此貴公司在規劃訓練課程時,有下列幾點必須注意到:
(1) 課程方向著重在改變大陸員工的固有觀念
由於社會主義與文化大革命及中國固有的文化沈積了不少的固定觀念,如何藉由訓練來打破這些觀念應是規劃課程方向的重頭戲。諸如大鍋飯、要求平等、同工同酬同福利(非能力)、不尊重顧客、不知何為品質與效率、缺成本意識、缺勞資觀念等都是亟待改變的觀念。
(2) 訓練大陸員工,最好課程內容要手冊化(manual),對基層員工更須以手冊方式具體地、明確地提示出來是必要的。
(3) 由於大陸員工重視的是短期看得見的利益(員工守則),重點提示與員工切身相關的規定(如獎懲、晉升、輪調、出勤規定、工資結構、保險與福利、各人工作職掌等)
(4) 企業的歷史、產品、理念等公司沿革與在台灣規模、知名度、國際化遠景等都應列為訓練的課程內容。
3. 對營業人員的職前訓練,集中在一、二個月內訓練,時間過長,其實職前訓練可於十五天內訓練完畢,這是基礎訓練,往後仍有進階訓練(包括銷售管理、區域管理、顧客管理等等)以及行銷訓練。職前訓練課程內容(以某一台商為例):
第一天:如何認識企業,××公司的企業文化與理念、企業沿革、辦公環境簡介、日常禮儀、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天:從肯定自我開始、確立您的人生規劃、帶著一份自信心面對工作。
第三天:拜訪禮貌與行為語言、做一個客戶喜歡的人、時間管理、認識產品與市場、認識商流(一)
第四天:認識商流(二)、認識物流(一)、認識物流(二)
第五天:行銷觀念、戰略與4P
第六天:如何做好商品陳列、促銷工作、營業人員的職責(工作手冊)
第七天:營業人員的職能(資格、能力、業績)與生涯規劃
第八天:本公司各部門介紹與互動關係、營業管理內部作業需知(業務/營管/運輸/報表/會議)
第九天:營業部通路規劃、目標擬定與區域管理
第十天:成功業務人員的一天、如何作好自我管理
第十一天:如何作好銷收計劃、如何參加會議。如何檢討市場業績、如何收款
第十二天:測驗、心得報告、座談會、頒發結業證書、發布人事令,至於講師,因為是第一次對大陸員工職前訓練,最好以貴公司幹部(著重在企業介紹、產品介紹~)及外聘台商張老師(請有經驗、了解大陸通路狀況的專家)來擔任較適合。上課方式最好以集中合宿訓練、分組討論與心得發表、綜合測驗,提供獎勵或獎品,以鼓勵上課分組優勝者,以及測驗前幾名,並將此成績列為考績分數。

問:獨資企業如何申請在大陸內銷?
答:一、獨資企業要取得內銷權,一般須向市級經貿委提出申請,由當地經貿委簽註意見後,報省級經貿委批審,批審完畢,批審單位會對獨資企業發出「可行性報告及章程的批覆」,註明生產性事業之產品內外銷比例。中共中央政府一般均要求外商企業之外銷比例需佔70%以上。
二、但在對外資比較鼓勵的經濟較落後地區,一般只要外商堅持,批審單位也會順從外商的希望,在「外匯自行平衡」的條件下,不限制其內外銷之比例。或者,台商可要求在外銷比率前加上「逐年」達到比率;理由是企業的產品水準要達到國際標準,須要一段時間。
三、有些產品需要有內銷許可證才可在大陸內銷,即受到配額的限制。這方面,中外合資企業就比獨資企業佔優勢,因為透過合資中方才較易得到內銷配額。

問:內銷商品有何限制?台灣與大陸行銷有何差異?與大陸個體戶作生意須注意那些事項?
答:到大陸投資設廠,一般都有一定的內銷比率限制,惟執行不嚴格;具有特殊技術、大陸當地企業無法生產的產品則較無限制;要在大陸做內銷,最好結合掌握有行銷通路的業者。

大陸地區的行銷通路尚不完整,目前的通路主要有國營的流通體系或商場、百貨公司。大陸地區的消費特性顯示,「大」就是好,「貴」就是高級,講排場、講聲勢,不過應注意各地區之間差異極大,有意從事內銷的業者,最好選擇一地區開始,再逐步拓展至其他地區。

和大陸個體戶做生意,應特別注意瞭解其背景,初期交易最好收現金,經過一段時間交往後,再考慮是否放帳。大陸人善於講大話,不守信用,應收帳款通常不易收回,放帳的做法仍應格外小心。

問:到大陸投資生產咖啡隨身包,是否可100%內銷?相關的稅負及利潤匯出規定如何?
答:一、經查閱<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咖啡隨身包屬「允許類」的投資項目,應可獨資經營。
二、內銷比例的核定,有多種條件決定,例如:現階段的大陸產業政策、投資的金額、企業的性質(獨資或合資)、經營的項目(是否屬於高新科技)、以產頂進等,甚至投資的地點都與內銷配額有關,因此依現況來說,甚難說可以全部內銷。
三、相關的稅包括:
1. 增值稅:一般17%或13%,小規模納稅人6%
2. 營業稅:一般稅目為3%或5%;娛樂業為5%~20%
3. 消費稅:5%~45%不等
4. 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30%;地方所得稅3%
5. 個人所得稅:採超額累進稅率,5%~45%
四、利潤款匯出,依規定應先行彌補企業虧損及依法納稅及提撥基金後,再憑董事會利潤分配協議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即可以從公司的外匯帳戶對外支付,或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問:台商如何將電梯銷售到大陸?如何與經銷商簽約?
答:依據大陸所發布之《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所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電梯業屬於〔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因此,台商欲前往大陸投資設廠生產電梯,必須依法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的計劃部門或者主管企業技術改造的部門審批通過,否則上級審批機關自收到該項目備案文件之日起30天內即予撤銷審批。

若台商欲將電梯主機行銷至大陸,則必須取得有關當局機電產品的進口批文或許可證以及出口商檢證明,始得合法進口大陸。至於與經銷商簽訂經銷合同一事,首先必須確認對方是否依法取得大陸權責單位的電梯進口批文或許可證,以及是否有進出口權。否則所簽經銷合同是無效的。若對方一切都符合資格,則必須依《涉外經濟合同法》與對方簽訂電梯產品銷售合同,此時合同必須注意關稅、增值稅、收款方式、內陸運輸責任、安裝服務及產品品質責任等問題。

問:有關百貨、飾品等在上海、北京、廣州的批發處在哪裡?如何與大陸批發商連絡?如何收款?
答:大陸有兩大「小商品集散市場」,即浙江義鳥小商品集散市場,規模居大陸之冠;另一為上海豫園(在老西門城隍廟附近),居上海之冠。只要打進這兩個地方,產品可立即分發至大陸各地。台商可刊登下列較暢銷的報紙廣告,並在廣告上附加「誠徵經銷商」字樣,就會有「批發商」主動找上門。應注意要求採「現金交易」才可保障貨款。(廣州:羊城晚報;上海:市民晚報、解放日報;北京:北京晚報、人民日報)

問:是不是可以自大陸進口機械設備到台灣?
答:依經濟部82年4月26日發布及85年10月2日修正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外,不得輸入台灣地區:
1. 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物品。
2. 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
3. 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
4. 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
5. 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6. 醫療用中藥材。
7. 行政院新聞局許可之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
8. 財政部核定並經海關公告准許入境旅客攜帶入境之物品。
9. 船員及航空器服務人員依規定攜帶入境之物品。
10. 依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編定准許輸入之物品。
11. 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料及零組件。
12. 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廠商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及零組件。
13. 兩岸海上漁事糾紛和解賠償之漁獲物。
就經濟部公告之准許間接進口大陸產物品項目,機械設備可能尚未同意進口。

問:來料加工廠是否可內銷?
答:依《海關關於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的管理規定》第七條指出:加工裝配進口的料、件必須全部加工成品出口,有關料、件和加工成品不准擅自內銷,因故需要轉內銷,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和海關核准,並按一般進口貨物的規定辦理進口手續,按章納稅。此外,廣東省亦頒布放寬外商投資企業內銷比例的規定。

問:在大陸從事內銷,與當地企業產生激烈競爭,中方是否會從中干擾?
答:在大陸從事內銷若沒有仿冒他人的問題,也依法繳納稅收,則不怕大陸當地企業告密。但台商須注意大陸的相關法規以防萬一。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及相關商業秘密規定,以防止觸犯法律,若大陸企業真的以不正常手段進行干擾,台商亦可透過台商協會等單位協助處理。

問:由日本進口之健康器材到大陸內銷,有何管道?
答:可以透過大陸代理商代理該健康器材在大陸之銷售事宜,雙方應簽訂代理銷售合同。若是台商以傳銷方式在大陸銷售,依大陸傳銷法之規定是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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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投資實務與刑法事例解析

第四章 勞動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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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局要求外商企業須設立退休制度,提撥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對於未有盈利的企業須額外負擔此項費用,頗不合理。可有什麼方法去避繳?
答: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 33號令(1991.6.26)的規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應由企業和職工共同分攤,企業繳納部份係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在稅前提取,繳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統籌,專款專用。企業逾期繳納,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依上述規定,企業不能不為受僱職工提撥養老保險基金,換言之,不能規避繳費,但有兩個途徑可以「合法」少繳:一是繳納的費用是以「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規定比例提取。依國家統計局1989.9.30公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生活性津貼如伙食費、誤餐費、生活補助費及其他多種費用不包括在「工資總額」內。企業可充份運用這項規定,在支付給員工的薪資中,多列舉一些不屬於「工資總額」界定範圍內的津貼、補助項目,以降低基數。第二是退休養老基金之提撥,只需針對在本地有城市戶籍的勞工,非本地、非城市戶籍勞工不必辦理。

問:受僱的大陸籍員工可否享受探親假、產假、婚、喪假等待遇?其具體規定如何?又是否有年休假的規定?
答:(一) 探親假規定
    1994年8月公佈的《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已規定: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公休假日、〝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假期。因此台商以後勢將面臨"探親假"的問題。
    按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職工享受〝探親假〞必須符合:
    (1) 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因此短期或近程即不得享有。
    (2) 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因此臨時或農民工即不得享有探親假。
    (3) 探親假期和路程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而不是按平均工資或實得工資發給。
    (4)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百分之卅以內的,由本人自付,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探親假期日數:
    (1) 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2) 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期,假期為四十五天。
    (3)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二) 女性員工產假規定
     女職工產假分別為:單胎順產者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者增加15天;至於雙胞胎生育者,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時,增加產假15天。
    但是如果婦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者,則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者,則給予42天產假。
    至於婦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依照規定應按原工資照常給付。
    (三) 婚喪假規定
    職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企業得酌情給予1~3天的婚喪假。
    (四) 法定節日
    法定的節日七天,包括:
    元旦一天;
    春節三天;
    勞動節一天;
    十月一日(「國慶節」)二天;
    而民族習慣的假日,由各少數民族集居的地區斟酌習慣來規定。
(五) 帶薪年休假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問:在大陸設立辦事處,因於當地並無分公司設立登記,故不得直接僱用當地人員,須透過當地對外服務機構(簡稱『外服』)招募員工,並由公司與『外服』簽訂『聘用中國員工合同』。該合同內容,除規範本公司與外服之權利義務外,雙方亦就中國員工之『試用期』、『工時』、『帶薪年休假』及『加班費計算』等相關權益作規範。「外服」以『中國員工聘用通知書』通知本公司員工(某甲)之報到上班日期、職務及薪津等相關事宜。又「外服」已與員工(某甲)簽訂勞動合同,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請問辦事處是否須另直接與員工(某甲)簽訂勞動合同?
答:依《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1980. 10. 30)(簡稱為《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常駐代表機構聘請工作人員,應當委託當地外事服務單位……;另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辦法》(1983. 3. 15)(簡稱《辦法》)第十條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請工作人員,必須按照《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該兩條文中規定得很清楚,職工是外方要「聘請」的,但依規定應「委託」「外服」公司辦理。

「外服」公司是依《勞動法》第十一條規定成立的職業介紹機構,他們提供勞務,代理外方招聘工作人員,而不是用人單位,「外服」公司與受聘的勞動者沒有勞動關係存在。因此,「外服」公司與外國常駐機構所簽訂的「委託聘請職工的協議」,是一種勞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

簡單來說,外國常駐機構與「外服」簽「委託聘請協議」,可以初步約定將來與受僱職工的權利、義務,也可以不約定。「外服」公司受託完成聘用手續,並依約定收受勞務(仲介)費之後,即與委託的外方公司和受僱勞動者切斷關係;勞動者直接與常駐機構簽訂「勞動合同」。

問:依《勞動法》規定,職工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若工作九小時,多出的一小時不算做加班,是否可行?
答:依《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36條、第38條規定時,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由此可知,如每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且經行政部門批准,仍可由企業調配每日工作時數,否則如每日工作九小時,且每週工作超過四十小時,其超過時數,應支付加班費。依《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其工資不低於    平常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問:在大陸設廠之台商企業除每月按規定繳納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外,若職工正值退休年齡時,是否需要另支付一筆金額予退休人員(例:養老金、退休金之類)?
答:依《勞動法》第七十、七十二、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其中包括退休。再依陸委會所印「台商投資大陸勞資爭議案例」第200頁,勞動合同書範本第四條第(四)項,"甲方為乙方辦理退休養老保險,並承擔政府規定的保險費用,應由個人繳交部份,由乙方的工資中扣繳,乙方離開本企業時,甲方按規定條件為乙方辦理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停保、退保、轉移手續"。由此可知,除非企業願意另給付一筆金額予退休人員,依法應無必要。

問:工會要求簽訂集體合同,資方可否拒絕?
答:可以拒絕。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簽訂集體合同。該條文所說「可以」,表示並非是強制性的規定。「可以」在法律上應解讀為「可以或不可以」,在我國法律是用「得」字。因此資方拒絕工會的要求並不違法。簽訂集體合同在目前大陸上仍屬鼓勵及勸導的性質。

問:《勞動法》中所述的集體勞動合同與個別勞動合同,究竟有何不同?
答:集體勞動合同和個別勞動合同兩者就簽訂合同的主體、生效時間、合同主體關係、適用法律等構面有明顯的不同,具體差別可由下列附表得知梗概。

個別勞動合同 集體勞動合同
主體 勞工個人與企業,雇主 工會與企業行政部門,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草擬合同之人 企業草擬 由企業行政,工會草擬
訂定時間 進廠或上崗前 一般應在工會組成以後
合同期限 定期,不定期,完成一工作期限 一般以年度為期
試用期規定 有規定試用期 沒有規定試用期
生效時間 一經簽訂即生效 簽訂後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後生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文起十五日內未有異議,即生效
內容 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
履約責任區別 由職工承擔違約責任,包括行政、經濟、刑事責任 工會一般不承擔經濟責任、但承擔政治、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法 勞動法
兩者關係 簽訂集體合同後,一般仍簽訂個別勞動合同 簽訂個別勞動合同後,不必然要簽訂集體合同
合同主體 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雙方當事人分別為企業用人單位及勞務提供單位
合同主體關係 當事人之間具有從屬關係 當事人雙方相互獨立不從屬
適用法律 由勞動法規調整 由民法或經濟法規調整
資料來源:海基會,《台商赴大陸投資勞動管理手冊》,台北:海基會,民國82年

問:與受僱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一定要至勞動主管單位鑑證?如果未經過鑑證,是否違法?
答:不必經鑑證。按《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部1995年8月11日《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83條也規定:勞動行政部門鼓勵並提倡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勞動合同鑑證。因此鑑證祇是鼓勵與提倡的勸導式措施,非法定必要程序。

問:公司願意依規定發給加班費,惟加班時數超過法令規定,是否可行?又,如果在勞動合同中註明"需配合"或"願意配合"公司無條件加班,不知是否與相關法規抵觸?
答:若加班時數超過規定,且公司願意發給加班費,但仍應按《勞動法》第36、37、38、39條規定辦理。若因生產需要,每天超過8小時,每週超過44小時,應按規定「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雖在勞動合同中明訂"需配合公司無條件加班"即使員工願意,仍屬違法。

:探親假的天數是否因職工探親的地點不同而有別?又,探親假若當年度放棄申請或不申請,是否可予取消?為縮短工作日,企業應如何自內部調整其探親假之申請(可以減少探親假嗎?)?
答:探親假的天數並不受到探親地點的不同而有別。惟因探親地的遠近不同,另給的路程假天數不一樣,詳細情形可參閱1981年3月14日國務院發布《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按該項規定第三條有關:職工探親假期的規定內容為:
 (一) 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 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若當年度放棄申請,除上述規定第三條(二)項外,應自動消失。探親假應由勞雇雙方協議實行的時間,但應不得減少探親假天數,除非員工同意放棄。但雇主可在生產淡季時,安排探親假。大陸執法已日漸嚴格,台商應重視依法辦理,以免受罰。

問:企業在大陸投資,如何跨省去招募中高階主管?有何策略?
答:1. 按規定需先到企業所在地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報備,才能進行跨省招募。
  2. 招募管道:
  a. 由勞動行政部門或其所屬公司代辦。
  b. 人才交流中心
  3. 策略:
  a. 委託代辦的工作只限事務性部份,甄試及錄用權應當握在我方手上。
  b. 甄選對象的資格條件儘量詳細。
   c. 最好錄用剛自學校畢業的,加以培訓,或最好避免錄用曾在國有企業工作過的。錄用曾在其他公司工作的人員,應瞭解其勞動合同是否已屆期,以避免觸犯《勞動法》第99條規定,挖角應受罰。
  d. 可與適當的大學建立建教合作關係,以確保人才供應。

問:關於勞工退休問題,大陸是否有相關的法令規定?
答:有關大陸勞工退休之待遇,在《勞動法》第七十三條中規定,「職工享有退休待遇」,至於勞工退休管理,是屬於社會保險範疇內,並未在《勞動法》中詳細規定。企業必須為職工提撥退休養老保險基金,繳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統籌運用。

由於大陸目前仍未有全國統一的有關退休管理之規定,台商可以參考以前針對國營企業員工所制定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淮),及依據各地方政府、經濟特區或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制定的有關職工社會保險辦法當中的退休養老規定,如退休養老的條件(退休年齡)、繳納保險金的費率等辦理。相關的法令規定可以自企業所在地勞動人事局或社會保險機構洽詢蒐取。

問:給付職工的每月薪資結構若為(基本工資+伙食津貼+住房津貼+自主檢查獎金+全勤獎金+整理整頓獎金),請問加班費之計算公式為何?
答:加班費之計算是以基本工資為基礎的,計算公式為:每小時加班費=每月基本工資÷當月應工作時數總和×一定的比率。當月應工作時數係指本公司當月正常上班時間的工作時數而言。一定的比率是指: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下班後加班(大陸上稱為加點)的加班費比率為150%;週末、星期例假加班時,加班費的比率為200%;國定假日加班費的比率為300%。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約如何防止該大陸職工以「事實勞動契約」方式,使合同繼續有效?
答:勞動合同期限一屆滿,依法合同即告終止,用人單位可以正式公文告知(提前一個月告知)不再續約,且也不再指揮其工作即可。

問:本公司於1995年6月在上海市登記成立,如今考慮為大陸員工加入社會保險,請問: (1) 保險的起算日應追朔至95年6月,還是在甚麼時候辦妥就從甚麼時候算起? (2) 無上海市常住戶口的員工能否加保? (3) 按員工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保險費,非固定收入加獎金、紅利等是否應計入?所得工資能否以固定薪資的一半為繳納基礎?
答:(1) 如果貴公司在1995年 6月,早已領取營業執照並開始發放職工工資時,其保險費應追溯至1995年 6月起算;爾後陸續招入新職工時,應以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為職工投保社會保險。目前上海市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30%,失業保險 1%,住房基金15%~20%,均按實得工資總額為基數扣繳。(有關工務保險與醫療保險等尚有具體的法令規定頒佈)。
  (2) 無上海常住戶口之職工,如果作為勞務工使用則不必為其加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基金。
  (3) 員工的保險費繳納應按工資總額計算,但工資總額係指工資性收入,如有非工資性收入之項目(如上下班交通津貼、書報費、加班津貼等等)則可以扣除掉,非工資性收入之項目,請參考大陸國務院公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決定》之法令即可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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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投資實務與刑法事例解析

第三章 海關運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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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關新舊機器進口關稅及減免關稅之問題?以及舊機器之價值如何鑑定?
答:台商企業赴大陸投資必須在1996年3月31日之前依法設立公司取得批准證書,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1997年12月31日之前)享受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之優惠;若是今年(現在)將機器運抵大陸,就要看貴公司是不是在1996年3月31日前被核准成立的三資企業而定,否則機器進口都要繳交關稅,沒有例外。另外舊機器之價值鑑定,大多要求台灣開的發票作為憑證,故須有此準備。企業對舊機器有重修的話,該重修之費用亦應有發票證明。

問:有關電梯主機出口至大陸,大陸海關的進口稅、增值稅及監管條件。
答:自台灣進口的貨品適用普通稅率,而增值稅是以貨品完稅價格為基準來計算的。載客電梯(商品編號為84281010)的進口關稅,優惠稅率為20%,普通稅率為30%,增值稅率為17%。電梯主機外銷至中國大陸,必須取得中共有關當局機電產品的進口批文或進口許可證,以及商檢證明。

問:食用油脂類及冷凍麵糰類貨品欲自台灣銷至大陸,大陸海關是否有任何通關限制?
答:依中共海關稅則第十五章規定,食用油脂的進口稅率為45%;海關稅則第十九章規定,冷凍麵糰進口稅率為40%。不過,必須注意的是,這些類別產品雖非屬計劃項下,也未有許可證管理或配額,但冷凍食品到岸後,須經過當地商檢局檢驗通過之後,海關才予放行。

問:赴大陸投資有關進口機器設備關稅減免問題。
答:中共當前給予外商企業設備進口關稅減免待遇,有效期限延長至今年(1997)年底,必須是投資金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案件,或屬高新科技產業項目經特別批准者。投資金額或投資項目未達上述規定,按規定不能享受如此待遇。當地政府有可能了吸引外資,承諾給予此項優惠,但顯然與中共中央政策抵觸,恐有後遺症。

問:大陸汽車進口之規定?
答:台商投資企業欲進口汽車,必須依規定繳納關稅、增值稅及特別消費稅。其中轎車的進口關稅依1997年10月1日關稅調降後的規定,排氣量2500cc以下的,其關稅為80%,3000cc以上的,其關稅100%,增值稅為關稅完稅價格的17%,特別消費稅為9%。

問:何謂檯帳制度?
答:大陸於1996年1月1日起開始對加工貿易企業實施銀行保證金檯帳制度,該制度規定:經營加工貿易單位,憑海關核准的單證,按合同備案料件金額向指定銀行(中國銀行)申請設立加工貿易進出口料件保證金檯帳,加工成品在規定期限內全部出口的,經海關核銷後,由銀行核銷保證金檯帳。

問:在青島設立發貨倉庫以集中驗貨,是否可行?
答:若在青島設立發貨倉庫,將各地生產廠商之貨品運到該發貨倉庫進行驗貨再安排出貨櫃,會面臨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若驗貨不合格時,是否再要求廠商將貨送回原廠重加工或重檢,而且在內陸運輸過程將造成更多品質問題,造成品質責任歸屬的爭議;第二個問題是若只是驗貨並沒有設立外商企業,無法在大陸設立發貨倉庫,而且也無法從事進出口報關作業。

問:請問原物料自其他地區或台灣進口時,進口程序如何?須課何種稅目及其計稅方式?備案合約之有效期限?
答:申請原物料的進口程序為:申請設備合同→申請材料合同→報關進口成品出口→核銷。另外有關須課項目及計稅方式可到陸委會圖書資料室查詢中國海關稅則,就有詳細的說明與計稅方式。再者,設備合同之進口總值達2分之1,始可申請材料進口合同,材料合同申請第一批次有效期為3個月,爾後材料合同有效期為6個月。

問:大陸目前取消設廠所用的機器設備之進口關稅免稅規定,是否有其他方法或任一地區仍可適用上述免稅之規定?
答:除了在1996年3月底以前已註冊的公司外,別無其他方法享受免稅的規定。但保稅區進口設備可免稅。

問:現行「台灣押匯、大陸出貨」的三角貿易,貨物自大陸出口,海運費價格僵硬且偏高,有無解決良策?另外在無法與大陸通匯政策下,透過香港轉開信用狀或電匯付款都造成成本增加與手續的繁瑣,有無其他管道可避免?
答:主要針對有關貨物品質方面作點說明;先就海運來講,據本人瞭解,設廠地點的選擇對海運運費有很大影響。以一個勞力密集年營業額四到五億元的廠商而言,設廠在東莞與設廠在福州,每年所差的海運費用將近一千萬台幣。因福州馬尾港和廈門港的貨物吞吐量目前仍低且航次少。許多台商將貨物運到香港再出口,所以一年下來單運輸費用就差了很多。

在目前合法管道上應是無法由公司直接匯往大陸,若要合法的方式,透過香港轉開信用狀或電匯方式將貨款轉匯到大陸,但這種方式必然會增加成本與一些手續。解決的辦法唯有政府早日開放三通的通匯,最好是由公會的名義向政府有關單位建議較有力量。

問:如何保障大陸出口貨品品質呢?
答:依多年來在大陸投資經驗,大陸近年來生產品質已有提昇,但包裝部份仍常出問題。通常是對包裝不重視、忽略了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所可能發生的碰撞或便於廠商進行分類等問題。而且,很多廠商在計算產品成本時,常不計入包裝成本,因此台商對大陸企業定貨時,除了生產品質外,對於包裝的要求應事先與大陸廠商溝通清楚。另外對於設廠於內陸的廠商而言,也要注意運輸的品質及時間的控制。內陸貨物出口通常會買不到鐵皮,只好由卡車一路運到深圳或沿海港口,而公路運輸時間的掌控上是否能準時?會不會影響L/C的交貨期,也是廠商應注意的事項。

依大陸商品檢驗條例第七條:大陸商品出口分法定檢驗與非法定檢驗兩種,法定檢驗在進出口時商品檢驗局必須加以檢驗,而非法定檢驗之進出口商品,對外貿易合同有約定者,就需按照法定合同商品程序、內容進行檢驗。因此台商在對外經濟貿易合同上,可加上要求比照法定檢驗之條款以保障本身的權益。另外,所有的生產者無論是否做外銷出口,都受大陸的產品質量法管轄,包括其產品製程、人員、配備及應有的工藝,皆有規定。更積極的話,可依1991年5月7日所公佈的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對於跟國際上大型組織已經接軌者,對生產工廠進行質量體系的認證。

問:在大陸申請出口退稅相當困難,應如何辦理呢?
答:目前大陸申請退稅相當困難,一般而言困難度很高且很細,在1994年1月1日以前的是一套,1994年1月1日以後的又是另外一套。希望每個廠商自己設有合格的辦稅員,應可減少不少的問題。

問:大陸貿易商進口汽、機車及家庭防盜器,除了提貨時需繳17%增值稅給海關外,若貨轉售給當地公司,是否需再外加增值稅?若開給個人,情形又如何?
答:汽、機車、防盜器進口時需繳納關稅、增值稅(17%),汽車、機車還要再繳納消費稅。如境內再轉售時,無論銷售給公司或個人,均需就增值額,再繳納17%的增值稅。
問:大陸進口批文應如何申請,才能准允進口貨物?
答:進口批文或進口許可證,其申請須視進口項目而不同,某些項目是要有批文或許可證才能進口的,而申請機關亦有所不同。

問:在大陸申請營業項目為"加工出口類"的生產工廠,如因需求要運原料到台灣或出零件到他國,是否可以?
答:"加工出口類"的生產工廠,尚未加工即運出零件成為買賣業,不符合"加工出口類",但可以半成品或產品方式出口。

問:請問要以機器投資進入大陸,聽說將會發生進口關稅,故有些廠商以降低單價方式報關,可以嗎?
答:自1996年4月1日以後投資機器入大陸須繳納進口關稅,有些廠商以降低單價方式報關,不但影響台灣出口報關,而且進口至大陸之機器設備作價驗質時產生問題,得不償失。

問:交易廠商希望以"美金香港付款"方式應如何作業?假如由大陸當地再買匯付出香港,可行性如何?
答:大陸是外匯管制甚嚴的地區,大陸匯出外匯至香港須有正當理由(如進口原料),經審批核准後才能辦理。

問:CKD出口在大陸法規中為何款營業項目?
答:CKD方式在大陸只是進口零租件生產方式,營業項目是另一回事。CKD不構成營業項目。

問:進出口行業如何申請?是否有管制外資企業不能經營?
答:外商只能在深圳、上海設立一千萬美元以上的合資外貿公司,但可在保稅區設立外商獨資外貿公司。

問:請問保稅倉庫,外人能設立嗎?
答:外人不能設立保稅倉庫。

問:舊機器可否出口至大陸(係自用)?如可以的話,如可何避免與大陸海關或商檢局對此舊機器價格之認定(因與關稅多少有關)。
答:依中國海關規定,舊機器仍可進口,且其稅率與新品相同。舊機器設備進口時,若屬成套設備進口應於進口設備合同中規定引進設備規格、型號、包裝、驗收方式、檢驗標準、設備製造年限、已使用年限、製造廠商、商檢機的估值報告。故要節省關稅最好在台灣先請具公信力機構(公證公司)估價,憑以在送請大陸商檢局估值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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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投資實務與刑法事例解析

第二章 財務金融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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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如何把在大陸的應收金額人民幣,以最低成本又安全的管道帶回台灣?
答:在大陸的應收人民幣款項帶回的方式:
首先人民幣帶出境外是有額度限制的,超額攜帶是違法的。理論上,可化整為零帶出來,分次、分人進行應是可行方式。此外,若在大陸有投資於三資企業,可在其自有的外匯存款帳戶額度內,申請匯出外匯;亦可將其分得的人民幣盈餘,轉投資於其他有出口創匯的企業,將來其盈餘亦可匯出;或者將其分得的人民幣<但並非:收回帳款,而係盈餘獲配數>購買大陸貨物出口換取外匯。合法的外匯可透過在大陸的外商銀行安排間接匯回台灣,或透過第三地銀行輾轉回台。

問:到天津投資,請問:資金的流通方式,譬如有關在天津投資應持何種貨幣?以及以何種方式能將資金回台灣?
答:1. 若以正式資金匯入,是股本匯入或出口外匯收入,前者是以銀行對帳單及進帳單給註冊會計師開具驗資報告,後者則是針對外匯局發給出口核銷單作為核銷用。若正式資金匯出,則主要是利潤匯出或進口貨物之外匯匯出。前者須年度報完稅才可匯出,若均是外匯自然沒問題,但若涉及外匯與人民幣的匯兌,則需透過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若外匯供應足夠,則利潤及進口貨物所須外匯,自然可以內銷取得之人民幣匯兌為外幣,否則在無法取得外匯之情況下,許多台商以地下管道匯出資金,其自然存在違法的風險。
        2. 資金的流通方式
 (1) 投資貨幣種類
在大陸的外商投資企業,一般都規定須以外幣投資,國際常用通行外幣均可,例如美元、日圓、馬克、英鎊…均屬之。大陸地區以美元為最大宗,新台幣不是大陸認定的外匯。
 (2) 資金傳回台灣方式
  a.合法依法納稅後的利潤和其他正當收益,可以向中國銀行申請從企業的外匯存款帳戶中匯出。
  b.購貨的貨款可透過其自有外匯額度帳戶中匯出。
     c.匯回資本,向「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或者分局申請,從企業的外匯存款帳戶中匯出。
  d.資金傳回管道,可透過在台設有分行在大陸之外商銀行安排匯回,亦可透過第三地銀行輾轉匯回台灣。

問:在大陸投資企業與銀行往來,依目前規定有經常項和資本項等兩種帳戶,若採取來料加工的方式是否也做這樣的區分?又何謂保證金檯帳制度?
答:1. 銀行往來目前分經常項帳戶、資本項帳戶,主要源於資本項帳戶須"專款專用"改設專門科目以區分經常支出項目。至於"來料加工"屬於經常營業性質,不須開兩個帳戶運作。
2. 保證金檯帳制度係依據「關於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試行銀行保證金暫行管理辦法」(檯帳制度)規定,從事來料加工、來樣生產、來件裝配等加工貿易的三資企業進口所需原料,可提出申請,憑海關開立的進口文件向指定之企業所在地的「中國銀行」開設保證金帳號。由加工貿易企業先繳納登記手續費人民幣100 元後免繳各項進口關稅保證金,等原物料在期限內轉成貨物出口後,再憑相關文件向銀行辦理核銷,如果企業逃漏關稅,海關將可藉由銀行進行監管,並透過銀行課徵罰金。一九九六年四一日試點,七月一日起全面實施。

問:有關外匯年檢及核准問題,深圳寶安縣核准之外匯匯入款(即應匯入產品總價扣除材料款),計算公式中關於加工增值率核定為20%,該比率是否有討價還價的餘地?
答:加工增值率的多少是可以和外匯局談的。其次,談定的比率執行一年之後,也可再以實際進出口差額要求調整;第一年即使錢多匯了,第二年可依談定的較低比率執行,暫不匯入貨款。

問:大陸銀行個人儲蓄存款是否免稅?又銀行對於存、提款有無限制及實際上如何操作?
答:(一) 大陸《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有規定,銀行儲蓄存款之利息,免納所得稅。
     (二) 大陸銀行存、提款實際操作方式,簡述如下:
(1) 銀行開戶,台胞用台胞證,開戶時不用蓋印章,將來提款也不用蓋章,只要簽名以及用密碼提錢,在櫃台前,銀行員會請提款人輸入密碼,對了才會交錢給提款人。存款則只要填存款條和存摺,即可辦理。
(2) 大城市五大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交通銀行、建設銀行-均陸續設置自動取款機,可以取款卡提錢,惟每日有限額之規定。
(3) 同一銀行系統連線,已可以讓存款人在大陸各城市通提存款,至於不同系統銀行間,大城市(如深圳)近期已完成試點,可在不同銀行提款機上提錢。
(4) 大陸銀行存提款金額限制,依銀行規模及地區而有不同,如分行以上之銀行(大多在省市、縣城地區)限制較小,內陸及鄉村地區之分支銀行或再低層次之分理處,則受限於現金調度之額度,對大額之提款通常較有限制,無法一次提領,不過,台商在大陸銀行存提錢,儘量與銀行主管之關係做好,通常所受限制會較小,另外,要提較大額現金最好事前向該銀行打個招呼,讓銀行事先調度準備,也可減少困擾之情事發生。

問:貨品銷往大陸,收款如何攜回台灣?
答:(一) 貨品自香港銷往大陸應透過現行結匯方式匯回,以策安全。
     (二) 如小額貨品自當地收款(收取人民幣)兌換成美金或新台幣攜回台灣,應考慮海關檢查沒收之風險。

問:以「大陸出口、台灣押匯」方式進行貿易,如目前並未在香港設立分公司,應如何將匯款匯給大陸出口商?目前所知在合法的管道下,只能以個人的名義匯到大陸去,而不能以公司的名義直接匯到大陸;若欲透過香港的其他公司幫忙,除了需支付一些費用外,單據的繁瑣及時間上的控制較有問題;另外九七之後在香港設子公司應如何因應?
答:在目前合法管道上應是沒有辦法由公司直接匯往大陸,若要合法的方式,透過香港轉開信用狀或電匯方式將貨款轉匯到大陸,但這種方式必然會增加成本與一些手續。解決的辦法唯有政府早日開放兩岸直接通匯,最好是由公會的名義向政府有關單位建議較有力量。目前對於此一問題主要仍是透過地下金融來解決,例如只要在深圳某些地方以人民幣付款,便可同時在台灣取款,當然這不是合法管道,但確是目前許多台商所操作的方式。

問:透過大陸一家內貿公司進行貨物出口之安排,並由我方支付該內貿公司費用及佣金,我方可否以與該內貿公司簽定之合約做為費用支出之憑證?
答:(一) 依大陸有關結匯受費及付費的管理規定:出口項下支付佣金在大陸是合法的,叫「回扣」;回扣可分為明扣與暗扣,暗扣(暗佣)只要不超過合同金額的2%,明扣(明佣)不超過5%,或超過該比率而總支付金額低於一萬美元以下者,貿易單位可憑合同或佣金協議透過外匯指定銀行直接支付,是屬合法的管道。若超過上述規定時,進出口單位可持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出口合同正本及佣金協議正本,再填一張境內佣金給付超比例申請書,送大陸外匯局審查,應該可以通過。
        (二) 只要是證據確實,在台灣國稅局查帳應該可以認定,基本上費用的認列應與收入認列相配合,在大陸發生一筆收入,相對的有關支付是可以認列為費用。

問:大陸銀行之融資貸款,如何取得?
答:銀行貸款的取得,其評估審核的要件大概可分為:
  (一) 借款人是誰?他的信用狀況若何?
  (二) 他這筆借款做何使用?蓋廠房?開發信用狀?或其他週轉使用,其資金用途是否適當?
  (三) 將來這筆款項的償還、還款來源有無問題?其營業收入及盈餘能否支付貸款之本金及利息。
  (四) 能否提供適當之擔保品?
  (五) 此筆貸款之展望若何?對借款人有何幫助?銀行的收益性若何?均為考量之要件。
      是故,在大陸要取得融資,基本上仍要符合上述之條件。其中最方便的,則是房地產的抵押。在大陸上購買土地,並非購「土地所有權」,而是購入「土地使用權」(一般是50年)。目前大陸法令允許把「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來籌措建廠資金。另外,或可提供公司之信用,在海外(如美國、或香港…)銀行申請stand-by L/C,提供給大陸銀行做為貸款之擔保品,亦可取得借款。

問:大陸廣州某公司擬向本公司訂購一批貨,對方提議開"貨到三十天付款信用狀",是否會有惡意拒付的問題發生?如何避免?如要開國內信用狀給國內廠商,時間上應如何掌握?
答:(一) 可要求對方開出信用情況較好的銀行的信用狀,較能避免遭拒付的情況發生。
  (二) 由香港開出L/C,其信用情況一般較好,遭到拒付或收不到款的情況會較少。
  (三) 接到大陸信用狀,轉開Local L/C時,要注意到期日,應提前到郵寄及報關處理的前置時間,一般可要求提前一週至10天左右。

問:採用「台灣提單、大陸出貨」的經營方式,押匯作業流程及應注意事項主要有那些?
答:(一) 大陸子公司生產製造,由台灣母公司押匯時,應檢具子公司之發票及子公司委託母公司代行押匯取款之合約書,或代行付款與其原料廠商之合約書。
  (二) 當母公司押匯後,應開立押匯金額與子公司貨款金額之差價發票(即佣金發票)供收入作帳及報稅。
  (三) 代為取得之(子公司)貨款必需要有匯出水單可以證明係子公司之貨款,否則依稅法,可能會不予認定。

問:本公司為德國某玻璃工具代理商,茲有大陸企業要買該德國的玻璃工具,本公司要求款到送貨,但大陸商則要求先取提單及空白invoice才能辦匯款,請問是否可以接?該如何接?
答:應視買方信用,及買賣雙方之關係,再決定是否承接。本案的商業風險頗高,如果買方信用狀況未深入了解,與賣方公司的關係又不密切,應慎重考慮。

問:透過第三地到大陸投資較有保障,請問"第三地"應選擇新加坡、英屬維京群島或其他國家地區較有利?
答:茲舉香港、新加坡和英屬維京群島等三個地點,從租稅角度、財務運作、政治情況和營運維持費用等四方面分析如下:
  (一) 香港
1. 租稅角度
目前香港的稅務條例明確規定,只對來源於香港的所得徵稅。從香港以外地區所獲得的收入或利潤,一律免徵所得稅。從而投資大陸所獲得的股利將無稅負問題。
2. 財務運作
金融環境極佳,對資金的流動不作任何管制。目前香港有許多中資銀行,與其建立往來關係有助於在大陸內地取得當地融資。
3. 政治情況
1997年 7月歸還中國大陸後,香港是否仍屬第三地區,香港公司投資大陸是否仍為外國投資者,是否仍能享受租稅優惠,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
4. 營運維持費用:每年約NT$45,000
 (二) 新加坡
1.租稅角度
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的規定,公司稅率一律為27%,其課稅範圍不論在新加坡或者在外國成立的公司,只要是行使管理及行政權在新加坡者,都可以算是所得稅居民,而必須在新加坡納稅。有關股利預扣稅方面,凡是已繳交公司所得稅,股利發放時就不須要再繳股利預扣稅,換言之,在新加坡,公司股利是免稅的。
新加坡同時與大陸及台灣簽有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協定,在大陸投資收益必須匯回台灣的情況下,其大陸投資的稅負將會是最輕。
2. 財務運作
金融環境極佳,對資金的流動不作任何管制。
3. 政治環境:政治安定
4. 營運維持費用:每年約NT$90,000
(三) 英屬維京群島
1. 租稅角度
根據英屬維京群島1984年所頒布的國際公司法規定,在維京群島成立的境外公司境外所得全部免稅,每年只要繳納美金300元的註冊費即可,因此幾乎沒有租稅方面的負擔。
2. 財務運作
資金進出沒有管制,可以在香港開立外幣帳戶並可在台灣開立OBU帳戶,操作亦屬方便。
3. 政治情況:政治安定
4. 營運維持費用:每年約NT$35,000
以上的分析內容謹供參考,相關的費用標準可能隨時會有變化,參考利用時應進一步查証。至於透過那一個地區轉投資最好,為見仁見智的問題,應從租稅負擔、投資保護、公司形象及將來是否要易地上市多方面綜合考量,然後決定之。

問:在大陸投資不順,欲進行撤資時,先前應注意的事項主要有哪些?
答:撤資前應注意事項,主要有下列各點:
  (一) 於公司成立時若屬合營企業,宜在訂定合同時,對於何種情況下可以要求撤資,以及撤資時雙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辦法或比例,慎重訂定,預留伏筆。
  (二) 公司解散清算時,有關程序及注意事項可參考大陸《公司法》第八章有關規定。
  (三) 依大陸《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若進行撤資而有遣散員工之需要時,亦即須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其「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四) 不管任何型態之企業,若享有各項租稅優惠者(例如企業所得稅之兩免三減半),應注意經營期間有無達到最低年限(通常為十年),否則會被追繳減免稅款。
  (五) 台商個人有為該企業擔任保証情事者,亦宜注意先料理清楚,以免屆時受困脫身不得。

問:「九七」後是否宜改找第三地(非香港)註冊以確資金或投資權益(即97後香港是否仍可為對大陸的外匯轉口)?又,交易廠商希望以"美金香港付款",假如由大陸當地再買匯付香港,可行性有多高?
答:「九七」後香港仍可為對大陸的外匯轉口,但香港屬於中國,必須依中國法令辦理。為確保台商投資安全,建議尋找與中國大陸簽訂投資保障協定及租稅協定的第三地較安全(如新加坡)。
    大陸是外匯管制甚嚴的地區,大陸匯出外匯至香港須有正當理由(如進口原料),經審批核准才能辦理。

問:為什麼大陸國有企業有發行A股及B股之現象,也有發行A股及香港H股之事實,但未見一家企業有A股、B股、H股三種股票同時發行,是否有規定禁止?
答:主要上市條件是要通過主管機關及股市管理單位的核准即可上市,而無論在國內或香港或是在新加坡發行,所得資金及外匯一定需要匯回大陸國內使用,故不認為有法令上限制或禁止一家企業不得兼營A股、B股、H股同時發行,只是目前沒有實例獲得主管機構核准上市而已。

問:本公司向大陸某公司下訂單購買木材,信用狀由香港轉狀。嗣因故雙方同意延狀並依信用狀條款出貨,取消驗貨條款。大陸公司未依信用狀及訂單尺寸出貨,本公司發現後要求做SGS 公証權量、規格、品質,大陸公司拒絕接受,並以非法手段強迫本公司驗貨人員簽下補充協議,要求再補狀及補差額。
答:本案係信用狀交易,其開狀申請人(即買方)若修改該信用狀,如"同意信用狀展期且取消驗貨條款",則轉狀後之受益(即賣方)可不必提示檢驗證明文件,而在信用狀的有效期限辦理押匯,此時,賣方有權拒絕買方所要求的SGS公證。至於賣方未依信用狀及訂單尺寸出貨乙事,若該押匯文件,如商業發票、裝箱單…等所載之尺寸與信用狀上者相符,則開狀銀行不能以實際出貨尺寸與押匯文件上所載者不符而主張拒付,因銀行僅就單據所載予以處理(統一慣例第四條)。且銀行審單時,僅就文件表面所載事項認定,不負辨別文件真偽之責任(統一慣例十五條)。另信用狀在本質上與買賣契約係屬分立之交易契約,開狀銀行不能以出貨尺寸與訂單所載不符而主張拒付(統一慣例第三條)。

本案,買方認為賣方未依訂單規定出貨,就以上說明無法依信用狀統一慣例規定求償時,只有尋求其他法律規範進行行政救濟。最後,關於所提賣方強迫買方驗貨人員簽補充協議,要求補狀及補差額等,只要買方不同意修改信用狀,辦理展期,增加信用狀金額等條款,賣方自難遂其心願。

問:在大陸銀行的定期存款到期,是否可委由大陸親人代辦續存手續?活存利息可否代領?
答:除非銀行有特別規定,否則定存到期續存或代領利息,只要經授權,原留印鑑符合,即可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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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投資實務與刑法事例解析

 第一章 會計稅務類 / 第二章 財務金融類 / 第三章 海關運輸類
第四章 勞動人事類 / 第五章 產銷管理類 / 第六章 經貿投資類
第七章 觸犯刑法事例解析

 http://www.opens.com.tw/china/chs03.htm#04

 

第一章 會計稅務類

 

問:台商在大陸從事當地採購進行間接外銷,交易使用人民幣,請問如何解決轉廠核銷問題?
答:若係來料加工廠商,建議採境外交易,即由第三地區下訂單,在台灣或香港收款,並依規定在大陸設立外匯帳戶繳工繳費。若係獨資企業,最好要求對方協助辦理合同轉廠,如此即可克服核銷的問題,若對方無法配合本廠進行核銷,建議更換廠商或要求該廠商支付所需的額外稅費。若一定要在大陸交易,則依規定必須使用人民幣在境內結算,否則將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此外,依稅法規定對於必須開立增值稅發票,至於是否可以辦理出口退稅就比較困難了。

問:香港控股公司欲移轉大陸獨資和合資子公司(有限公司)之股份於新設
BVI控股公司,請問:
(1)大陸是否須課證券交易稅?稅率多少?
(2)證券交易所得是否課稅,且稅率為20%?其課稅基準是股權淨值與面額之
差或移轉價格與面額之差?
(3)若(1)所述未有證交稅之課徵,是否仍有印花稅-產權移轉書據按所載金額
千分之五課稅之考量?
(4)另"股權移轉書據"依書立時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按千分之三稅率繳
納印花稅之適用範圍?
答:1.大陸目前未課證券交易稅,買賣雙方須繳印花稅各千分之三。
2.大陸目前暫緩實施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將來恢復課徵後之稅率為20%,
其課稅基準為移轉價格與買入成本之差。
3.將來實施證券交易稅時,將取消印花稅。
4.股權移轉書據依書立時證券交易當日實際成交價格千分之三稅率繳印花
稅之通用範圍,買賣雙方均須各付千分之三稅率。

問:某一台商在今年開始試生產,請問其下腳品在會計上如何處理?
答:開始試生產即是開始投產,應按其他收入來處理下腳品的收入,正常品的銷售應做為銷售收入,不能列為開辦費的減項。

問:請問大陸銷貨收入之認定標準為何?(上述所指"財務報表"之收入)
答:銷貨收入係指生產企業將貨物所有權移轉他人取得代價之金額,並不包括增值稅額在內。在大陸如為外銷,則銷貨收入係指FOB價格,如銷貨條件為CIF或C&F,則應將I(保險費)或(和)F(〔運費〕)自銷貨收入中減去。另外大陸並未設有銷貨退回科目,如發生銷貨退回亦直接自銷貨收入科目中減去。

問:經查目前大陸稅法對匯兌損益之規定,僅說明應合理列為各所屬期間的損益,請問其處理是否同台灣一樣,未實現匯兌損益可以作為帳外減列之項目,即如期初未實現,減期末未實現?
答:大陸目前對匯兌損益之認定並無台灣查核準則規定之適用,換言之,在稅務申報上無需調整未兌現部份的匯兌損益。所附法規之內容,係指匯兌損益應在籌建期間與生產經營期間劃分,並不指未實現部份,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主要原因係大陸的匯兌損益在籌建期間與生產經營期間做不同之會計處理及稅務處理。

問:請問貨品自香港進入大陸應繳那些稅捐呢?
答:貨品進入大陸,應繳的稅捐如下:
1. 進口貨品應繳關稅、增值稅及消費稅。
2. 關稅按商品進出口稅則表之進出口稅率繳納。(應稅商品共分為21大類,96年4月1日起全面降低關稅率,並取消進口機器設備免稅規定)
3. 增值稅分為17%(一般貨品)、13%(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圖書報紙、雜誌、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零稅率(外銷貨品、來料加工出口時可退稅、或採台帳保證金制度暫免繳稅)、小規模營業人稅率6%。
4. 消費稅只有11類貨品應繳消費稅稅目: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護髮護膚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稅率從價3%至45%,從量黃酒每噸240元,啤酒每噸220元、汽油每升0.2元、柴油每升0.1元。
5. 其他繳納海關之監管費是行政規費不是稅捐。

問:台商至維京群島(BVI)設立公司,再由維京群島所設立之公司於中國大陸投資設廠,則於中國大陸已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否可於台灣申報營利所得稅時,予以扣抵?
答: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是可以的。

問:如果在大陸地區已投資設立許多個子公司(屬於生產性事業個體),如另成立專業投資公司,於租稅、管理或者未來有何優缺點?或者另有較佳模式?
答:大陸目前已允許境外公司可在大陸成立專業投資控股公司,再由投資控股公司轉投資大陸之公司,其被投資公司可為獨資企業、合資企業或合作企業。依大陸相關稅法規定,由控股公司投資之子公司如符合法令規定,亦可享受二免三減半及地區性之租稅優惠。在租稅及管理上優點較多,管理上應能達到管理方便、財務調度容易,未來股票上市之可能性較高。缺點方面,因有資格限制,並非一般企業均能達到其資格。

問:與大陸當地企業合資成立之公司,於公司獲利後分配之股利
(1) 如以盈餘轉增資,是否可享受已繳企業所得稅40%退稅之優惠?退稅給合資公司或者台資方?如台資方在境外,此等退稅,匯出須再繳稅?(如匯出稅等)
(2) 如以合資公司轉投資另一新成立企業或者已成立之企業,是否亦可享受40%退稅規定?
(3) 如將獲利後分配之股利分給台資方,再由台資方投資另一新成立之企業或者已成立之企業,是否可享受40%退稅之規定?
答:有關某台商所詢利用分配股利再投資退稅問題,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及其實施細則第80條及81、82條規定。茲就所詢問題回答如下:
1. 以盈餘轉增資,屬於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可以享受已繳企業所得稅40%退稅之優惠。但經營期不少於5年。享受退稅限於外商投資企業(三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包括台資方)。台資方現在境外,不須匯出,可直接再投資。
2. 以合資公司(限於外國投資者,含台商,不含中資)轉投資另一新成立企業或已成立之企業,屬於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的,經投資者申請,稅捐機關批准,可退還再投資部份已繳納所得稅40%稅款。
3. 所獲股利分給台商方符合上項規定可享受40%退稅規定。
4. 如投資對象為出口企業(70%以上出口)或先進技術企業或海南經濟特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可享受「全部」還其再投資已納稅款。

問:本公司為出口型態之台商獨資企業。1993年底於福建漳州申請設立,並於1994年四月取得營業執照,於1995年八月建廠完成,九月份投產順利出口。由於大陸1994年以來執行新的增值稅制度,再加上執行後幾次的修改。對於增值稅的觀念已相當模糊,若用台灣增值稅觀點來看,大陸似乎已走了樣。近日內地方稅務主管機關準備向本公司課征增值稅,稅額計算相當不合理的是連出口部份也一併課征17%之稅額,事後再退9%(一季退一次),因此,不管公司有無利潤均須負擔銷售額8%的稅金。本公司懷疑這項制度的可行性?難道沒有台商抗議?
答:出口是零稅率,故地方不可對出口金額課增值稅,退稅率降低應是94年以後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及當地外貿公司或有出口權之工廠之進項稅額的退回,95年7月1日後17%之進項稅額只退14%,96年1月1日起再降為9%。

問:在不同的省、縣市設入兩個以上的分支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納稅」時,按法規,從甲機構出貨至乙機構銷售時,即被視為「視同銷售貨額」。既然是兩機構統一核算納稅,甲機構是否開發票給乙機構?原因及根據為何?
答:是。甲機構必須開立發票給乙機構。其法源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視同銷售貨物之行為。

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國大陸境內銷售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依據此法繳納增值稅。甲公司需在出貨至乙機構時開立發票給乙機構,是因為中國大陸政府要防止乙機構在銷售甲機構所提供之貨品時,逃漏增值稅,其發票為乙機構進貨之證明。如無此規定,如甲機構提供乙機構貨品銷售時不開立發票,又乙機構在銷售此貨品時又不開立發票,大陸稅捐機關無法證明乙機構銷貨,因為缺進口發票來證明乙機構有進貨。

問:請問與台商有關的稅法及種類?
答:大陸稅法共有24種稅目,與台商相關的稅有14種,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城市房地產稅、關稅、資源稅、屠宰稅、契稅及船舶噸稅,再加上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問:本公司在大陸辦理立項時,有申請以機器設備作為資本項目之一,試問係以"現金"到位再結匯購買機器,抑或直接以"機器"作價?兩者之優缺點為何?有那些考量因素應注意?又機器設備有全新的也有舊的....,大陸通關時是否有不同作業?(PS:本公司已取得機器設備免稅批文)
答:主要是以會計上機器是否作為股本來考量,若以現匯作股本,機器以現匯買也可以,如此可能不必付商檢費用。

問:最近稅務機關到本廠查廠,其言明為何沒有利潤?本人告之實際營運僅一年左右,何來利潤?且當時設廠時尚有兩免三減之優惠,不是很矛盾嗎?
答:若已誠實記帳,設立初期1、2年沒有利潤乃很正常,不必怕查稅。公司有兩免三減半,若有課稅所得,免稅期間立即開始,故稅務所當然希望貴公司於利潤不高之時馬上享受免稅,對大陸較有利。若營運4、5年後才開始免稅,那時可能課稅所得額已很高,對大陸國稅局較不利,故稅務所的態度並不妥當。貴公司仍然應該好好規劃,在利潤最高時可享受兩免三減,方為上策。

問:委託加工方式,自備原料運交香港送大陸加工,再運往香港出貨,若要適用營業稅零稅率,則發票如何開列?大陸加工廠需提供那些證明文件?若完全委由大陸工廠代料加工,再由香港出貨,要營業稅適用零稅率,則需提供那些證明文件?
答:委託加工方式,自備原料運交香港送大陸加工,再運往香港出貨。原料運送大陸進口時應繳增值稅17%,俟加工完成出口時再作進項稅額退稅。大陸加工廠需提供繳納進口原料增值稅憑證及出口報關單據。大陸工廠代料加工,大陸工廠須為1994年1月1日以後設立之外資企業,出口時其進項稅額才可准予抵扣。

問:在大陸之台商如有支付國外利息時要如何代扣?法律依據?代扣稅率?
答:依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支付外國企業之利息應予抵扣,代扣稅率為20%。另依個人所得稅法之規定,支付國外個人利息時,亦應代扣,代扣稅率亦為20%。以上之代扣稅率,如為與大陸訂有避免重複課稅協定之國家,其代扣稅率將依協定之規定降低,一般稅率在10~15%之間。

問:請問透過新加坡對大陸投資之前道稅抵扣情形?
答:根據新加坡與大陸之租稅協定,在大陸繳納的中央企業所得稅,在新加坡可扣抵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而且只有中央部份的企業所得稅才能扣抵,屬地方的企業所得稅不可以扣抵。另外,大陸如已享受免稅或減稅優惠,根據新加坡與大陸之租稅協定,可視為已繳納了全額的租稅,因此在新加坡抵減前道稅時可全額扣抵。

問:在深圳設有來料加工廠,另外在蘇州設有獨資企業(15%內銷),深圳廠的來往廠商要求開立增值稅發票,應如何合法化?
答:由深圳廠賣給大陸廠商,屬於內銷行為,依規定要開增值稅發票,但該深圳廠是來料加工廠,依規定不能從事內銷。除非經原審批機關核准,並向海關補繳關稅及增值稅。由於該來料加工廠未經核准,故無法開增值稅發票,建議申請內銷許可。在未申請到內銷許可之前,可先採取變通做法,即由有內銷權的蘇州獨資廠開增值稅發票給該廠商,所有送貨單、發票及做帳等對象作業都以蘇州廠為對象,但實際生產及出貨仍由深圳來料加工廠負責,台商事後可將蘇州的料送到深圳來料加工廠,以避免核銷時短缺物料。

問:原廠房用租的,若遷廠是否有稅賦的問題?
答:遷廠時須向原海關及轉入方海關申請遷廠之設備及原物料轉移之合同核銷,若未經核准則須補繳關稅及增值稅。其次,須考慮企業是否設廠滿十年,否則將被取消兩免三減半之優惠而須補繳企業所得稅。

問:台灣的企管顧問公司在大陸輔導或上課,停留不超過30天,開立台灣的NVOICE給大陸公司,由大陸公司支付人民幣現金,請問該企管顧問公司在台灣及大陸是否需繳稅?
答:首先看在大陸繳稅部份,若台灣企管顧問公司在大陸輔導或上課,係以個人名義為之,則屬個人勞動報酬所得,依大陸《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應在大陸課徵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若以台灣公司名義為之,則屬外國公司有來源於大陸境內的所得,依大陸《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應繳納20%的所得稅。其次,就台灣需繳稅部份來看,若以台灣開立 INVOICE,則屬台灣公司之所得,依台灣稅法規定應併入公司課徵企業所得稅。若係以個人名義開立收據,應併入個人所得稅課稅。當然稅務機關並不一定能掌握此所得的資料。

問:"來料加工"在大陸會計上須課那些稅目?其計稅方式為何?
答:外商投資企業(含來料加工)在大陸應課稅之稅目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印花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個人徵收個人所得稅等。

問:據傳聞,台商投資之機械設備進口,若於1996年12月31日前進口,仍享有免稅。問題是現有一廠商大陸設廠登記,正於大陸申請中,並須投資整批機器設備於大陸工廠。請問照此進度,此台商可能享有此免稅嗎?或會被課海關30%稅及17%增值稅?或會有其它稅金負擔?
答:據新華社於1995年12月28日公告規定於1996年4月1日前辦理審批通過並辦好免稅證明的外商,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含)設備可延至1997年12月31日,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設備可延至1996年12月31日進口免徵關稅及進口環節稅。現正審批文件的台商按規定不能享此優惠,但大陸每一地區海關施行略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建議您在投資地區的外經委(審批單位)及海關諮商查明實為上策。經查某一香港商務代理專業人員答覆如下:以目前台商進口設備到大陸,尚未發生有被課關稅情事,仍為屬實。

問:空運貨物到香港,再由H.K.轉入大陸分公司,請問轉運過程中會課那些稅?另外,若在大陸廠加工後再運回台灣繼續半成品再加工完成為完成品,是否可退稅呢?
答:過程中只有香港「申報海關」進出口共千分之一費用(Custom declaration);另在台灣進口再出口,可退已繳關稅,也可退回已繳之營業稅。

問:出口機械設備、電鍍原料過往大陸與當地台商合資成立企業計新台幣13,000,000元,全年營業額因此超過3,000,000元
1. 要如何入帳?
2. 會不會被查帳?
3. 已交營業稅可否退回?
4. 將來台灣若關廠,帳務如何處理?

答:1. 應儘速向投審會報備,出口至大陸之機械原料列為「長期投資入帳」
2. 全年未超過新台幣40,000,000元營業額可採取按6%利潤率交稅或按實申報者帳證齊備則毋庸擔心查帳,可找會計師輔導。
3. 出口設備原料,按營業稅法規定可適用零稅率,可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十一條之規定申退進項稅額。
4. 將來台灣若結束營業清算公司,則由繼受之法人或個人成為大陸合資企業新股東。

問:委外加工方式,並以本公司名義出口至買方,是否需要在香港設立分公司,需提供那些憑證始符合適用零稅率?
答:台灣出口委託大陸加工後逕運國外客戶,不一定需在香港成立分公司,根據台灣財政部的解釋令可適用零稅率的,只不過其應檢具的資料,一般都難以取具完整,或無法逐筆核對,致在申報營業稅及營所稅時往往被依較不利的方法核稅,對企業相當不利。

問:本廠之設備儀器需移往大陸配合生產時,是否以出售方式給對方,價格如何認列?
答:設備移至大陸,在台灣應做出售處理,價格上可參考帳面價值或市價,如價格高於帳面價格,將有課稅問題。

問:台商在大陸從事當地採購進行間接外銷,交易使用人民幣,請問如何解決轉廠核銷問題?
答:若係來料加工廠商,建議採境外交易,即由第三地區下訂單,在台灣或香港收款,並依規定在大陸設立外匯帳戶繳工繳費。若係獨資企業,最好要求對方協助辦理合同轉廠,如此即可克服核銷的問題,若對於無法配合本廠進行核銷,建議更換廠商或要求該廠商支付所需的額外稅費。若一定要在大陸交易,則依規定必須使用人民幣在境內結算,否則將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此外,依稅法規定對於必須開立增值稅發票,至於是否可以辦理出口退稅就比較困難了。

問:香港控股公司欲移轉大陸獨資和合資子公司(有限公司)之股份於新設BVI控股公司,請問:
1. 大陸是否須課證券交易稅?稅率多少?
2. 證券交易所是否課稅,且稅率為20%?其課稅基準是股權淨值與面額之差或移轉價格與面額之差?
3. 若1.所述未有證交稅之課徵,是否仍有印花稅-產權移轉書據按所載金額千分之五課稅之考量?
4. 另"股權移轉書據"依書立時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按千分之三稅率繳納印花稅之適用範圍?
答:1. 大陸目前未課證券交易稅,買賣雙方須繳印花稅各千分之三。
2. 大陸目前暫緩實施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將來恢復課徵之稅率為20%,其課稅基準為移轉價格與買入成本之差。
3. 將來實施證券交易稅時,將取消印花稅。
4. 股權移轉書據依書立時證券交易當日實際成交價格按千分之三稅率繳納印花稅之適用範圍,買賣雙方均須各付千分之三稅率。

問:請問購置固定資產之增值稅可不可扣抵?
答:按大陸「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購置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問:轉廠進口未取得憑證的話,有何後果?
答:按大陸「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章規定,可能有法律責任,且會被罰款,如果造成漏稅(大陸叫偷稅),情節嚴重者,尚有刑責。

問:大陸所謂的「兩免三減半」其意義為何?又台商可以選擇兩免三減半的開始期間嗎?
答:按大陸「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合乎減免規定之企業,可自開始獲利年度起,連續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其後三年減半課徵企業所得稅。另外,台商如果成立未滿半年,立即有課稅所得,則可申請第一年繳稅,第二年起開始二免三減半;如果成立超過半年,立即有課稅所得,則可申請第一年繳稅,第二年起開始二免三減半;再者如果一直都在虧損,則於賺錢後,可先扣除虧損(五年有效),若還有課稅所得,則開始起算二免三減半。

問:在大陸投資食品業,由於大陸客戶常有不要發票之要求,請問如何處理兩套帳問題?
答:在大陸如有內銷業務,目前在稅務上最大的問題是增值稅問題。大陸企業在購買貨物時,由於增值稅高達17%,常有不要發票的要求,使得台商亦必須漏開增值稅發票,所收到的款項亦不能入公司帳戶,這也造成兩套帳的結果。大陸的外帳必須根據大陸的合法資料來入帳,未開立發票的部份只能入在內帳,為防止內帳資料被稅務機關查獲,其帳務處理可在台灣處理,相關憑證亦應保存妥當,或隨時加以銷毀。

問:由到位的現匯資金中,欲匯錢購買進口的舊機器,機器的價格是否根據進口的 INVOICE?需不需要提出進口地之廠商的銷貨發票?
答:進口機器之合法憑證根據進口的 INVOICE可行,如能再取得進口地之廠商的銷貨發票(限台灣)當然更好。

問:為了節省機器的進口關稅,因此先找96年12月底以前核准設立的公司來嫁接,並以嫁接公司的名義進口機器並匯入資金,以後再將公司變更為新的公司。請問嫁接的公司是否要開出機器的發票給新公司,公司變名時需要何種手續?負擔何種稅負?會計上如何處理?
答:如以嫁接公司名義變更為新的公司,將原嫁接公司註銷,重新設立新公司時,原嫁接公司需要開出機器的發票給新公司。如只是股東變更,公司更名,原嫁接公司並未註銷消滅,不必重新開出機器的發票。會計上之處理視變更之方式而定(處理方式與台灣相同)。

問:大陸上發票的買受人可以為個人嗎?
答:大陸上發票的買受人可以為個人,依法開立之普通發票,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問:三資企業之辦事處依規定不得有銷售之行為。可否使用三資企業母公司之發票銷售?如果以在當地外稅處或國稅處繳稅開發票給客戶,是否可行?
答:三資企業之辦事處,若已有三資企業在大陸註冊成立,則不發生不得從事營業活動的問題。但若屬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則依「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是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所代表機構……」,又按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並處以人民幣兩萬元以下罰款。」因是,依規定不得有銷售行為,即使用三資企業母公司的發票銷售,似亦違法。可否在當地外稅處或國稅處繳稅開發票給客戶,因屬執行問題,若次數不多,與稅務機構商量,依「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似乎可行。

問:大陸個體戶承包台商伙食,如何要求其開發票?
答:根據大陸《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該個體戶承包伙食費屬於飲食業,必須依規定前往稅務所申請營業發票,並依5%的稅率繳納稅款,如此,台商才可取得合法憑證入帳,台商亦可依法支付款項給該個體戶的個人所得,但該個體戶必須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對該個體戶而言負擔較重。該個體戶向稅務所申購發票時,稅務所會要求該個體戶繳交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

問:本公司從事紡織業,以下腳向當地供應商換取原料,但未開發票以致無法報帳,是否可以"應付伙食費"沖銷?
答:該紡織公司生產所剩之下腳若屬減免稅進口之原物料,必須賣給海關核准指定廢料收購公司,並取得發票始可核銷。若該下腳並非減免稅進口之原物料,則以下腳與內地供應商換料,基本上只要在帳上記載料名之變更即可,記載之金額以下腳之金額為準。至於未開立發票並不影響,因此這筆金額最終會反映在生產成品的減少上,亦即有損耗出現。若以應付伙食費沖銷,將使問題變得更複雜。

問:在大陸經營大理石工廠,依規定要開發票,該如何辦理及應注意事項為何?
答:台商在大陸經營大理石工廠,首需向當地政府申請公司登記,取得營業許可後,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稅務登記,取得增值稅發票,營業時按規定繳納17%的增值稅,因此貴公司於購入大理石石材原料時,應同時取得進貨發票,以便利於進銷扣抵。另外大理石工廠的成本除了原料進貨成本外,有關工人工資、社會保險費、福利費以及其他雜項費用,台商要特別注意。

問:大陸工廠可否聘台灣會計師?
答:大陸工廠可聘請台灣會計師協助會計制度建立或會計諮詢,但不論台灣會計師是否取得大陸註冊會計師資格,還不能在大陸執業。有關會計簽證工作仍須聘請大陸當地註冊會計師為之。

問:以法人名義或個人名義到大陸投資,在財務及會計處理方面有何不同?
答:以公司名義到大陸投資,須事先經董事會同意,並經股東會同意,才能完成法定程序;以個人名義赴大陸投資則不需要。就財務會計處理方面,以公司名義到大陸投資,將來投資損益,都要列入公司財務報表,若以個人名義赴大陸投資則不需要。就稅法規定,以公司名義赴大陸投資,其投資利益要併入公司所得納稅;若以個人名義投資,將來只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可。

問:在大陸成立辦事處如只是辦事處,也正向大陸報備,但沒有直接營業,大陸需繳任何的稅嗎?
答:一般而言,如果設立辦事處只為「總公司及特定集團公司」提供之服務為「了解市場情況、提供商情資料,以及其他業務聯絡、諮詢、服務活動」,且未取得「營業收入或服務收入」,則不必繳稅。又,如果辦事處在「中國境外」從事「代理業務」(係指進行代理推銷商品的業務)」而取得服務收入,也不必繳稅(重點是在「中國境外」服務)。

問:根據報載:「自1998年起,大陸對外商生產之產品,如銷售至保稅區者,會徵收增值稅」,請問如何計算?再者,本公司目前為來料加工,如改為獨資,不論外銷或內銷,是否皆需繳納增值稅呢?
答:台商產品進入保稅區視為出口,而出口增值稅為零稅率,可辦理進項稅額退稅,只是必須於實際離開大陸港口才可退稅,故應是退稅而非徵稅。再者,貴公司現為來料加工形態,依規定不能內銷,必需改為獨資後才可內銷。成品內銷是要繳納增值稅的,另外使用進口原料則須繳納關稅與增值稅;外銷時增值稅率為零。

問:若以來料加工方式,則其有關帳務方面是僅每個月發工資須扣繳申報外,其他皆無?年終之營所稅要報否?再者,若獨資方式,那有關帳務之處理是否與台灣相同?例如:扣繳員工所得稅、報營業稅(如增值稅)、年終申報營所稅(稅率33%是否內、外銷一樣)?
答:年終營業所得稅仍須申報,而來料加工收入應予列帳,並開立發票。在大陸無論以獨資、合資或合作經營形態,應依「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處理帳務,與台灣不同。至於扣繳員工所得稅、報增值稅、年終申報營所稅等稅務事宜應依「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大陸法律來辦理,應與台灣不相一致。

問:派駐大陸台商幹部如何避免個人所得稅被重覆課稅?
答:基本上,派駐大陸台商幹部的個人所得稅並不會有重覆課稅的問題。若是台商已向投審會報備核可者,則台商派赴大陸幹部的個人所得稅可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合併申報個人所得稅,並可將其已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自台灣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數額不得超過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一般企業若考慮到台商幹部的個人所得稅問題,為了避免加重其稅賦,可考慮分三個地方發放薪資。即一部份在大陸發放,但考慮大陸個人所得稅較台灣重,且為了符合大陸稅務機關的最低要求,一般經理人在大陸報薪資約6,000~10,000元,一部份在台灣母公司發放,另一部份以第三地公司名義發放,如此可使台籍幹部所負擔的個人所得稅達到較低的標準。

:出貨銷售於大陸××公司之應收帳款,因××公司發生不可抗力火災情事以致不能收回,也不可能收回的應收款項:
1. 如何申報國內呆帳損失?
2. 可否有相關解釋法令明文規定?

答: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准則第94條第5款「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1)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2)債權中有愈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問:投資大陸盈餘自第三地匯回時應如何入帳?
答:大陸子公司盈餘自第三地匯回時,應換具銀行匯單以投資收入入帳,不因第三地之匯款而需另立會計科目。

問:台商到大陸投資後,以何種方式能將資金匯回或帶回台灣?
答:若以正式資金匯入,是股本匯入或出口外匯收入,前者是以銀行對帳單及進帳單給註冊會計師開具驗資報告,後者則是針對外匯局發給出口核銷單作為核銷用。若正式資金匯出,則主要是利潤匯出或進口貨物之外匯匯出。前者須年度報完稅才可匯出,除非專案申請,後者只要有進口報關單即可匯出。不論匯入或匯出,若均是外匯自然沒問題,但若涉及外匯與人民幣的匯兌,則需透過外匯調劑市場,若外匯供應足夠,則利潤及進口貨物所須外匯,自然可以內銷取得之人民幣匯兌為外幣,否則在無法取得外匯之情況下,許多台商以地下管道匯出資金,其自然存在違法的風險。

問:企業獲利後如何匯出利潤?
答:企業獲利後,年度結算申報後,如有利潤,經提撥三年後,股東會可決議分配股利,外方投資者在提供(1)董事會決議錄(2)完稅證明(3)驗資證明(4)會計師查帳報告,後可從企業的外匯帳戶中匯出外匯分配股利。

問:台灣押匯後付大陸工廠或出口商的佣金,是透過台灣的銀行轉香港銀行直接匯過去,不知是否仍為違法呢?
答:在兩岸不直接通匯的情況下,即使是佣金的匯款,以問題所提的方式仍是違法的,不過目前大家好像都是這樣操作的。

問:本公司近期在大連租廠經營(生產)食品加工業,在機器進口稅方面,由大連稅務局及海關得知除關稅外另有一增值稅需要課,而且稅率為17%,請問此稅為何種稅?意義為何?
答:大陸的增值稅相當於我國營業加值稅。也就是就其貨物或勞務的增值部分徵稅的一種稅種。茲摘錄大陸的「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條文如下:
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2. 增值稅稅率:
(一)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百分之十七。
(二)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百分之十三: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誌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 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增值稅是對所有工業產品普遍徵收的稅種,因是,並非是地區性的特別稅,屬中央稅。依「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是進口機器時,所繳納的增值稅,應作為固定資產取得成本的一部份。
(四) 小規模營業人稅率為6%。
    以大陸增值稅條例來看,進銷項可抵,但目前大陸稅收因進不得退稅。

問:在大陸投資企業全部內銷,每月或每年應繳何種稅呢?
答:台商投資大陸企業,全部內銷,應繳的稅種如下:
(1)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 企業應按季預繳所得稅。
(3)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是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並
(4)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五日、十日或者一個月(營業稅暫訂條例13條)

問:在大陸申請出口退稅相當困難,應如何辦理才對?
答:目前在大陸申請退稅相當困難,一般而言困難度很高且很細,在1994年1月1日前的是一套,但1994年1月1日以後的又是一套。希望每個台商廠自己設有合格的辦稅員,應可減少不少的問題。

問:台商投資大陸生產偵測器,產品全部外銷,應繳納那些稅捐?
答:外商投資企業在大陸主要稅目為企業所得稅、增值稅、關稅等。如果產品全部外銷,其稅目可簡化到只有企業所得稅一種。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從事生產性,且經營期間超過10年,則可享受二免三減半的租稅優惠,即從開始獲利年度起二年免稅,三年減半課稅。

問:在大陸成立麵包店有那些稅的負擔呢?
答:在大陸成立麵包店的負稅主要有:
(1) 增值稅,稅率為17%
(2) 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
(3) 房產稅:租金收入的12%
(4) 城市維護建設稅:增值稅的1~7%
(5) 教育費附加=增值稅的2%

問:大陸投資其稅基如何計算?
答:大陸稅基的計算依製造業、商業及服務業而有不同的稅基計算公式,茲分述如下:
一、製造業的稅基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產品銷售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二、商業的稅基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銷售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三、服務業的稅基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業務收入淨額+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一般外資企業均享有「兩免三減半」之優惠,至於企業所得稅依「投資項目」、「投資地區」而不同,一般常見的有33%、24%、15%、12%、7.5%以及前二年免稅,後三年減半徵收的。

問:於大陸投資時,需如何作會計分錄?
答:如以企業<公司>名義投資大陸,其會計分錄如下:
D:長期投資
C:銀行存款(或應收帳款)原物料或模具出口至香港時,會計分錄如下:
D:應收帳款
C:銷貨收入

問:投資大陸之匯款需索取何種憑證?
答:台商到大陸投資匯款,應取得大陸銀行之收款通知,以便驗資時證明。如果是台灣要用的話,只要匯出水單即可。

問:台商與大陸之間的L/C如何處理?是否須透過第三國開狀呢?或有其他方式?
答:目前我國金融政策規定,台灣與大陸不能有直接貿易往來,因此大陸來的L/C,台灣的銀行將無法通知與押匯,必須透過第三國開狀才可以。

問:在大陸設立之合資企業轉讓股權是否須課稅?價款匯回台灣是否須課稅?
答:依據大陸《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轉讓其在大陸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取得超過其出資額的部分,應依照全額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並由支付人繳納預提所得稅。若台商是以香港註冊公司名義到大陸投資,則根據香港稅法的規定,企業在境外的所得不必課稅。因此,台商將合資企業轉讓股權的所得匯至香港的公司,就沒有課稅的問題。若是匯回台灣公司,則依我國所得稅法第3條的規定,須併入公司所得稅繳納。

問:由於有親戚在大陸來信表示,歡迎本人回大陸定居,並可幫忙介紹到當地(湖南)政府公職單位上班,故請問如果台灣人士到大陸政府單位工作,每月薪資所得如何扣稅?如果每月所得未達人民幣4000元,是否可免繳稅?
答:1. 有關大陸地區個人薪資扣稅標準,有金額上之下限
,即每月人民幣800元為下限,超過即要繳稅,至於港澳台人士則是人民幣4000元。
2. 如果到大陸定居,並在大陸政府單位任職,如薪資(每月)未達4000元是否要扣稅問題:
(1) 至大陸政府公職單位工作,依目前兩岸關係情況,以台灣地區台胞之身份,似乎不大可能,據瞭解,只有一種情況可以到大陸政府單位上班,就是取得大陸身份,也就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目前兩岸關係下,台灣地區人民若進入大陸定居,並取得大陸身份證,入籍大陸,則似乎台灣地區人民之身份將不太可能再保有,亦即已成為大陸人士(如前華航機長王錫爵駕機飛往大陸後,任大陸某省民航局副局長一例)
(2) 如以大陸人士身份,當然有可能進入大陸政府單位任職,那到時薪資所得稅扣繳標準就要依大陸人士之標準辦理,也就是人民幣800元,而不再是4,000元,因此,易先生所問之問題也就不存在了。

問:我公司在廣州番禺市設有公司及工廠已有五年之久,目前當地稅務局限定要我公司住廠的二位高階主管亦要把台灣的所得收入申報出來,限定日期以前為報期限,請問該報否?且應報多或少報?而申報後,對我台灣方面的保障權益(如健保、勞保等又會如何?)我番禺是獨資廠。
答:台籍人士在大陸因任職、受雇、履約而在大陸提供個人勞務所獲得的收入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將視在大陸的居住天數來判斷其在境內支付或境外支付的所得是否應在大陸報稅。

如果一個納稅年度在大陸居住超過一年,則在台灣由境外雇主支付的薪水亦須在大陸繳稅,因此貴公司常駐大陸的台籍幹部必須把台灣的薪水納入申報,這是大陸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在申報上,依規定應把台灣支付的部份,全部納入申報,但由於台灣資料大陸不易取得,因此可視情況酌量申報,一般而言,只要每月申報超過US$2,000應可過關。

問:台商幹部在大陸的個人所得稅如何處理呢?再者這些台籍幹部在大陸依法繳納所得稅以後,其所繳交之稅款可用以抵減在台灣之所得稅嗎?如何處理?
答:大陸對於非居住者之個人課稅規定,簡要彙總如下:
(1) 居住不到九十天,所得來源於大陸,且由大陸境內機關負擔者,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 居住不到九十天,所得來源於大陸,由大陸境外機構負擔者,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
(3) 居住超過九十天,但是不到一年,所得來源於大陸,不論大陸境內或境外機構負擔者,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4) 居住超過一年,但不到五年,不論所得來源於大陸境內或境外,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可以只就大陸境內機構,公司負擔的部份繳納;
(5) 居住超過五年,從第六年起,全部個人所得都要在大陸繳納;
(6) 在大陸長期工作人員,指在大陸公司行號登記有案的董監事、長駐代表等,必須將在大陸境內外的所有所得加總,按照在大陸工作天數繳納個人所得稅。以上是有關大陸所得稅法令對於非居住者之個人課稅規定。而個人所得之減除費用為每月收入額減去 800元人民幣,但台商可依大陸個人所得稅實施細則第28條規定再減3,200元,亦即台商幹部在大陸所取得的所得,每月可減除4,000元後再依稅率標準課稅。

台商之薪資於大陸繳稅後,其所繳之稅款可用以抵減在台灣之薪資所得稅。但大陸支領之薪資所得應併入台灣之薪資所得合併申報,應可抵減之稅負,以併計大陸薪資所得所增加之規定為限。如在大陸居住九十日以上在台支領之薪資所得亦應併入大陸薪資所得在大陸合併申報。另已繳之稅款應取得大陸繳稅憑證,並經當地法院公證始能被台灣國稅局接受。

問:有關個人所得稅,在大陸因為短報所得需追繳及解決因應方案。
答:根據現行大陸所得稅稅法,如短報個人所得稅,稅務單位有權無限期稽徵。罰則之分析如下:
1. 如納稅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申報,由稅務機關下令補辦申報時,可處$2,000以下人民幣,逾期不補辦的,將罰$2,000以上,$10,000元以下人民幣之罰款。
2. 如納稅義務人短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額,則為偷稅。偷稅之罰則如下:
(a) 如偷稅額佔應納稅額之10%以下且偷稅額小於$10,000人民幣時,由稅務機關追繳偷稅款外,處偷稅數額5倍以下的罰款。
(b) 如偷稅額佔應納稅額之10%以上,且偷稅額在10,000元人民幣時,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偷稅款外,依懲治偷稅法令規定,處3年以下有限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額5倍以下罰金。
(c) 偷稅額佔應納稅額之30%以上,並且偷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額5倍以下的罰金。
3.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稅款時,罰則如下:
(a) 數額在$10,000以下,處欠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
(b) 數額在$10,000以上,不滿100,000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欠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金。
(c) 數額在100,00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金。關於自動補繳個人短報之大陸所得稅,大陸目前尚無從寬處理之明文規定。但如自動補申報及補繳短報之稅款,罰金應可再與大陸稅務機關商議,有議價空間。

問:大陸員工的所得稅如何辦理?
答:1. 依大陸個人所得稅法之規定,受僱人薪資所得每月在人民幣800元以上者要扣稅,並按月辦理扣繳。
2. 目前大陸沿海地區甚多企業受僱人薪資已超過人民幣800元,通常企業的作法一般有二種方式處理:
(1) 如實申報,照數扣繳,年終時該受僱人如數辦理薪資所得申報。
(2) 每月薪資只列報人民幣800元,則不必辦扣繳,超過之所得則以其他名目給付,如租房津貼、伙食津貼、或交通津貼、甚至配發實物,也有的以加班津貼,或差旅費名義支付給員工,如此員工則不用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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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甘地與托爾斯泰

來源:紅袖添香 作者:柳樹下的童年

 http://www.xinmojia.com/view.php?tid=743&cid=27

 

當年,美伊戰爭爆發,雖屬意料中事,還是讓我頗感震驚。就像人們明知自己早晚會死卻仍然忌諱言死一樣,我是從不願意逼迫自己相信這個世界上還有戰爭的。這場戰爭使我想起了三個人物,就是題目中那三位,他們都曾經在行動和理論上反對過戰爭。
 
墨子反對的是侵略性的戰爭,是他所謂“強淩弱,眾暴寡”的戰爭,但他並不反對抵抗侵略、保衛和平的戰爭。墨子也曾憑藉自己的智慧阻止了多次戰爭,如《公輸篇》中記載的止楚攻宋的事蹟及《魯問篇》中止齊伐魯、止魯攻鄭的事蹟,都是值得在歷史上大書而特書的。但不知為什麼,人們對墨子總是缺乏應有的尊敬與感戴。他在世的時候,就屢屢碰壁,死後一千年,也只有一個韓愈與之遙相呼應而已,難道果如魯迅所說,偉人只是群眾唾沫的替代品麼?
 
不同于墨子,甘地與托爾斯泰反對一切形式的戰爭。在《復活》的最後,托爾斯泰借聶赫留朵夫的思考為自己找到五條生活準則,其中就有這樣兩條:“愛敵人。勿反抗。”清末民初中國有名的狂生辜鴻銘也曾與托氏有過書信來往,在信中托爾斯泰對中國的傳統文化讚不絕口,但當言及帝國主義對中國的侵略時,托氏則認為,中國人應該保持一貫的忍耐性格,放棄暴力抵抗,這樣才會取得最終的勝利。我相信,作為一個國際性的大文豪,托爾斯泰決非站在沙俄立場上來勸止中國的抵抗,這只是他個人的一點見解而已,人既不能贊同其觀點,彼亦不肯犧牲自己的主見以阿附之。

受託爾斯泰影響,甘地也是一個堅決的非暴力主義者,為了抗議英國人的殖民統治及種族歧視,他曾經十六次絕食,好幾次險些餓死。甘地說:“我們只受打,不還拳,我們用自己的痛苦使他們覺察到自己的不義,這樣我們免不了要吃苦,一切鬥爭都是要吃苦的!自己受苦意味著對人的信任和希望,意味著對人性中某種善端的尊重。這也是一條自我懺悔,自我純潔之路。

最後,如果你是正確的,你就會在經受重重痛苦之後取得勝利,如果你錯了,那麼受打擊的只是你個人而已。”不管怎麼說,甘地勝利了,英國人放棄了對印度的殖民統治,五萬五千士兵都鎮壓不住的宗教衝突也被這個手無寸鐵的乾癟老頭平息下去。甘地是偉大的,“後代的人將很難相信,我們的地球上曾經生活過這樣一位人物。”愛因斯坦如此稱讚他說。
 
曾有那麼一段時期,我沉浸在不抵抗主義的美夢裡面,以為籍此便可建立起人間的天國,就譬如搔癢吧,通常情況下,都是越搔越癢,終至搔出血來,但如果不去管它,自己忍耐一會兒,也就沒事了。可是到了後來,越來越多的例子向我證明,一味地不抵抗太過理想化,縱然理論上正確,也終究無法適應這個現實的世界,對於眼下的戰爭,我們只有從暴力中謀求和平,別無它策。
 
新湯瑪斯主義的領袖人物馬利坦在構建自己的社會理想時提出過“以神為中心的人道主義”的概念,指在對神的崇拜中使人格完滿、實現對他人的愛的一種新人道主義。這種人道主義使“神聖的事務”與“人類的事務”一同進行,它尊重世俗事務、關心塵世幸福。我想,在很大程度上,墨、甘、托三人的思想都與此概念有所契合。

人道主義不用多說,這裡只談“神聖的事務”

墨子是主張“明鬼”的,他認為人的行為應該更多地體現“天志”,才合乎大道;甘地常常一整天不說話,用以表示對神的尊敬;至於托爾斯泰,他的宗教思想也可以從《復活》最後那五條生活準則中看出——“對上帝要虔誠”。
 
其實,他們這種尊神的主張都有其社會根基。墨子那個時代,許多知識份子已不大相信鬼神,如孔子便主張“近鬼神而遠之”,老子的無鬼思想就更不用說了。墨子有見於先民對鬼神信仰的衰落,乃極力倡言“明鬼”。甘地站在維護印度傳統文化、經濟與思想的角度上,也篤信宗教,這與其抵制英貨的主張是相通的。托爾斯泰的尊神則是因為他看到了西方資本主義社會以個人為中心的錯誤價值取向,為防當時尚不完全資本主義化的俄國也發展至此,才大力主張把個人價值同化於對神的崇拜中,以達到個人與社會的統一。
 
從根本上講,他們的這種主張都是具有復古傾向的,不合乎歷史發展規律,但我們也不能因此就斷定其為錯誤思想,畢竟凡事沒有一定的標準,何妨言論自由呢?而且我至今尚在懷疑,人類到底是在進化還是退化。
 
此外,在生活上,他們三人也頗有相同之處。感覺中,他們似乎都是一副苦行僧的樣子。墨子摩頂放踵以利天下,不治私產,其自苦程度是不難想見的。甘地出門坐三等車廂,住貧民窟,戴鐵框眼鏡,身上也只披一件自己紡織的土布而已。據雲他自南非回印度時,就已打算拋棄一切個人財產,而印度獨立那天,這位最大的功臣卻于紡紗之後,靜靜躺在加爾各答貧民窟的芭蕉葉涼席上睡著了,旁邊放著他的假牙、木底鞋、鐵框眼鏡和一本《薄伽梵歌》。

印度獨立不久,正趕上甘地的七十八歲生日,政府專門為他錄製了廣播節目,他仍然拒絕收聽,他獨自坐在家裡搖著紡車,聽紡車搖動時發出的吱吱嘎嘎的聲音,他說:“這是人世間微弱而淒慘的哀怨聲。”托爾斯泰出身貴族,也曾有過一段聲色犬馬的生活,但隨著年紀和閱歷的增長,他逐漸厭棄了這種生活,他開始夢想做一名農民,並付諸行動。可無論怎樣努力,人們還是把他當作貴族老爺來對待,尊敬他,懼怕他,對此,他漸漸感到無法忍受,於是在八十二歲那年,他留給妻子一封信,就離家出走了,並死在了半途中。
 
墨子我不清楚,甘地和托爾斯泰都是素食主義者,這也是他們自苦的方式之一。有趣的是,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中國所謂的養生之道,故托翁年逾八十,仍能縱馬揚鞭,若非出走染病,他不會死於八十二歲。甘地活了七十九歲,雖曾多次絕食,仍然十分健康,若無謀殺事件,他也不會就此死去的。
 
還有一個相同的地方,就是他們都不重視文學。《墨子》是先秦諸子中唯一不具備文學色彩的一部書籍,甘地的自傳也同樣質樸無華,托爾斯泰雖是舉世無雙的大文學家,但從他談《戰爭與和平》時那句“《戰爭與和平》只是作者想藉以表達和能夠在其中表達他所要表達內容的那種形式”即可看出,文學對他來說,只是一種思想的載體而已,並不佔據重要的位置。刻鏤文章之色,誰雲不美?雖心知其美也,仍以思想為重,這就是他們三位的偉大之處。
 
的確,墨子、甘地、托爾斯泰是偉大的,中國、印度、俄羅斯也是偉大的。甘地被印度人尊為“聖雄”,其地位之高,不僅空前,恐怕也要絕後。托爾斯泰這個名字在俄羅斯人心目中簡直高於一切。獨獨墨子,一直以來都被正統人士視作離經叛道之徒,不予認可。至近代雖略有改觀,其聲名比之孔孟老莊仍是不可同日而語,這對於中國人來說,未嘗不是一種大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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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的管理智慧
黎紅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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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先秦時代的諸子百家中,墨家是當時影響很大的一個學派。墨家的創始人是墨子。墨子的管理思想包括“十論”:尚賢、尚同、節葬、節用、非樂、非命、尊天、事鬼、兼愛和非攻。這是一個比較全面和系統的管理理論體系。
 
  兼愛相利的管理倫理
 
墨子提出“兼相愛,交相利”的思想,這是墨家學派區別于先秦諸子百家最突出的理論標誌。墨子對該思想的論述,涉及了“兼愛為本”的倫理基礎、“兼以易別”的行為選擇,以及“愛人若己”的利益相關原則等管理倫理問題。
 
  兼愛為本的倫理基礎
 
墨子所說的“兼愛”,就是不分彼此、不分親疏、不分遠近的普遍的愛,與儒家的“仁愛”相比較,有著重大的區別。
 
第一,儒家所說的“仁”,以“親親”為基礎,是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自然親情的推演。而墨子主張的兼愛則是一種無差等的普遍的愛,超越了血緣、地域的差別。
 
第二,儒家所說的“仁者愛人”,側重于仁者的“克己”,強調自我的道德修養,並不關注別人的回報,重在倫理學上的義務。墨子所說的“兼愛”,則落實到“交相利”之上,如果做到了“兼相愛”,人人都能夠從中得到回報,獲取利益。這體現著鮮明的功利觀。
 
第三,儒家所說的“仁愛”,是人的真性情的流露,完全是出自人的內在本性。而墨子認為,他所說的“兼愛”是出於天的意志,即“天志”。在墨子看來,公正、公平是天的本質,天的運行,廣大而沒有私心,上天會根據人們是否做到了“兼愛”而進行賞罰,這就使人們的“兼愛”行為帶上了某種外在的約束與規範。
 
  兼以易別的行為選擇
 
在墨子看來,人類相互不友愛的原因在於每個人都為自己打算,而不為他人著想,相互猜疑、對抗、爭奪,墨子把這種狀況稱之為“別”。他的解決方法就是用“兼相愛”來取代“交相別”,對待他人好像對待自己一樣。
 
墨子比較了“兼者”和“別者”的行為方式及其效果,說明“兼相愛”與“交相別”對人際交往和管理活動的影響。
 
假設有兩位君主,其中的一位貫徹“別”的主張,另一位貫徹“兼”的主張,於是這位“別君”會說:“我哪能把我統治下的萬民百姓的身體,看成是自己的身體呢?這太不合情理了:人生在世沒有多少時間,我個人享受還不夠呢!”因此返身觀察他治下的百姓:有挨餓的他不饋贈食物,有受凍的他不惠贈衣裳,有生病的他不幫助護理,有死亡的他不及時埋葬。而“兼君”則說:“我聽說賢明的君主治理天下,一定要先為眾多百姓著想,然後再考慮自身。”因此返身觀察他治下的眾多百姓,其生活安寧踏實。
 
那麼請問:如果遭受瘟疫饑荒,老百姓會選擇投奔哪一位君主呢?顯然只會是投奔後者而不是前者。
 
墨家所提倡的這種“將身比身”、“將心比心”的兼愛思想,歷代統治者確實難以完全做到,但只要有這份“心”,就可以收到“得民心者得天下”的良好效果。
 
  “愛人若己”的利益相關原則
 
在墨子看來,人們總是愛自己的,但如果只知道愛自己而不知道愛別人,甚至害人以自利,會導致最終無法獲得自己的利益。反過來,如果真正從愛己、利己的動機來考慮問題和待人處事,恰恰就應該關愛別人,充分地考慮到別人的利益,做到“愛人若己”,這樣才能夠達成共用其利的結果。
 
墨子所主張的兼愛學說,往往會引起人們的誤解,認為就是鼓吹“愛人”而不“愛己”。對此,後期墨家專門做出解釋,即愛護他人也不排除愛護自己。當然,墨家的基本立場還是突出愛的奉獻。在他們看來,聖人愛己的目的也是為了愛人,實行仁義的事業。
 
日本企業家吉田忠雄提出一個“利潤三分法”。他說:“我一貫主張多辦益善,利潤不可獨吞。我們將利潤分成三部分:三分之一是品質較好的產品以低廉的價格交給消費者大眾,三分之一交給銷售我們產品的經銷商及代理商,三分之一用在自己的工廠。”吉田把自己的做法稱之為“善的迴圈”。他說:“如果我們散播善的種子,予人以善,那麼,善還會迴圈歸給我們。善在我們之間不停地迴圈運轉,使大家都得到善的實惠。”
 
  尚同尚賢的組織原則
 
墨子在組織管理方面的重要貢獻是提出了“一同天下之義”的認識,要求整個組織統一服從於管理者的思想和意志。為保證這一“天下之義”的正確及其在組織內部的共用,墨子同時提出了尚賢使能的人事原則和上下通情的溝通原則。
 
  尚同一義的共有價值觀
 
墨子首先指出“上下不同義”的弊病,這種無組織無共識的狀況所造成的弊端很多。針對這個弊病,墨子主張選擇天下有才能、有德行、又聰明、口才又好的人,充當“天子”,讓他去做統一天下各種意見的工作。而天下如此之大,光靠“天子”一個人是無法統一天下人的意見的,因此還要選擇優秀人才,把他們分別安排在“三公”、“國君”、“卿大夫”、“鄉長”、“裡長”的位置上,讓他們也參與管理天下、統一天下各種意見的工作,這樣就可以達到“尚同一義”的目的了。
 
墨子所謂“尚同一義”,用現代管理的語言來說,就是形成組織的共有價值觀。一個組織的共有價值觀,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首先,共有價值觀表明組織成員在思想上達到了某種共識,這就產生了組織整合的效應,會形成組織成員對於組織的認同感,有助於增強組織系統的凝聚力和穩定性。
 
其次,只有建立共有價值觀,管理者才能夠做出正確的決策,組織成員也才能夠據此判斷事物的善惡、決定自己的態度和行為,從而對組織成員發揮激勵和行為塑造的作用。
 
最後,共有價值觀可以對組織成員的力量起到彙聚和整合效應,有助於發揮組織的潛在能量。這種團隊的協調和統一,對於維繫組織的持續存在和自我複製,也是必不可少的組織機制。
 
  尚賢使能的人事原則
 
如上所述,墨子把統一天下意見的工作,寄希望于從“天子”到“三公”、“國君”、“卿大夫”、“鄉長”、“裡長”等各級社會管理組織的領導者,而這些領導者的才能、德行、聰明、口才是否稱職,就成為組織共有價值觀能否確立的關鍵。為此,墨子提出“尚賢使能”的明確主張,主張凡派去治理國家、官府、城鎮、鄉里的人,都應該是國家的賢能之士。墨子指出:如果讓高貴而有智慧的人去管理愚蠢而低賤的人,國家便能治理好;相反,讓愚蠢低賤的人去管理高貴而有智慧的人,國家就要混亂。
 
這裡墨子所推崇的“高貴而有智慧”的管理者,其“智慧”是指管理者本身所具備的德才兼備的品格,其“高貴”則指的是必須給予這些管理者從事管理活動所必需的名利地位。墨子將其概括為三個基本要點:爵位不高,百姓就不敬重;俸祿不厚,百姓就不相信;政令不決斷,百姓就不害怕。所以必須給賢士們以高貴的爵位,給予豐厚的俸祿,委派以處理政事的重任,給予決斷命令的權力,這不是為了賞賜他們,而是希望他們可以放手管理,從而獲得成功。
 
墨子特別強調,一個組織的領導者如果能夠誠心誠意地對待各級管理人員,尊重他們,信任他們,放手使用他們,就等於擴大了自己的管理能量。
 
如此看來,墨子所謂“高貴而有智慧”的管理者,其“高貴”,不在於“出身”高貴,而在於職位高貴。即使是農民、手工工人或商人,只要有才能就加以推舉選拔,給予高官厚祿,委派以處理政事的重任,給予決斷事理、發佈命令的權力。這裡,體現出一種“不拘一格用人才”的可貴思想。
 
與此同時,墨子還指出,如果統治者只是按照自己的喜怒哀樂、遠近親疏去用人,而不以才能為標準,那就有可能出現以下尷尬的局面:把那些不能勝任百人之治者,放置在千人之治的崗位上;不能勝任千人之治者,放置在萬人之治的崗位上。這樣,等於給這些低能者人為地提高了十倍的身價。他們只有一分的辦事能力,卻十倍地給予他們官職。那麼,到頭來他們也只能治理十分之一,而放棄其他的十分之九了。
 
  上下通情的溝通原則
 
墨子所主張的“尚同”,最終的目的是要把一個組織的不同意見統一起來,形成共有的價值觀。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其前提在於上級與下級之間的充分溝通。
 
墨子指出:領導者管理政事,掌握了下面實情的就能得到治理,不掌握下面實情的就要引起混亂。如充分瞭解到民眾的善惡是非,就能對好人加以獎賞提拔,對壞人加以懲罰,那麼國家一定能得到治理;如不能掌握實情,就必然引起混亂。
 
因此,墨子十分強調,思想統一的前提,在於充分尊重民眾的意願。假如不瞭解民情,不把握民意,上下思想就不可能真正得到統一,上級的意圖也就不能真正得到下級的理解、認同和貫徹。由此看來,墨子所主張的“尚同”,並不是領導者的獨斷專行,而在於充分吸取民眾意見之後所形成的真正意義上的“共識”。
 
所以,高明的領導者治理天下,他挑選出來充當自己助手的都是優秀的人才,幫助他觀察、聽取意見的人很多,集思廣益,兼聽則明。
 
為了幫助員工解決需跨部門協調解決的問題,聯想的楊元慶親自總結了聯想溝通四步驟:一是“找到責任崗位直接去溝通”,即直接找到問題涉及的關鍵崗位協調解決;二是“找該崗位的直接上級溝通”,即可以要求關鍵崗位的上級予以幫助;三是“報告自己上級去幫助溝通”,就是要求自己的上級去找關鍵崗位上的人進行溝通;如果還不行,就採取第四步,“找雙方共同上級去解決”。聯想的溝通四步驟,是以解決問題為原則,採取自下而上的反映路徑。這種方法“層層遞進”,實效強,很值得其他企業借鑒和效仿。
 
  興利天下的經營原則
 
墨子主張以興利除害為人生的經營目標,圖謀國家富強、人民富裕。在興利方面,墨子反對宿命論,主張人們努力作為、積極進取;在除害方面,墨子反對浪費,主張節約。為此,墨子提出了一系列具體的措施。
 
  義以利人的經營目標

墨子所謂的“義”,實際上就是為天下百姓謀利,有利於天下百姓的事便去做,不利於天下百姓的事便不去做。為天下人謀利,既是大義,也是大利。為此,墨子還專門算了一筆賬:
 
商人到四方去做買賣,是因為買賣的市價相差好幾倍,有利可圖。雖然其中有通過關卡的困難,有遇到盜賊的危險,也毫不顧忌,堅持把買賣做下去。而士人只要坐著宣傳“義”,沒有通過關卡的困難,也沒有遇上盜賊的危險,這樣做同商人取得的利益相比,倍數多得無法計算,可是卻不去做。可見士人計算利,就不如商人精明。
 
在墨子看來,宣傳“義”個人所付出的並不多,而天下人由此而獲得的利益卻相當大,因此可以說是一筆相當“合算”的買賣,應該作為人生的最佳選擇。
 
  非命尚力的進取精神
 
墨子提出過著名的“三表法”,就是考察言論正確與否的三個標準:第一是向上探求古代聖王的事蹟;第二是向下考察百姓耳聞目睹的事實;第三是把這些言論具體化為政治管理的措施,看它是否符合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墨子運用“三表法”,揭示了“有命論”的荒謬和危害,提出“尚力”的主張。他指出:人類當然與禽獸、麋鹿、飛鳥、爬蟲們不同。後者可以聽天由命,以它們的羽毛為衣裳,以它們的蹄爪為鞋襪,依靠它們周圍的水草為食物,因此即使雄性的動物不耕田種地,雌性的動物不紡紗織布,也能夠衣食無憂。而人類就不一樣了,“賴其力者生,不賴其力者不生” 。
 
相信“有命論”的人認為,人生的壽夭、貧富,社會的安危、治亂,都是由預定的“天命”決定的,人的力量無法減損與增益。個人的困窮、顯達、受賞、被罰、吉祥、禍殃都有定數,個人憑藉自己的智慧和力量,也不能改變它。墨子指出,如果官吏們相信了這種說法,就會怠慢分內的職守;百姓們相信了這種說法,就會懶於勞作。官吏們不理政事,社會就會混亂;農事廢弛,國家就會貧窮。既貧窮又混亂,就會敗壞政治的根本。
 
人們排除了“有命論”的影響,認識到一切依靠自己的力量,就能勤奮工作。墨子這種“非命尚力”的思想,突出財富的來源在於人的勞動和創造,鼓勵人們奮勉努力,洋溢著自強不息、積極進取的精神,值得肯定。
 
  節用尚儉的消費觀念
 
墨子觀察到了當時社會生產與需要之間的矛盾,認為要解決這個矛盾,除了加強生產之外,還要靠“尚儉”、“節用”。
 
  墨子制定了“節用之法”,其主張具體包括多方面的內容:
 
一是反對統治者為了享樂而橫徵暴斂和掠奪老百姓的財富。因而要求統治者力行節約,懂得“儉節則昌,淫佚則亡”的道理。
 
二是反對衣飾過度追求華彩,認為“衣服之法”在於冬服足以禦寒、夏服能保持涼爽就可以了。不主張過分追求五味調和、氣味芬芳和羅致遠方的奇珍異品。
 
三是反對製造華美的兵甲車船,認為劍的作用在於擊刺,鎧甲的作用在於防護身體,車的作用在於負重到達遠方,舟船的作用在於渡河。因此,製造這些兵甲車船,只要達到其功能即可,沒有必要作額外的打扮裝飾。
 
四是主張簡易的宮室建造,認為建造房屋宮室,四壁能夠抵禦風寒,房頂能夠遮蔽雨雪,中間潔淨,牆壁能夠隔絕男女,使之有別,就可以了。
 
五是提倡節葬。他認為,儒家的葬禮儀式繁雜,多以財貨殉葬,禮制規定的居喪期又很長,使生者難以承受,因此主張薄葬、節葬。
 
六是主張非樂。墨子認為音樂不能給人民帶來實際的利益,統治者為了滿足對音樂的享受,必將徵調許多勞力製造樂器,充當樂手,耽誤了生產勞動。如果老百姓也起而仿效,就會妨礙耕織生產,因此,他反對儒家的“禮樂”,主張“非樂”。

墨子的“節用”主張,有些措施過頭了,但是,反對統治者的窮奢極欲,避免社會財富的過度消耗和浪費,還是有積極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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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相愛,交相利」
的實施路徑與範圍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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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當時社會上“強之劫弱、眾之暴寡、許之謀愚、貴之敖賤”的弱肉強食的醜惡現象,墨子提出:“以兼相愛交相利之法易之。”其意思是,用所有的人都相互愛護同時相互給予利益的方法來改變醜惡的時弊。墨子認為,做有利他人之事,並不意味著只會有利於他人,其實利益是相互的;因而決不可做犧牲他人利益的事情,因為犧牲他人利益的同時必將損害自己。只有人們各不相害,彼此相利,把個人利益建立在整體利益之中,並把兩者揉和在一起,才能實現富國安民之願望。墨子將個人利益建立在整體利益之中這一思想是非常卓越的,因為離開了整體的利益,個人利益是根本無法實現的。
  
墨子並非是在那裡誇誇其談,在提出系統的理論的同時,他也設計了自己的實施對策:
 
(1)提出具體的方法。《兼愛中》雲:“然則兼相愛交相利之法將奈何哉?子墨子言:‘視人之國若視其國,視人之家若視其家,視人之身若現其身。’”其意即“兼相愛交相利”如何才能實現呢?那就是,看待別人的國家就象看待自己的國家,看待別人的家族就象看自己的家族,看待別人的身體就象看自己的身體一樣。墨子在此提出的答案是“視人若己”,就是多從對方的角度考慮問題,這樣可以避免誤解、消除衝突。

實現“兼相愛交相利”,才能“諸侯相愛則下野戰,家主相愛則不相篡,人與人相愛則不相賊,君臣相愛則惠忠,父子相愛則慈孝,兄弟相愛則和調。天下之人皆相愛,強不執弱,眾不劫寡,富不侮貧,貴不敖賤,詐不欺愚。凡天下禍篡怨恨可使毋起者,以相愛生也,是以仁者譽之。”(《兼愛中》)就是說,諸侯因相愛不再惡戰了,家主因為相愛不再相篡奪,人人相愛不再相殘害;君臣因相愛而仁惠忠誠,父子因相愛而慈愛孝順,兄弟因相愛而和諧協調。天下人都相愛,強者就不會控制弱者,人眾的就不會掠奪人少的,富裕的就不會欺侮貧窮的,尊貴的就不會傲視低賤的,狡詐的就不會欺騙愚昧的。天下所有的禍害、篡奪、埋怨、憤恨等都不再產生,因為相愛出現了,因此仁人之士讚譽它。

可見,只有“兼相愛交相利”,社會上的一切禍患之源才得以消除;只有“兼相愛交相利”,才能建立一個和諧的社會、一個協調的群體組織。中國人注重維持和諧的局面,維護整體的利益,保持良好的人際關係。這是中國文化精神的一個組成部分。比墨子晚一百年的孟子說:“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又說:“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強調了民本與人和的重要性,無疑也體現了墨子思想的影響。“交相利”就是互相給予對方利益,就是利他人、為他人。在墨子那裡,“‘為人’是‘人為’所要達到的目的,也是‘人為’所考慮的角度、所瞄準的方向、所遵循的規範。”其深刻含義就是人的行為要利於人民、利於國家。

(2)建立起自己的組織。從《墨子》和當時的許多著述中都可以看到,墨家當時有一個嚴密的組織,成員可以說是墨子的追隨者,主要來自遊俠,墨家這種組織的首領稱為矩子。矩子對其組織成員掌有生殺予奪的大權,墨子就是一個矩子。在《淮南子•泰族訓》記載:“墨子服役者百八十人,皆可使赴湯蹈死,路見不平拔刀相助。”這種精神在《墨攻》裡也有明顯的體現――墨者革離不顧自己生死,奮力地挽救梁城。

墨子的這一思想,經過柔和與演變,成為中國的俠義精神。俠義的“義”字,從墨子開始,就特別地強調,所謂的“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精神,所謂的“可以托六尺之孤,可以寄百里之命”的思想,即是此。而中國文化精神,受墨子這種思想的影響很大,普及於社會各階層,甚至中國仁義的象徵關公關老爺也可與墨子思想追上淵源。      
 
(3)事必躬親,身體力行。墨子“日夜不休,以自苦為極”,長期奔走于各諸侯國之間,宣傳他的政治主張。相傳他曾止楚攻宋,實施兼愛、非攻的主張;他“南游使衛”,宣講“蓄士”以備守禦;又屢游楚國,獻書楚惠王,並拒絕楚王的賜地而去;晚年到齊國,企圖勸止項子牛伐魯,未成功;越王邀墨子作官,並許以五百里封地。他以“聽吾言,用我道”為前往條件,而不計較封地與爵祿,目的是為了實現他的政治抱負和主張。
   
“非攻”大概是“兼愛”之外最為人所熟知的墨子的主張。“非攻”直接源於“兼愛”理想,墨子竭力用“非攻”思想勸說各國君王止戰息爭,就是為救天下百姓于水深火熱的困苦中。

墨子憤慨于那些高談仁義道德的戰爭辯護士,抨擊他們“明小物不明大物”。(這在《墨攻》中以墨者革離與趙國將軍巷淹中的最後一次對話可以看出)為了使自己的主張更具說服力,除了用嚴密的邏輯推理論證攻伐之事悖于天理外,墨子更列舉了歷史上窮兵黷武招致敗亡的實例來說明侵略戰爭損人害己的實質。這一些話是墨子站在平民階級的立場上說給統治者聽的,反映了平民的呼聲。但熱中于兼併各國君主根本聽不進“非攻”的說教,墨子的努力收效甚微。墨子實際上還是在做一件“知其不可為而為之”的事,然而他的奮鬥中煥發出的人道主義精神和不屈不撓的意志卻是非常難能可貴的。

從兼愛的觀點出發,墨子還提出“節用”、“節葬”、“非樂”、“非攻”等主張,反對統治者窮奢極欲、揮霍無度的生活,也反對以大欺小、以強淩弱的非正義戰爭。不難看出,墨子這種“兼愛思想”是當時社會等級森嚴的時代所不能接受的,直至近代,在那個特殊的鬥爭時期,墨子還受到了郭沫若老先生的批判。但是到了現時之世界,二十一世紀,我們驚人的發現,墨子的學說是這麼的與這個時代合拍――儘管墨子在那個時代卻屬於超現實主義學說,無人理會。
 
回首百年,我國的傳統文化已遭受了太多的動亂:從清末的維新,到民國的新文化運動,到五四運動,再到六七十年代的文化動亂,中國的傳統文化已經被來自各方的思想文化撕扯的七零八散,西方文化的進入、日本文化的侵略,再加上本土新文化的崛起,越來越多的人忘掉了中國的傳統文化,使得中國的傳統文化受到了無情的打擊和摧毀。傳統文化的缺失已經到了越來越嚴重的地步,從我們的各大城市中千篇一律、毫無個性的建築,到被中外文學家批判的“中國軟骨文學”,再到“道德缺失,一切向錢看”的惡性社會風氣,無不顯示著這個社會正在經歷著文化的混亂。而補救這種文化混亂所帶來的各種社會問題,重塑人們的道德和社會文化觀念已成了我們建設和諧社會首當其衝的問題。

墨子思想,這一對中國文化影響深遠的“隱士”,終於不再居於幕後,可以用其“兼愛非攻”的思想服務于現世大展身手。而“非攻”與“兼愛”,正是提倡和平、博愛的意思,而這正與當今社會和平發展的主題是不謀而合的。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似乎可以憧憬墨家學說會有一個更為光明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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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人看盡眼裏,網路社會自有其理性公判

 文:鄧開來

 

最近這陣子開來出差深圳期間,網路上又發生一起關於作家高閻的「中華民族的盛世,台灣的壯大就在今日!」之一文遭惡意複製、扭曲竄改,並以他人名義轉貼發佈在其他網站上,就此一「網路恐怖攻擊」事件,若非開來的同學之檢察官突如其來的一通電話告知,開來還不知道竟有人如此膽大妄為的公然挑釁,或公然藐視律法?(由於開來忙於公務所致,許多人包含高閻本人都很少上網的持續關注高閻的事,大家都忙得要命!各自忙著工作,忙著推動企業營運、人際交流,參與社會活動等等,承辦案件的律師亦不祇開來)。

不過警方對此反而有新的見解,那就是有誰會逕行卑劣的手段之網路攻擊?必是與高閻有過節的人,誰呢?又有誰會採類似手法?包含影射的文章,不免讓眾人聯想到「丟漿湖」的姊妹淘avatar.sasa所發佈的文章之佐證內容,破梗式的揭露「丟漿湖」惡劣的行徑(違法複製、竄改他人文字圖片,然後藉他人名義轉貼發佈),這種手法十分不智!反受眾人反感,令網路社會更加嫌惡其卑劣人格,亦直接證實了「阿凡達部落格‧丟漿湖姊妹淘」文章內容的確切性。

難怪警方會這樣說,世人都會看盡眼裏,網路社會和搜尋網路業者自有其公斷與公判,這比報警處理還嚴厲萬分,甚且更加殘酷,亦無疑在警惕世人,任何人在網路上必須謹言慎行。至於丟漿湖為何遲遲未予以逮捕?主要還是考量丟漿湖的年幼女兒貝羅馬,以及當下生活的處境,如果高閻執意要警方逮捕她,首當其衝的會是無辜的貝羅馬,如此反而會讓人覺得高閻太過強勢了。故而目前祇要求法警給予「消極通緝」和「積極監督」而已。換言之,除了已掌握丟漿湖行蹤外,包含持本人護照出入國境,以及相關電話監聽一直未曾間斷,即使與犯案網友的電話互聯都在監聽內。

許多事,似乎,不是律師出面發函警告就能完全遏阻他人犯罪行徑,例如有的人有自省和自覺能力,有的人則不,自以為聰明的反以非理性的思維在表現自己的乖張行為,藉以填補長期無所事事的日子。如果,這些人能想一想自己能對社會正面的貢獻什麼?或對自己的家庭和親人貢獻出什麼?我們網路社會其亂象就能減少一些。今,網路社會還能維持和展現它應有的價值管理,和守護網際網路應具備的高度的理性成份,不得不讓人予以肅然起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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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法哲學思想的歷史意義與現代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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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生活在兩千多年前,是中國先秦墨家學派創始人,也是中國法哲學的鼻祖,《墨子•法儀》可視為中國法哲學的淵源。制度之禮本身就是法,它既是道德的標準,又是法的標準,於前者多稱為“禮義”,於後者多稱為“禮法”。“禮法”的功能在於“分”,“禮義”的作用在於“化”,這就是禮所具有的道德意義和法的意義的雙重表現。墨子對儒家的反叛,表面上看是不滿於儒家繁文縟節的禮教,本質上說是不滿於儒家對以“禮治”為象徵的舊體制、舊秩序的維護,而立志重建社會秩序和倫理。

墨子的法哲學思想

墨子的思想可以歸納為十項,即“尚賢”、“尚同”、“節用”、“節葬”、“非樂”、“非命”、“天志”、“明鬼”、“非攻”、“兼愛”,墨子的法哲學思想包含在以上的總體思想中,可以歸納為以下四個層面:一是從法哲學層面分析社會動亂的總根源是“不相愛”,“罪生於別,亂息於兼”,提出“兼相愛,交相利”為核心的社會整合方案;二是從禮法制度層面分析社會動亂的原因是“異義”、“無政長”,提出“法天”、“尚同”、“明鬼”的社會控制三法,建立強力政府以“一同天下義”;三是從吏治層面分析社會動亂的原因是為政者不賢達,提出“尚賢”為政;四是從法的價值取向“利民”角度分析社會動亂的原因是民之“三患”,提出“強力非命”治“三患”的民生論。總體上看,墨子法哲學思想有四大特點:首先,墨子之法是以“天志”為核心的理想法:其次,墨子之法是“義即利”的功利法;第三,墨子之法是重視古代權威和“百姓耳目之實”的經驗法;最後,墨子之法是“尊天事鬼”的神權法。

墨子的法哲學思想主要內容有:

(一)“置立天志以為法儀”的法律起源說
 “儀”就是準則、法度、禮儀,“法”與“儀”同義。“以天為法”不僅是墨子構建自己思想體系的基礎,而且是其法律思想的出發點和歸宿。墨子認為:天是有意志的人格神,是出義之所,是人類言行的標準,能賞善罰暴,是立法、行政、司法的最高權源。“天”是墨子之法的本,“天志”是墨子之法的體,“天志”是“法儀”的淵源,“法儀”是“天志”的體現。“以天為法”就是以“天志”為法,“天志”具有規範性、強制性和執行力,是最高的法,是合乎自然的自然法。墨子說:“順天意者,義政也。反天意者,力政也。”(《墨子•天志上》)以“天志”為“法儀”具有正當性、權威性。墨子的法律思想體系中的“兼愛”、“尚同”、“尚賢”、“非攻”等“法儀”,都是“以天為法”的結果。“天志”其實就是墨子借助或寄託於天而塑造設計的理想法,“故子墨子之有天之意也,上將以度天下之王公大人為刑政也,下將以量天下之萬民為文學出言談也。”(《墨子•天志中》)“法天”主要指以“天志”為制定法律的依據,墨子認為為政者上同於天,推行“義政”,則天下治。
  
 (二)“一同天下之義”的法制統一論。墨子認為天下動亂的原因是無政長和禮法制度不統一,人們的是非善惡標準不明確。墨子以民始生時期為例,認為社會動亂的原因是“異義”:“是以一人則一義,二人則二義,十人則十義,……天下之亂,若禽獸然。”社會沒有一種公認的準則,沒有統一的是非標準,便是亂階。治亂之法是統一禮法制度,明確社會的是非善惡標準,“一同天下之義”。“一同天下之義”的宗旨在於建立統一的社會道德以及法律準則,由天子“發憲布令於天下之眾”,自上而下地確立禮法標準,建立強力政府,運用刑罰手段推行。墨子設想的執法體系由天子、三公、諸侯、將軍、大夫及鄉長、裏長等行政序列組成。每一級的政長都應是墨子理想中的賢者,但下級必須嚴格服從上級,與上級保持統一, “上之所是,亦必是之;上之所非,亦必非之。”
  
(三)“義利並重,取利合義”的法律正義觀。義是墨家終生孜孜以求的,並把它視作正人、治國的最高原則,墨子說:“萬事莫貴於義”,主張以“義”來處理人們的各種利益關係和社會關係,要求人們在生死、貧富等利益矛盾面前以“義”為準則作出選擇,即“不義不富,不義不貴,不義不親,不義不近。”(《墨子•尚賢上》)墨子尚義,但並不排除利,尚利是墨子“兼愛”思想的另一方面。墨子說:“利人乎即為,不利人乎即止”。(《墨子•非樂》)並把“利”的內容具體解釋為富、治這兩個方面,而這兩個方面又是密切聯繫的,經濟之富是政治之治的基本前提,政治之治又是經濟之富的必要保障。墨子將“利天下”的行為解釋為義,“虧人白利”的行為解釋為不義。 

 (四)平等互利,尊重基本人權的立法原則。墨子認為,國家立法必須以“興天下利、除天下害”為原則。墨子所主張的利是公利,是“百姓之利”和“國家之利”。墨子認為他所處的時代是“強執弱,眾劫寡,富侮貧,貴傲賤”的“大亂之世”,“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調”,都是因“不相愛”,“自愛、自利”而“虧”對方的結果。只要都能“兼相愛,交相利”,那麼天下自然太平,禍亂怨恨便無從發生,國家也就治理好了。
  
 (五)以社會主流價值觀為標準的賞罰原則。墨子認為官方賞罰標準應與社會的主流價值觀相一致,“賞必當賢,罰必當暴”。“上賞下非,上罰下譽”則亂,“上賞下譽,上罰下非”則治。賞罰利民,賞譽就足以勸善,刑罰就足以沮暴,秩序社會就能形成。
  
 (六)“賞”“罰”並別的法律方法論。墨家認為治國依靠兩手,“賞,上報下功也。……罰,上極下之罪也”。(《墨子•經上》)賞的對象為“善”,罰的對象為“惡”,“富貴以道其前,明罰以率其後”。(《墨子•尚同下》)如果“善人賞而暴人罰,則國必治。”(《墨子•尚同下》)
  
 (七)“中效則是也”,依法辦事的法治觀。“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墨子•小取》)意思是符合法度的就是正確的,不符合法度的就是錯誤的。墨子認為法具有規範性和客觀性,即使明君賢相治理國家,也應該依法辦事。墨子把法或法度視為是實現他的“兼相愛,交相利”的思想主張的重要途徑和手段。他認為無論做什麼事,都不可以無法度,而他的“兼相愛”的思想就充分地體現於這些法度中了。
  
 (八)“義政”利民的行政法原則。墨子認為,政者推行“義政”,則民眾國富刑政治。聖 王為政,愛利百姓,行忠信之道,強力聽獄治政,秩序社會就能形成。“賢者之治國也,蚤朝晏退,聽獄治政,是以國家治而刑法正。官府實則萬民富。”(《尚賢中》)
  
 (九)“罪生於別,亂息於兼”的主觀犯罪根源說。墨子從法哲學層面分析社會動亂的原因在於統治者不推行“兼相愛,交相利”的政治法律思想,“罪生於別”,不相愛是犯罪的根源。墨子認為不兼愛之社會病象,約有三種: (1)自愛其身不愛他人之身,故有盜殺等現象。(2)自愛其家不愛他人之家,故有篡奪等現象。(3)自愛其國不愛他人之國,故有攻戰等現象。所有不慈不孝不忠不惠不悌不友,皆自此三者出。

墨子法哲學思想的歷史意義

墨子出於儒而反儒,儒家講“親親”,墨子講“尚賢”;儒家講有等差之愛,墨子講無等差之愛;儒家講繁禮,墨子講節用;儒家講厚葬,墨子講節葬;儒家講遠鬼,墨子講明鬼;儒家講興樂,墨子講非樂;儒家不言利,墨子講“交相利”,從而一改前非,開闢了中國法律思想史的新紀元。
  
 (一)首開先秦法律思想史之先河。墨子的法律高於一切的思想,對後世法家法律思想影響深遠。首先,墨子將治理國家的法比作工匠做事的法(標準),“百工為方以矩,為圓以規,……無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為法。”(《墨子•法儀》)指出法具有規範性和客觀性的特點。其次,墨子認為法具有公平正義性。“法儀者,所以明知是非利害者也”。(《墨子•法儀》)“法,所若而然也”。(《墨子•經上》)法就是人們言行的依據,只有與法一致才是對的。第三,墨子認為法由“賢者”根據天的意志,代表國家制定,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他說:“先王之書,所以出國家,佈施百姓者,憲也……所以聽獄制罪者,刑也。”(《墨子•非命上》)可見,墨子在這裏所說的“法”就是指由國家制定並公佈於眾的人定法,他認為法律是由國家制定,具有規範性、客觀性、平等性、權威性和公正性等基本特徵。從“法聖王”到“士志於道到道融於法”的過程,確實於理論及實踐上作了一個新的哲學突破,而“法”觀念便是墨家的獨創。“法”的觀念正是建構人間秩序與合理生活的具體化,因此,“德”與“法”並非對立、而是二者須作理性的結合,統治者本身德性的充足是政權統治合法性的基礎,從求賢到己身為賢有其一致性。“法”對“禮”的哲學突破,使法觀念一度成為主流思想。墨子的法哲學思想雖然作為時代主流只是曇花一現,其思想本質卻一直暗流湧動,滋潤了後世法哲學的理論之樹。
  
 (二)樸素的共產主義理想萌芽。墨子在《墨子-天志》告訴我們,天希望人們“大不攻小,強不侮弱,眾不賊寡,詐不欺愚,貴不傲賤,富不驕貧,壯不奪老”,希望人們“有力相營,有道相教,有財相分”。兼愛和非攻一起,構成墨家思想核心觀念,兼愛就是要廢除宗法等級制度,消除嫡庶親疏觀念,意味著平等,意味著相互的尊重,“無君無父”恰恰是人走向平等的前提。墨家的“兼相愛,交相利”,本來是小生產者互愛互利思想的反映,但墨家卻將其推廣到整個社會,主張剝削者與被剝削者、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也互愛互利,這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無疑具有重大的歷史進步意義。
 
 (三)對儒家的揚棄與對法家的引導。在中國哲學的思考物件上,對於天理、人情與法治這三者之關係,儒家所重視者為天理與人情的密切配合,開出“道德主體”與“政治主體”的政治結合形式,以道德駕馭法治。傳統儒家重義輕利,孔子說:“君子瑜于義,小人喻於利”(《論語•裏仁》);法家則重利輕義,重在“客觀存在之法理”對人情的指導與約束,而有“法治主體”的觀念。《商君書•更法》中雲:“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墨家則是以天理指導人情,並建立客觀的依據與常規要人遵守。墨子尚利貴義,企求將“自利心”轉化而成“公利心”,透過法儀觀念的規約,使公民意識普遍化與社會機制制度化,為重建社會價值與公義社會提供了一個指導性觀念。
  
 (四)提出“尚賢”,要求平民參政的政治平等權。墨子對當時統治者慣用親戚、故舊、容色姣好者之做法持強烈的批判,認為其“皆明於小,而不明於大”。“尚賢”的首務在於選拔賢能之士,去除身份、地位之畛域,唯賢是舉。只要是賢士,就有資格去做官長,就應該參與國家的管理。“雖在農與工肆之人,有能則舉之。以德就列,以官服事,以勞殿賞,量功而分祿。”(《墨子•尚賢上》)墨子破天荒地喊出了“官無常貴而民無終賤”的響亮口號,從而在表達平民分享國家權力、參與政治活動這一強烈願望的同時,向貴族世襲制發起了強有力的挑戰,為官僚政治體制最終取代貴族世襲體製作出了重要的理論貢獻。
  
 (五)從“以天論人”到“以人論天”,關心普通民眾的立法情懷。墨子“天志”與利結合,實際是以人論天,春秋時代以前,卻是以天論人。墨學更多體現了理性精神的蘇醒,因為“敬天”背後是人討好上天,以獲取好處的功利動機,“天”與“人”是單純的利益交換而幾乎無道德價值可言;“兼愛”原則企圖要保證與平衡兩種不同性質的訴求:利與愛,前者基於墨子滿足人之情欲存在的一面,後者是給出理想原則。所以,“法天”只是墨子的無奈之舉,與之前天命神學時代的宗教信仰貌合神離。

墨子法哲學思想的現代價值

墨子的法哲學思想大大超前於當時的政治慣習與制度,也可以說是帶有理想主義色彩的令人耳目一新的理論,因此鼓動起來一批追隨者,顯赫一時,但終因有違統治階層的既得利益而被專制獨裁的當政者拋棄。社會經過理論家兩千多年殫精竭慮的艱難耕耘,終於走到了民主法治的政治文明階段,體恤民生、注重保護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和民事權利真實地成為法律制度的主流價值,墨子學說又逐漸成為顯學,墨子的法哲學思想也得以重光,針對現實中的流弊,它仍然不失其啟迪與指引作用。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應該樹立“以法治國”的法治觀。墨子在找到現實法律的正當性來源後,就大力提倡“以法治國”,強調人人從事必依“法儀”。他說:“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無法儀而其事能成者無有也。雖至士之為將相者,皆有法,雖至百工從事者,亦皆有法”。(《墨子•法儀》)在制定法出現的早期,法治與人治是辯證統一的相互依存關係,是一枚硬幣的兩面,缺一不可。既需要賢者來立良法,又需要良法去求賢者。法制發展到今天,已經比較成熟,無論是實體法還是程式法,都步入了良性迴圈的軌道,那麼,法治就要優先於人治,一切的一切都依法而行即可,對違法者必究,怠於追究違法本身也是違法,也必究,此即法治。法治即良法之治,良法應著重規範司法者和執法者。
  
 (二)應該根據歷史階段的實際進行公平與效益的法律價值量度。義利之辯實際上就是公平與效益之爭,就是要解決公平、效益之間的關係 平衡。公平與效益是法的價值的最基本量度,既公平又發展,是法所追求的最高目標,如何調整好公平、效益的關係是現代政府決策及法制建設的中心問題。現實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既競爭、發展、效益,又和諧、有序、公平,因此,法制建設必須在公平與效益兼顧的前提下進行。不同時代的“公平”有一個共同的基本的評價標準,即看其是否能適應這個社會的生產關係,能否維持這個社會的穩定,促進社會的發展,能否利惠天下。效益追求的背後是道德和法律的規範,自由競爭須在自律和他律的規制下進行。目前一些令人擔憂的社會現象的出現,正是忽視公平制約作用、片面追求效益的結果。墨子義利並重、以義達利的主張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效益的取得應符合公平的原則,這裏包括兩層含義:首先,從微觀角度講,個體在追求物質利益時,需有義的約束追求效益不能不擇手段,個體利益的競爭如果脫離了社會整體利益,單純以私利為目標,以個體權利為至上必然帶來社會的混亂。其次,從宏觀角度講,一個國家、一個社會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還應充分考慮到社會效益,即在多大程度上保證全社會的共同發展,總之,人類社會的發展追求有三大目標:經濟目標是效益,社會目標是公平,個人的目標是全面發展,唯有解決好公平與效益的關係,才能最終接近人的目標。
  
 (三)應該制定為社會納良才的組織法。墨子從吏治層面分析社會動亂的原因是統治者“緩賢忘士”,任人唯親,吏治腐敗。“官無常貴,民無終賤”的呐喊,透過兩千多年的時光隧道,至今仍然餘音嫋嫋。墨子反對家族制度和貴族政治,提出了“尚賢”為政、人才流動的組織法原則,主張賢者立法、司法、行政,主張人的社會地位具有流動性。“緩賢忘士,而能以其國存者,未曾有也。故曰:歸國寶不若獻賢而進士。”(《墨子•親士》)墨子指出,“低能高任”,“無故富貴”,則天下亂。“善為君者,勞於論人,而佚於治官。”“是故不能治百人者,使處乎千人之官,不能治千人者,使處乎萬人之官,則此官什倍也。而予官什倍,則此治一而棄其九矣。”(《墨子•尚賢中》)。
  
 (四)應該貫徹民生優先的立法原則。墨子的法律思想體現了“饑者得食,寒者得衣、勞者得息”的民生論,認為“饑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勞者不得息”是三大巨患,“三患”威脅到勞動者的生存,是社會動亂的關鍵因素,主張節用,“加費不加利者,聖王弗為”,要求給予勞動者最起碼的生存權。墨子認為人民生活水準決定其道德水準,“今歲凶、民饑、道餓,重其子此疚於隊,其可無察邪?故時年歲善,則民仁且良;時年歲凶,則民吝且惡。”時至今日,民生的標準隨著社會物質文明程度的發展而水漲船高,刑事犯罪多與對自己生存狀況的不滿有關,這提醒執政者,對於相對的饑者、寒者、勞者,也必須給予足夠的關懷。應該以民生為法律的正義,實現“有力相營,有道相教,有財相分”。這種超越時代局限,曆久彌新的價值理念,與今日社會和法制思潮相互輝映。當今之法政,于民生處著力,乃正確選擇,當以一貫之。
  
 (五)應該避免犯罪的客觀原因產生。墨子用“兼愛”的觀點分析犯罪的根源,認為天下犯罪有兩個互相聯繫的原因,一個是主觀原因,另一個是客觀原因。客觀原因是統治者“厚斂民財”,墨子指出:“當今之主”“必厚作斂于百姓,暴奪民衣食之財,以為宮室台榭曲直之望,青黃刻鏤之飾。為宮室若此,故左右皆法象之。是以其財不足以待凶饑,振孤寡。故國貧而民難治也。”(《辭過》)主觀原因是人與人之間互不相愛。墨子認為盜賊、傷人、殺人等犯罪現象嚴重威脅社會安定,是因為人與人之間不相愛的結果。統治者“厚斂民財”,是因為自愛而不愛百姓,故虧百姓而自利,而百姓為了生存,也只有虧人自利,所以犯罪發生。
  
 (六)應該加強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兼愛導致對他人財產所有權的尊重,同樣,墨子的非攻也包含了反對侵犯個人所有權之意。《墨子•非攻上》說:罪行的大小與所侵犯的財產的價值成正比。小到竊人桃李,大到攻人之國,都是不仁不義的犯罪。根據心理學原理,人對於離自己越近的事物感受越深,對自己越重要,私有財產正是這樣的事物,人們賦予自己的私有財產很多感情因素,私有財產一旦遭受損失對所有者的精神傷害巨大。所以,必須特別注意保護私有財產。
  
 (七)應該重視法律實現,嚴格執法原則,進行執法監督。墨子意識到,刑罰雖好,但若使用不當,也會貽害無窮。他說:譬之若有苗之五刑然。昔者聖王制為五刑,以治天下。逮至有苗之制五刑,以亂天下。則此豈刑不善哉?用刑不善也。(《墨子•尚同中》)可見,問題的關鍵在於會不會準確合理地運用刑罰,即善不善於用刑。“善用刑者以活民;不善用刑者以為五殺”。“善用刑”就是不枉不縱、不偏不阿、賞罰得當,即“賞當賢、罰當暴,不殺不辜,不失有罪”,(《墨子•尚同中》)以及“均分賞賢罰暴,勿有親戚弟兄之所阿”。(《墨子•兼愛下》)這就要求司法者執法嚴明,公正聽獄,如果“有司見有罪而不誅,同罰。”(《墨子•號令》)當今的執法亂象,正是“不得其人”、未有“同罰”的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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